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北京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宇龙公司”)、深圳市合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
一、案情简介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德云斗笑社》第一季、第二季(含正片、衍生节目、花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同时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制作合同,独家取得涉案作品及相关素材的全部知识产权,已实际支付制作费;后续经相关合作方权利声明确认,该公司将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腾讯北京公司(不含快手平台),腾讯北京公司再授权深圳腾讯公司非独占权利及维权权利,权属链条完整无瑕疵。涉案作品在腾讯视频播出期间热度极高,两季累计播放量达36亿次,获多项行业荣誉,豆瓣评分较高,即便到2024年2月,快手平台相关搜索指数仍居高不下,用户关注度持续旺盛。
自2020年《德云斗笑社》第一季开播起,快手公司运营的快手平台持续存在大规模侵权行为: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作品热播期直接发布18条侵权视频,账号粉丝量大,侵权视频总点赞量约40万,还带相关话题标签扩大传播;平台用户未经授权上传超2.6万条侵权视频,大量账号被多次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用户将第二季全集整理为合集上传,对正版内容形成实质性替代;快手公司还通过创建“#德云斗笑社”话题(播放量持续增长至22.7亿),并借助“快手粉条”“星火计划”等功能为侵权视频提供流量支持,加速侵权传播。
腾讯方曾委托相关公司累计向快手公司发送大量预警函及侵权通知,但快手公司处置明显不足,后期侵权链接下线率大幅下降,尤其一审立案后24小时下线率骤降,对重复侵权账号也仅采取轻微封禁措施,部分侵权账号持续侵权超两年,甚至有2021年投诉的侵权链接2024年仍在传播。此外,宇龙公司为coolpad.com网址的ICP备案主体,合龙公司运营“酷派手机应用商店”,腾讯方主张两公司因提供快手APP下载分发服务,应与快手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当事人核心主张
(一)腾讯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
权利基础主张:通过委托制作合同、权利声明、授权协议等证据,证实上海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全部著作权,后独家授权腾讯北京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再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维权,权属链条完整,享有涉案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侵权事实主张:快手平台存在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一是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点赞量约40万;二是平台用户上传超2.6万条侵权视频,部分账号多次被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用户上传第二季全集合集(单条时长超1.5小时);三是快手通过“#德云斗笑社”话题(播放量从16.7亿增至22.7亿)、“快手粉条”“星火计划”等功能聚合、推广侵权视频,扩大侵权范围。
维权措施与诉请:曾发送2179封侵权通知(涉超2万条链接),但快手处置不及时(2023年3月后24小时下线率从94%降至1.7%);诉请快手停止侵权(删除平台及官网侵权视频、采取过滤拦截措施)、连续一个月在快手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万元;同时要求宇龙公司、合龙公司停止提供快手APP下载服务,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快手公司
权利基础抗辩:认为腾讯方权属链条不完整,主张《德云限定营业中》《斗笑社相声全记录》等衍生节目有独立备案号,属独立作品,需单独补充授权材料;“拍摄花絮”是对拍摄现场的机械录制,不具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德云斗笑社》第二季联合制作单位含天马工作室,该主体未出具权利声明,进一步质疑腾讯方权利基础。
侵权行为抗辩:主张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快手综艺”发布视频系基于与腾讯的宣发合作(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智能聚合合集”“快手粉条”等功能为行业通用技术,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不构成侵权;过滤拦截侵权视频在技术上不可行,现有技术无法精准识别侵权内容,且会大幅增加运营成本。
赔偿金额抗辩:称涉案作品热度低,豆瓣评分后期降至7.2、6.9,百度整体日均指数低(2020年933、2021年293),且部分视频属合理使用(161条视频含解说、混剪、盘点等);腾讯方会员流失、广告收益减少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的60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
(三)宇龙公司、合龙公司
宇龙公司:仅为coolpad.com网址ICP备案主体,与涉案侵权行为无任何关联,未参与快手平台运营或侵权内容传播,不承担侵权责任。
合龙公司:运营的“酷派手机应用商店”是综合性、多品类软件下载平台,非仅提供快手APP下载服务,已尽到软件上架审核管理义务;无证据证明与快手公司存在侵权意思联络或从中获利,腾讯方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属滥用诉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
(一)主体适格性认定
腾讯方主体适格:法院审理认为,天马工作室系深圳腾讯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其参与涉案作品制作不影响著作权归属;衍生节目、花絮均为涉案作品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内容,属作品整体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作品;结合委托制作合同、制作费支付凭证、权利声明、授权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方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侵权行为认定
快手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一是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未经腾讯方授权,直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快手公司未能完整披露2960条侵权视频的用户真实信息(仅披露315个用户信息,其中210个可与侵权账号匹配,未披露率达55%),法院结合快手平台对用户账号的管理能力(账号所有权归平台,可追踪注册及行为数据),推定该部分未披露用户信息的侵权视频由快手公司自行发布,构成直接侵权。
快手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快手公司作为头部短视频平台,具备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其对外宣称每秒可检测500个视频、AI侵权作品检出率达98%,且拥有“AI+人工”7×24小时审核团队,明知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权信息明显,仍存在多项帮助侵权行为:未及时处置474条超7个工作日未下线的侵权链接;未有效管控重复侵权账号(793个账号被投诉后仍发布新侵权视频);通过“#德云斗笑社”话题聚合侵权内容,借助“快手粉条”等功能推广侵权视频,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帮助侵权。
宇龙公司、合龙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仅提供快手APP下载服务,无证据证明与快手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亦无证据证明从快手公司侵权行为中获利,不符合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不承担侵权责任。
快手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快手公司的被控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规制,其推广“快影”APP(视频剪辑工具)属正常经营活动,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民事责任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快手公司立即删除快手APP及官网(www.kuaishou.com)中所有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法院明确,快手公司具备该技术能力,其关联公司已申请视频查重专利,且在另案(侵害《庆余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已实现对侵权视频的过滤,技术可行性无障碍。
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法院指出,快手公司侵权持续近4年(第一季2020年9月-2024年5月、第二季2021年9月-2024年5月),覆盖作品热播期,存在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叠加情形,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侵权视频播放量超20亿、重复侵权账号多、部分视频实质性替代正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最终以涉案作品制作费为基础,结合同类作品许可费标准(影视公司首播期授权费占总播映收入90%以上,同类作品非独占许可费高于制作费)、侵权时长等因素,确定全额支持腾讯方6000万元诉请,该金额已包含公证费17447元、律师费12万元等合理维权费用。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相关内容,驳回腾讯方要求宇龙公司、合龙公司承担责任及在快手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法院认为,腾讯方未举证证明快手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故消除影响诉请无依据。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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