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的修改并非易事,从2011年7月正式启动第三次修改工作,至今已有十年。十年间,中国产业模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加凸显,因此,大家对新著作权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
适用禁诉令虽然不能直接消除或者减少国际平行诉讼,但是却能够赋予双方当事人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平等的互相制衡的权利。
禁诉令为各国法院带来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各国法院更加坚持谦抑与谨慎的司法态度以共同维护全球司法秩序,这是中国首例禁诉令背后的司法精神与价值。
严格知识产权不仅是为了全面回应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更是为了通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的发展格局。
近年来,在大量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倾向于采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取证、存证来固定侵权行为,与公证等传统取证方式相比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采信该类证据,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应对的问题。
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
作品类型开放、广播权扩张、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利好,但是电影、电视剧以外视听作品的权属由当事人约定可能提高了网络游戏的交易复杂性。
一些法院为了整体保护游戏设计,而强行认定“电影作品”,有“本末倒置”、“削足适履”之嫌。那么,“视听作品”对于数字娱乐行业,是“民间板蓝根”还是“消炎处方药”呢?笔者尝试进行如下讨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中广播组织权的相应扩张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笔者也试图从产业实务角度对广播组织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试指出这次修法中有关邻接权规则的设计方面存在的几个疏漏或遗憾之处,以对将来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不至于在规则的理解上掉入“陷阱”。
虽然此次修法融合了产业的利益冲突、考虑了产业模式的进步发展、综合考量了鼓励创新及保护的方向,但在具体条款方面,学界以及产业界仍存在不同认识。
2020年,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8个司法解释,知产财经特将实际条款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对比,以飨读者。
目前我国在数据跨境方面的政策还比较薄弱,如何实现数据的安全跨境传输是值得探索的命题。
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发展掀起的“全民创作”浪潮下,短视频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未经授权进行搬运、二次剪辑创作、主播在直播间未经授权播放、翻唱音乐作品等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版权的缺位,于音乐平台而言足以致命,5年的风云变幻,音乐市场格局早已开启新的篇章。
本文拟通过对既有典型案例的研究,尤其基于笔者代理的“小米生活案”,并参考《北京高院指导意见》,全面梳理、总结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举证维度,以期有助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更广泛运用。
在本文中,笔者将尝试通过对比分析与上述案件相似的后续案件——消费平台和比价软件的商业纠纷案,来重新讨论这些问题,并具体指出以往涉及广告屏蔽技术案件判决中可能存在的瑕疵。
笔者认为,为了增强惩罚性赔偿体系的统一性和适用可行性,应当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与其他法律中的“故意”作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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