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加之中医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世代传承的特点,与西药研制差异明显,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似乎并没有完全覆盖中医药权益的保护。本文将从中医药发展现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当下SEP许可市场正处于一种剧烈对抗的动荡期,如何减少SEP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冲突,建立一个新的SEP许可谈判良性生态系统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依据NBS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并有助于遏制我国目前存在的商标滥诉和商标囤积乱象。
2021年6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修改德国《专利法》的法案,其在专利禁令救济制度中明确引入比例原则引起了广泛关注。数字经济时代,专利碎片化、产品复杂化对很多产业中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人之间的关系造成重大影响。德国法上的比例原则,尤其是其背后的裁判方法,对我国专利侵权救济的制度实施具有借鉴意义。
为促进行业更有效地理解与适用新《反垄断法》,知产财经本期封面故事邀请了多位行业资深代表,从《反垄断法》多个重要条款展开深入解读。
本文将结合当前有关配套性法规和规章的修订,重点对上述新《反垄断法》中的三项规则优化做个解读。
作为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此次修改的幅度颇大,亮点也颇多,而对于数字平台的强化监管就是众多亮点中最令人关注的。
就本文着重分析的垄断协议一章来说,此次修法对该章共修订两个条文,新增两个条文,总修条文数量总计五处,在所有章节修改中位居第三,仅次于“法律责任”与“总则”两章。
平台反垄断应贯彻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态度,不宜过度监管“大”平台,让“大”成为原罪,而应更多地关注平台的规范健康发展。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同时,更应注重“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给企业的投资并购予以明确标准和合理预期,并区分对资本监管和竞争监管,通过鼓励投资并购提升我国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本文以网络视频平台赔偿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以及合理注意义务设定为切入点,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类型、经营模式、作品类别、审查的成本等合理区分网络服务者一般的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事前审查义务,以此确定侵权责任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著作权法上的一类特殊性质的作品,即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应当作为何种类型的作品进行保护以及实用艺术品构成作品的保护要件是什么等等,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前述案例,对涉及实用艺术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从过往诉讼看,车企通常采用应诉并反诉、购买SEP、点对点专利许可、商务合作等四种应用对策。本文将从上述四种应对策略出发,分析其优劣势,以为实操层面的车企应对提供参考。
本文以司法视角,结合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对比CPTPP的规定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出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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