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争议在于AI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案件源于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2019年提交的版权登记申请。他声称其开发的AI系统“创造力机器”(Creativity Machine)自主创作了名为《通往天堂的新近入口》的视觉艺术作品,并将AI列为唯一作者,自己仅作为作品所有者主张权利。美国版权局以缺乏人类作者为由多次驳回申请,Thaler随后诉至法院。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法官Patricia Millett主笔的全体一致意见指出,1976年《版权法》的文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均表明,作者必须为人类这一要求是版权制度的基石。判决书详细列举了七项法律依据:
1. 版权作为财产权,要求作者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2. 版权期限以人类寿命为计算基准;
3. 继承条款涉及配偶、子女等人类关系;
4. 版权转让需人类签名认证;
5. 未发表作品保护涉及人类国籍与住所;
6. 合作作品需人类创作意图;
7. 法律条文始终将机器定位为工具而非创作者。
法院特别援引1978年美国国家版权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U)的结论:计算机如同相机或打字机,只是人类操控的惰性工具,强调该立场在1976年《版权法》立法时已被国会采纳。判决书指出,版权局自1973年以来持续施行人类作者要求,而国会数十年来从未修法推翻这一解释,构成对既有司法解释的默认。
尽管法院承认AI辅助创作的作品可能受版权保护(例如人类主导的AI工具使用),但明确划出红线:当作品被宣称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时,版权保护无从谈起。判决书建议,若未来出现具有人类级创造力的AI,该由国会而非法院重新审视法律框架。
Thaler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至最高法院,称裁决可能阻碍AI创新投资。版权局则声明支持判决,强调维护人类创作核心价值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近期其他AI版权诉讼存在关键区别——艺术家主张AI辅助创作时,版权局曾个案审查人类贡献程度,而本案是首个主张AI完全自主创作的案例。
随着生成式AI的爆发式增长,此案为内容产业树立了重要路标,但人类与机器的创作边界之争,仍将长久困扰法律与伦理体系。
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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