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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超限度的“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吗?

2025-08-27 10:15来源于 深圳中院
正当的商业警告提示与不正当竞争的划分涉及权利保护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既允许正当的警告提醒权利,又有效防止滥用警告及保护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但权利的行使应注意必要范围和限度,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一是行为人与被诋毁对象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二是案涉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三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传播行为及误导后果;四是行为是否产生了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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