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网站公开的图片,能否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盾牌?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某系专利名称为“枕头(黑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0年8月15日提出申请,同年12月11日获得授权。王某某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枕芯产品,在外观造型、整体布局、关键设计元素上与其专利产品高度相近,认为已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王某某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提出抗辩,主张其生产销售的枕芯产品并未侵犯原告专利权,所使用的设计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并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保全的境外网站公开图片作为关键证据。经查证,该设计图片在境外平台的首次公开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早于原告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20年8月15日。被告据此认为,其实施的是早已公开的现有设计,依法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

相关网站发布图片
案件审理焦点: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境外网站公开图片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有效比对依据;
二是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构成实质相同,进而能否认定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专利法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只能就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性贡献申请专利并获得保护,不能把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属于他人的创新性贡献的部分纳入其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就意味着其实施行为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判断境外公开信息能否作为现有设计依据,核心不在于平台是否境内或境外,而在于是否真实、公开、稳定、可查证。被告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境外网站图片,来源正规、内容客观、发布时间明确,经过公证保全,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能够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有效比对参照。
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环节,法院严格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境外公开图片均为常规长方形枕头,正面中部均设有消费者重点关注的灯笼状凹陷这一核心设计特征;二者在表面凸起、侧边开孔等方面的差异,仅属于局部细微区别,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实施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设计属于公有领域资源,并非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独占保护范围。任何市场主体都有权自由、合法地使用现有设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据此,南通中院作出驳回原告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的终审裁判,以清晰的司法态度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边界,对行业具有重要普法意义:
首先,境外网站公开图片可依法采信为现有设计证据。不少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国内公开资料才能作为在先设计证据,境外平台信息难以被司法认可。本案明确:只要境外网站内容真实、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经过合法固定与查证,就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有效依据。这一规则大大降低了企业举证难度,也提醒权利人,申请专利前务必做好全球范围内的现有设计检索,避免将公有设计申请专利进而引发无效维权。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限制并行。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而非保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权利人应当树立合理维权、诚信维权意识,不得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打压同行。对于确实使用现有设计的经营者,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应积极收集在先设计证据,依法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通是全国家纺产业重要基地,家纺产品外观设计活跃、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这起枕头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一方面引导企业尊重原创、重视研发,真正以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厘清专利保护边界,明晰合规经营底线,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降低创新成本与经营风险。下一阶段,全市法院将继续聚焦特色产业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与法治宣传效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南通家纺等支柱产业高质量发展。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