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封面故事围绕“探析商业秘密保护之困”,力邀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代表从不同角度发表观点,共同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希望笔者的分享对于即将踏入职场或者初入职场的后浪们有一些启发,能够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发展规划和生活追求来做出更加适合自己的选择。
近年来,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我国日渐频繁,但该类案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实践中对此缺乏必要的讨论和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分析和处理国际条约、国内冲突规范法和实体法中冲突规范特别条款的关系,并使论证过程既符合国际条约义务,又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最终进一步提高法律适用的精确性与便利性。
如何区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是商标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较容易产生混淆之处。
关于在先商标的合理避让问题。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使用“合理避让”四字,但在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中,均可以看出“对在先商标合理避让”的基本规则。
7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从近几年审结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筛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以期为后续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思路。知产财经特梳理了十大典型案例的相关案情、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等内容,为探究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本文将从笔者的研究经历和实践经验来谈一谈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以消除实践中人们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似是而非的理解,重新回到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轨道上来。
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在酝酿法律行动时均同时考虑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且大量案件在现实中存在刑民交叉。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规则,降低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对解决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其理解和适用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从经济学视角,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激励效益,能够使企业更加积极地创造财富,从而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有效实现激励效益不仅需要确认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还要规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建立体系性制度保障其实施。
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方向下,应该切实拓宽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这样可以通过更准确地适用填平原则,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额过低的问题,以避免过多使用惩罚性赔偿。
本期封面故事围绕“探析商业秘密保护之困”,力邀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代表从不同角度发表观点,共同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让“刷单炒信”行为甚嚣尘上。凭借客户的好评,电商的销量可以大幅度提高;凭借海量“粉丝”,可以获得丰厚的广告收益。
政务数据开放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激发企业创造、挖掘数据价值、发挥数据社会效应的重要手段。
本文中笔者试探索对上述规定进行解读,进而依照上述规则,站在原告或专利权人的立场,从诉讼实务角度切实地分析专利权人在一场具体诉讼中如何有效地准备证据和诉讼请求,以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性索赔。
正式生效后,《德国专利法》中的新规定将立即普遍适用,因此也会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正因如此,提前熟悉法案中最重要的变化并评估其对德国专利程序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出台后,本罪由单纯的数额犯转变为了情节犯,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刑法列举的一种严重情节,这从立法层面上为完善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路径提供了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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