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洋(无锡滨湖法院太湖法庭)
精心拍摄制作的短视频,发布时带上自己的水印,开启“禁止下载”功能。没过多久却发现其他账号盗用、搬运自己的视频,还“完美地”去除了水印?
案情简介
某短视频分享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机制:在该平台发布的视频会打上平台标识、作者信息的水印,允许原创作者自主开启“禁止下载”功能,开通投诉举报通道等,防止作品被随意下载搬运。
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去水印”软件并上架各大手机应用市场,该软件具备提取视频、本地视频去水印、MD5转码等多项功能,能够绕过短视频平台“禁止下载”的设置,抓取到原始视频,消除视频中标注的平台及作者信息水印,修改视频网络校验值躲过平台查重机制,实现视频作品“洗白”搬运。
短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发现后,认为这款软件运用技术手段破坏了平台运营秩序和原创生态,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科技公司则认为该短视频平台设置“禁止下载”的视频,可以通过其他公开途径获取,无需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自己开发的软件兼具“去水印”、视频变速、视频镜像、剪裁尺寸等多种视频编辑功能,并没有针对该短视频平台做出特定优化或设计,是一款技术中立的功能型应用软件,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案涉软件具备多种与视频有关的功能,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量超600万次。
法院认为,案涉软件的“本地视频去水印”、视频变速、视频镜像、剪裁尺寸等本地视频编辑功能,为影像编辑技术的正当应用,不属于侵权功能。
但是,案涉软件带有的“提取视频”、“MD5转码”两项功能,能够远程获取原告公司网络服务器中被设置为“禁止下载”的视频,修改视频网络校验值避开内容识别系统,让原创短视频能够被随意下载而不带有任何平台和作者信息,更能够方便原创视频被他人盗用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而不被发现,这样的功能针对的是短视频平台的原创保护规则,具有不正当用途,妨碍了平台的正常运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技术公司开发的软件能够提供多种与视频有关的功能,其中部分为正常的视频编辑功能,但“提取视频”、“MD5转码”两项却妨碍、破坏原告短视频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技术中立原则”指的是技术是中立的工具,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或不正当属性,对技术的评价应聚焦于使用者的行为目的、技术的实际用途等方面。
本案中,原告短视频平台通过设置水印、禁止下载、查重等技术管理措施充分保护原创,受到法律保护。但技术公司提供的技术工具能够避开、绕过甚至破坏短视频平台的技术管理措施和经营管理规则,使得网络用户能够获取、使用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技术的不正当使用,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科技公司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司法裁判既注重对创新技术成果的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也守护原创权益,严厉打击盗用搬运等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技术的合法使用与侵权功能,为“技术中立”和“技术的不正当使用”划定边界,维护公平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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