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信息披露制度或WTO法律框架中主要约束政府的“透明度”要求不同,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透明度原则作为对技术的约束,其范围扩大至私主体,对商业主体(技术主体)施加了更多义务。随着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国先后采取了提高透明度的法律和政策方案,并在人工智能算法、数据治理、自动化决策等方面引入相应的透明度治理措施。但透明度治理牵涉多方主体的利益,过度地提高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透明度可能导致数据安全、隐私泄露、阻碍创新等问题,并且和现有的技术标准与法律体系难以衔接。因此,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要求应当是有限的、适度的,更类似于一种算法规制的手段而非目的。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依赖”特性,凸显出传统著作权保护体系与人工智能训练需求的深层矛盾。本文以产业实践为基础,剖析模型训练数据面临的核心困境,包括数据产权规则模糊、采购成本过高、版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合规压力等。随后从比较法视角出发,系统梳理训练数据版权问题的三种解决路径及其学理争议,深入剖析美国、欧盟、日本三种立法司法模式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证“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核心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现有框架进行反思,最终提出以技术中立与发展为导向、以利益平衡为原则,采用分类规制,设立版权人保护机制,引入透明度义务,探索合理使用与许可制度相结合等对策,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且兼顾各方利益的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为揭示创作行为的本质提供了契机。根据创作控制论,文艺创作的过程是一种心理机制的呈现,受到艺术形象思维的牵引,是动态实现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相统一的过程。著作权法接受了创作控制论,不要求人类对创作过程具有完全或精准的控制力。生成过程可由用户控制,受用户的艺术形象思维的指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设计者对创作过程的影响都不构成“控制”。应当在构思和执行的过程中判断独创性。静态地以艺术作品的最终形式或者最初阶段的表现形式为独创性判断标准,错置了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的关系。只要用户在提示词阶段的构思满足了“可视化构思”的要求,即可通过“控制”要素的执行转化为表达。为满足这一要件,可要求用户保留构思过程中的可视文本,也即用户在提示词之外还对脑海中的艺术形象形成了固化的可视文本,以此证明“可视化构思”的存在,并有助于著作权侵权比对。
2月5日,专利许可平台Avanci宣布,旗下Avanci视频(Avanci Video)项目已成功签下首位被许可方。与此同时,Avanci Video也正式对外公开了其针对视频流媒体服务的核心费率方案及费率调整机制。知产财经特邀Avanci Video项目负责人Judy Yee,就项目的运营现状、许可框架、定价考量及未来规划等问题展开对话。 查看全部
今年正值Sisvel旗下Wi-Fi 6、蜂窝物联网(Cellular IoT)及5G多模许可项目启动三周年,其核心许可项目的最新进展如何?今年早些时候Sisvel调整Wi-Fi 6企业级产品许可费率等关键决策背后存在哪些市场考量?Sisvel开设深圳办公室后将针对中国市场部署哪些战略?Sisvel未来是否会推出新的专利许可项目?基于此,知产财经特约Sisvel集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attia Fogliacco先生,围绕上述话题,展开对话。 查看全部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大有可为,未来可期。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使命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再上新台阶,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护航创新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