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商标、一个是网络域名,看着相似,宣传销售的也是同类产品,究竟是同一家企业?还是刻意“搭便车”?
基本案情
巴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烈酒公司,在中国拥有第624847号、第117283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自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其“百加得冰锐(BACARDI BREEZER)”预调鸡尾酒已建立起较高知名度。神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注册了域名“breezerchina.com”,并用于运营名为“冰锐潮饮官网”的网站,宣传销售其仿冒的“咔哇潮饮”系列饮料。该网站同时展示了基某公司的信息。巴某公司认为,“breezerchina.com”域名中的“breezer”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基某公司、神某公司、基正某限公司、咔某公司、冰某公司等五家公司为关联企业。遂将前述五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基某公司与神某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要求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神某公司与基某公司连带赔偿巴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breezerchina.com”域名的核心识别部分为“breezer”,与巴某公司的涉案商标字母构成、顺序完全一致,整体构成近似。神某公司注册该域名后,用于宣传与巴某公司“BREEZER”酒类产品在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高度重合的饮料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巴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域名由神某公司注册,但被诉侵权网站上明确展示了基某公司的信息,且二者为关联公司,足以证明基某公司参与了网站的共同经营,构成共同侵权。鉴于被诉域名已过期并被他人抢注,停止使用和注销的诉请已无必要。同时,巴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余三被告(基正某公司、咔某公司、冰某公司)参与了涉案域名的侵权行为,故其连带责任主张不成立。
本案是涉及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进行商业宣传的典型商标侵权案件。法官指出,即使在域名中添加了如“china”等通用词汇,只要其核心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推广类似商品,就足以构成侵权。此外,法官也强调了在关联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上,需有证据证明各主体的实际参与,不能仅凭股权或人员关联就推定所有关联方均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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