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指导意见》第8条时,切不可因为后两句直指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原告“拉管辖”现象,而忽略第1句的原则性规定,此种误解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有违《指导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化解的目的。
UTSA通过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且未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信息,并要求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这些规定涵盖了盗用行为的多个方面,包括通过窃取、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从个案来看,我国法院作出的反禁诉令裁决不仅是对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保护的积极作为,也是保障我国司法管辖权以及诉讼程序不受域外禁诉令干扰的必要防御措施,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实践。
在具体实践中,《指导意见》的部分规定应如何理解、操作和落实,需要更多的思考和论证。不同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方向和方法进行的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的具体内容应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需要进行更充分的探索。
对中国车企而言,支付专利使用费的问题最终仍是不可回避的,并且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在此背景下,《报告》能否为中国车企与Avanci之间的许可博弈提供理据支持?从报告内容以及中国蜂窝技术SEP许可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答案依然成疑。
本次全国人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仿冒混淆条款中为规制关键词使用新增第七条第五项,引发了关于关键词使用的新思考。
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笔者从“抬头看路”角度谈谈,《修订草案》如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定位、特点和立法重点进行整体把握,进而有助于“埋头拉车”。
继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该法又进入了第三次修订。短期内的频繁修订,足见其在经济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值全国人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际,现不揣浅陋提出一些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数字时代的发展,侵权样态更加复杂和隐蔽。我们认为应从平台整体的商业模式、行为链路、获益的本质来看待网络平台的行为定性和恶意程度。对于互联网平台积极主动通过设置专门的专栏、功能、活动诱导以及对外的引流宣传等方式,鼓励、促进用户的侵权行为,其与平台的用户共同分成、共同获益,应该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的崛起为商标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适应性调整,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新的商标保护策略,以应对AI带来的复杂局面。
为了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2024年两湖版权对话”特设分论坛,邀请了来自产业界、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系等话题展开交流。会上,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王宇明以“关于艺术化设计司法保护的若干思考——以反法为视角”为题做主旨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本案中AI创作并非一蹴而就,作者需要不断调整关键词、不断筛选,直到获得符合其内心高度认同的图片,该过程也系对“不确定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干预。而且文艺创作活动也并非是对作者构思的完全再现,其结果的“偶得性”具有共性,并不能因此否定其“表达”属性。
在跨境贸易代理模式下,相关标识权益的形成和发展凝聚着国外品牌方及国内代理商的共同努力,确定权益归属时,并非简单考察标识称谓本身由谁创造,而应当综合考量标识的指向和依附关系、各方主体作用以及相关公众认知等因素审慎判断。
通过短时间批量诉讼获取高额赔偿涉嫌权利滥用,赔偿额确定应以商标实际使用所获得的经营收益为标准,以抑制诉讼牟利的行为。
知产财经特将5个涉知识产权司法文件、188个典型/指导案例等内容进行整合,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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