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著作权保护对于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侵权判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知产财经本期特别策划聚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及其运用问题,以期丰富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当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诉讼管辖规则的“去特区化”,统一到《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应有内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修改《信网权规定》第15条,删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这一前置条件。第二,因第223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与上位法不符,应予修改或废止。
在协商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明显过错判断较为困难的,权利人可在请求颁发禁令时,将确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备位诉请。
近日,代表音乐唱片行业几家最大公司的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起诉了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Suno和Udio,指控他们在训练AI工具时,涉嫌侵犯了音乐版权。该案的提起再次引起了行业对于AI产业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的探讨,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受到合理使用的豁免?音乐版权人应如何应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行为?人工智能生成音乐应给予何种保护模式?基于此,知产财经就以上种种疑问向行业专家学者探究答案。
报告表示,正确衡量不同公司对3GPP标准制定的贡献程度和价值,对于确定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来说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不同公司提交给3GPP的技术文档(TDoc)数量,并计算其中有多少技术文档获批(“approved”),已经变得非常常见。然而Justus Baron博士在报告中指出,尽管统计技术文档数量的做法在实践中颇为流行,但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进入5G时代后,中国企业在前沿技术创新领域的成就有目共睹,在全球标准制定与实施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依然面临着显著的失衡困境;中国企业在承担畸高的SEP许可支出负担的同时,许可收入的增长却低于预期,这与中国企业在全球标准技术势力格局中不断增长的市场份额形成了鲜明反差。
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就VoiceAge EVS与HMD之间的纠纷向慕尼黑高等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该意见书认为德国法院应当严格、顺序遵循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定的许可谈判框架。
权利人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需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软件相似。通常通过对比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来判断。如果无法获取这些程序,权利人可以通过展示软件运行界面、结果、数据结构等相似性,或相同的标识信息、设计特征等来完成举证责任。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则推定软件相似。
本文主要探讨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对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应该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并分析了在不同情况下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务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被当作一种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的重要方法或手段被广泛使用。学术界、实务界对其中的实质性相似问题的研讨较多,也大体形成了共识,但对接触要件似乎重视不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作品类型,而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主要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于源程序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和作用,总体而言是有共识的,但对目标程序,实务中却存在着不少值得探讨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在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权时,多强调对双方软件源程序进行对比的作用,而没有考虑目标程序是否可用以进行相似性比对从而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过少的代码数量及比例相同不应导致两个软件构成相似。最高法院则认为,只要是体现独创性表达、相对独立的软件内容均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即使是部分复制,也构成侵权。
对于互联网地图服务发展带来的新类型诉讼,回归本质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地图服务有其显著的特点,属于典型的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地图服务之外的其他信息服务,应当结合场景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各个主体的责任边界。商标维权应当选择正确的侵权人,进行合理维权,避免滥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慎义务,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
含有地名的行业服务标识不能为某一经营者独享;以其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呈现的搜索结果,若能明确区分服务来源的,即便该搜索结果指向的经营者与在先具有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该经营者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端商户的经营关系的是千万个家庭的生计,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关乎国家的发展大计。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应根据实际侵权情况,善用法律规定,注重源头治理,合理确认侵权责任及损失赔偿额。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同时,也很好维护了终端商户的合法权益,是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7月1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知产财经协办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上,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蔡忆辰围绕“AIGC在影视娱乐行业的应用场景及法律问题”话题进行了主题演讲。
本文将从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规制制度的角度,比对欧盟及美国作为世界两大主要法域对于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规制理念与监管措施,并通过二者异同讨论对我国的启示。
北京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盈创动力大厦E座207-1
电话:15110229321
邮箱:IPE@ipeconom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