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彻底解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而未使用、披露行为的刑事处罚性问题,根本性的方法,恐怕还是将侵害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从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仅作为量刑考虑因素,而不再作为犯罪行为定性因素。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通过讨论自我实施机制与第三方实施机制的应用,以及比较强制性规则与缺省性规则两种法律规则在使用中的成本和收益,来对《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条款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立法过程应该遵循的经济逻辑和一般原则。
2020年11月16日-17日,知产财经记者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走进山西,对山西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情况、地理标志助农扶贫工程等进行了深度调研。
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起诉苹果公司一案开始,陆续出现诸如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涉嫌盗版侵权案、中文在线诉阿里云案、中青文诉百度案等,应用商店平台提供者身份与侵权责任的争议问题引发业界讨论。
不管从哪一方来讲,都希望产业能够良性、快速的发展,只有将蛋糕做大,所有领域、各个环节的企业和相关方才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在许可谈判时以全球许可费率作为谈判范围,那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中国许可费率之诉,是否违反FRAND原则?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中国许可费率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标准必要专利中国许可费率应如何确定?
当前,涉SEP的跨司法辖区平行诉讼以争先请求法院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为倾向,诉讼请求相互重叠甚至对抗,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频发。这种态势的继续会使FRAND许可谈判偏离诚信的轨道,浪费司法资源,并导致整体不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受损。
法院可以从通知人的恶意程度、通知人的恶意通知行为对被通知人店铺的影响程度、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通知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通知人造成的损害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最终审查认定是否准许保全。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始于2011年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工作,至此宣告圆满落幕。
本文就中国现阶段提出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比较美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创新药企提供参考策略。
本文通过三件典型的检索案例,探讨如何按图索骥、快速获取最优证据,避免漏检,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文就修法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游戏黑灰产的存在和蔓延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何种不良影响?这种影响的严重性几何?我们应当采取何种对策对其进行规制和防范?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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