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封面故事围绕“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认定规则”,力邀学术、司法及产业界代表从不同角度出发,共同探讨和研究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长篇小说中的部分文字内容或者某一段落,如果可以完整表达作者思想、体现作者独立构思的,亦可构成单独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双方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用语定义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对合同用语进行分析。
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一最为普遍和典型的网络服务为例,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换言之,在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较好地应用“整体性”思维往往会使专利申请过程产生“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本文从司法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本文将梳理我国技术出口管制相关法规,为规范对外技术出口合作模式提供建议。
作为直播平台入驻主体,直播机构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规范使用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机构后台服务。直播机构为吸引更多受众,虚构与直播平台存在特殊关系,不合理地借用直播平台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从直播机构相关案例入手,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
市场主体依据享有专用权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权,维权行为本身也具有市场竞争行为的属性。权利人有权披露相关维权信息,以及针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送侵权警告函等,但维权人应注意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正当、合理行使和保护权利,避免走入商业诋毁的维权禁区。
商业诋毁是市场经营中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经济的运行导致诋毁方式多样,诋毁信息内容也更为复杂。本文中谈到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与非经营者、故意与过失、损害后果等问题均指向竞争法与权利法的立法选择。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新形态的虚假宣传行为。但如何正确认定虚假宣传行为并准确界定相关的责任,仍存在很多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试就其中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进行分析。
本期封面故事围绕“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认定规则”,力邀学术、司法及产业界代表从不同角度出发,共同探讨和研究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知产财经特将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宋健和经济领域专家龙小宁两位老师围绕“损害赔偿计算”话题展开的5期对谈内容整合,以飨读者,以期对高判赔额的精细化裁判提供思路,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进一步发展。
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短视频平台投入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是应有之义,也是其应当支出的运营成本,这是所有高度依赖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容产业所必须支出“知识产权成本”的“一体两面”。
当前正是国内企业实现弯道超车的较好时机,如何发挥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利用高价值专利抢占智慧医疗制高点,同时规避侵权风险,实现产品的真正“落地”,是所有入局企业应该考虑的共性问题。
近年来,有关平台强迫“二选一”的新闻层出不穷,有同行实名举报的,有行业协会隔空喊话的,究竟是真垄断还是舆论攻击手段,众说纷纭,不能一概而论。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仍有权许可短视频制作者对影视作品进行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长视频平台即使获得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也不能阻止。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进一步分析了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本质以及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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