随着智能网联汽车和物联网等新兴行业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不断发展,专利池许可在与传统双边许可的比较中逐渐占据优势地位。伴随着涉及专利池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和专利侵权诉讼数量的增加,围绕专利池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深入研究相关许可实践及司法认定,探讨专利池应否承担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义务,成为重要课题。
3月15日,“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实践与合规路径”研讨会在武汉成功召开,会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法庭法官许冬冬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伦理挑战及司法保护”为题作主旨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3月15日,由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北京图灵高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著科技有限公司支持的“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实践与合规路径”研讨会在武汉成功召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吴媛媛以“从杭州奥特曼AI案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为题作主旨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本文以为,应该坚持重义轻形,而不是得形忘义,应穿透现象直击本质,通过商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结合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判断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把握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形态或物理特征,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留足空间,避免以商标遏制新兴产品顺利进入市场,窒息市场活力,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包容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独创性、创作及委托创作等概念进行解读,然后从作者的创作贡献范围应该清晰、不同作品形式通常应采用不同的创作手段、提示词等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已有作品与演绎作品之间的关系等角度分析了用户输入提示词对人工智能生产内容的作用和地位,从而认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基于著作权的基本原理,在目前人工智能的技术条件下,通过输入提示词等使用人工智能的用户不宜认定为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依法对生成内容不享有著作权。
NPE并没有“原罪”,而是一个中性的市场主体。对NPE的规制思路,应当从基于主体身份的规制路径转变为基于滥用行为及其权利源头的规制路径。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分享全球视角下AI数据训练中的版权和竞争利益冲突。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鹏解读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要点。
本次会议邀请了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主审法官朱阁、清华大学的崔国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纽约大学的Jason M. Schultz教授以及康奈尔大学的James Grimmelmann教授作为嘉宾。会议以Zoom在线圆桌形式举行,通过知产财经与北大法宝平台进行直播,吸引了近7000名观众在线参与。活动现场气氛热烈,讨论内容引人入胜,深受观众喜爱与好评。
宋鱼水在本次演讲中详细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激励自主创新、提升司法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己任,通过优质专业化审判和创新机制建设,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指引。
点击查看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专门化改革的背景下,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力推的一种主流模式。技术调查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技术专家,在案件审理中以助手身份为法官提供技术上的专业意见参考,相对于专家辅助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优势,同时又可以克服技术鉴定程序繁琐、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已成为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有力手段。
点击查看全国政协委员张颐武呼吁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针对当前盗版手段升级、侵权问题加剧的现象,提出多项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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