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冬冬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法庭法官
3月15日,由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北京图灵高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著科技有限公司支持的“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实践与合规路径”研讨会在武汉成功召开。来自行政、司法、学术领域以及产业界近200位代表出席会议,共话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会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法庭法官许冬冬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伦理挑战及司法保护”为题作主旨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整理人:叶雨 知产财经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法务工作人员,大家好!非常荣幸今日能就人工智能的版权及相关法律规制问题,与诸位展开分享与探讨。当前,在生成式作品的版权性判定以及版权归属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其中,讨论最为激烈之处在于作品作者的自然权利,以及用户是否应被视为作品的创作者,还有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等核心问题。接下来,我将以我所审理的相关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展开讨论。【相关链接:附判决┃AI一键生成的图片版权归谁?法院判决!】
一、自然人作者权争议焦点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借助名为“奇域”的AI软件生成了一张图片,该图片在小红书上颇有人气,后原告发现有人盗用此图并诉至法院。从创作过程来看,常规绘画创作依赖绘画技能与大量劳动投入,而本案原告仅通过输入指令及筛选操作,便生成了一张完整的图片。
庭审时,被告对图片权属未提出过多异议。但庭审结束后,通过一般公众认知角度向法律从业者与非法律从业者询问看法,得到的反馈差异显著。法律从业者多直觉认为用户对该图片不享有版权。其一,用户输入提示词并非绘画创作行为本身;其二,用户对图片的贡献程度有限;其三,AI图片生成结果随机性大,图片更像是人工算法生成,用户仅起到建议或引导作用。此外,他们还提出,若原告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未表明图片由AI软件生成,版权归属的判定将面临难题。与之相对,非法律从业者大多认为用户享有版权。一方面,用户的操作行为付出了一定劳动;另一方面,若用户未进行操作,该图片便不会产生,虽用户无法控制创作结果,但促成了图片诞生,这与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相符,也契合大众朴素的情感认知。
上个月,围绕该案件我们组织了“一案一席谈”活动,邀请了部分文化创作从业者参与对话,借此了解他们对文生图版权的态度。他们主要表达了以下几方面观点:其一,当前AI创作的质量仍有待提高,在专业领域,其创作成果无法满足创作需求。AI软件在精准执行用户创作意图方面存在较大不足,难以达到专业创作企业的要求。 其二,鉴于文化产品海外输出的需求,产业供应链上游企业,通常会对下游企业的AI创作行为设置排除性甚至禁止性限制。其三,对于文生图版权,他们认为保护与否并非关键,重要的是要有明确规则。若规则不明确,他们将无所适从。目前,他们在这一问题上仍保持审慎态度。显然,就文生图版权问题,当下尚未形成社会普遍共识。
活动之后,我联想到文生图软件这种机器参与创作的模式,它与摄影照相技术有相似之处。在摄影领域,有一个经典案例——猴子自拍事件。一位摄影师前往猕猴基地采集素材,拍摄过程中,一只顽皮的猴子抢走相机进行了自拍。摄影师发现其中一张照片颇具审美价值,随后该照片被维基百科收录。维基百科认定照片创作源于猴子,但依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不能归非人所有,所以这张照片处于公有领域。
这一案例十分有趣,在我看来,它更像是对版权制度反思的思想实验。从诉讼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层面分析,猴子显然都无法成为照片的权利主体。关键在于,摄影师是否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可被认定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从直接因果关系看,照片由猴子和照相机共同完成,无人直接参与。不过,我们可进一步假设,如果猴子是在人的支配下完成拍摄,那么该如何认定摄影师对作品的著作权?而且,倘若摄影师称猴子受其支配,猴子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所以,这个案例若按此逻辑分析,会陷入对图片著作权的论证困境,需考证非客观性证据,实际操作难度极大,且依赖摄影师的道德水准。即便抛开这些假设,我个人仍认为在该案例中摄影师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其一,摄影师选择了拍摄场景与拍摄对象;其二,相机参数由摄影师把控;其三,猴子的自拍行为是在摄影师容忍和默许之下发生的,摄影师并未立即阻止。
图1:创作控制力与支配性判断
二、司法实践中的判别和考量
在文生图的司法实践领域,现阶段主要基于个案展开分析,判断其合法性与正当性通常依据两个方面。其一为人工智能开发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约定协议,其二是用户对生成图片所作出的贡献。
在人工智能的权利约定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目前主流的协议条款来看,多数将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确定为用户。这意味着AI软件开发者将自身定位为工具提供者,无意抢占创作者或作者的角色。这种考量既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也是出于风险规避的目的。在国外,AI软件面临着大量诉讼,且这些诉讼主要集中在输入端,即在AI数据训练过程中因涉及版权、数据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而非在输出端与用户之间产生的版权争议。不同的人工智能服务协议都有其总体框架,一般包含对输入输出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确保服务的正常开展。在协议中,关于输入的知识产权规定存在差异。有的明确用户享有,有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这关系到用户权益的初始界定。输出知识产权分配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多数将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为用户,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需要仔细甄别。
三、司法实践的智力贡献评价
回归到案件本身,除了协议层面的考量,第二个关键方面在于用户对生成式图片的控制。在当前的司法判定中,首先,自然人在图片生成过程中进行设置提示词、修改提示词、筛选以及判断等操作,这些行为属于智力劳动范畴。并且,针对这一系列操作会展开独创性分析,分析方法主要是根据提示词本身,以及通过提示词推测背后的创作意图与创作构思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独创性。其次,依据提示词与生成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判别生成内容是否高度体现了用户的智力投入。这一判别过程,主要是对用户与生成结果之间控制力的判定。就我个人观点而言,这种判别方法一方面巧妙回避了部分版权伦理争议,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权利安排具备公平性、合理性以及稳定性。
四、伦理争议与制度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将版权、著作权赋予用户的裁判方法有着诸多价值考量。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鼓励知识传播并服务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赋权方式主要有两种:赋予用户或赋予软件开发者(即人工智能软件)。就软件开发者而言,其已通过协议对权利进行了约束性安排。而赋予人工智能软件版权并无激励意义,因其无论是否受激励都会持续运作,效率不会改变。但人工智能软件的生成活动由用户的创作动机、需求及实际操作所引发,所以将版权赋予用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用户产出多样化的作品。在权利界定成本与形成效率方面,著作权表现为对复制、传播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控制,主要通过控制这些环节获取收益,尽管人工智能可生成海量作品,但在进行版权登记、司法判定及行权前,这些作品尚未进入版权范畴。用户是否行使版权取决于其自身行为以及作品的市场价值,若作品无市场价值则无行权必要性。从控制和复制传播视角出发,若采用按创作贡献比例分配权利的复杂方式,不仅在量化上存在技术难题,难以确立统一标准,还可能引发大量确权纠纷,并且在授权传播过程中,会大幅增加协商成本。此外,若缺乏明确简洁的确权制度安排,可能会引发二级创作中的道德伦理问题,创作者可能故意回避创作来源识别,利用AI工具生成作品后,再经人工再现,从而引发伦理道德危机。
以上是我个人对这个主题的一点浅见和思考,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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