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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免责!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仍属侵权

2025-04-11 14:05来源于 上海市场监管局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加工协议,均未授权B公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后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涉案技术秘密。此外,合同明确规定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技术方案。作为权利人,A公司允许B公司在合作期间使用技术秘密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作共赢,而非放弃技术秘密权利。B公司既未能证明A公司授权其许可他人使用、披露技术秘密,也未证明其支付了相应对价。虽然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已届满,但B公司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项下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及基于诚信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因此,保密期限届满后,B公司仅可自用相关技术秘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C公司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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