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2019年度北京等八地法院十大案件中千万元以上高判赔额案件裁判情况的梳理,并结合2019年度最高法院及八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确定赔偿额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酌情确定;二是计算确定。
无论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对特定市场机制具有破坏性。本文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提出一个“商业结构—机制影响—利益衡量—综合定性”的分析进路,并结合一个实例来说明具体运用。
已经购买了会员资格的付费用户,与视频网站之间存在一个业已成立并且生效的服务合同。相关的超前点播服务,是否已经包含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之中?如果已经包括,那么视频网站单方面再次收费的行为,就涉嫌重复收费,构成违约。
数字经济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如何确保在新经济业态下竞争的有序性、自由性、公平性是竞争法责无旁贷的任务。实现市场自由竞争与产业繁荣发展,是竞争法的终极目标,也是竞争法在具体适用与执行中的价值追求。
虽然同一行为在获得刑事责任后再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将知识产权惩罚性案件数量做大做强,甚至可能让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暴增,但这种适用结果,违反了知识产权惩罚性的制度定位,背离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比例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我国是比较新的现象,较多案件是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后才开始出现。因此可以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现阶段,惩罚性赔偿还有很多支持者,缘于一方面它可以用来帮助提高权利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额,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另一方面,它对于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具有遏制和惩罚作用。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讲,惩罚性赔偿的裁判适用难度大于理论探讨,在我们对是否建立该项制度不再存在争论和疑惑的时候,将来的司法解释是否好用和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否愿意适用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需要宏大的理论,更需要极具操作性的适用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力度的加大,是否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 出路,以及其适用要件、证明标准、赔偿基数、赔偿范围,与刑事、行政责任 协调等问题,都还需各界人士从法理、经济学等方面进一步的论证和实践。
随着以版号审批为主的游戏监管机制的调整和升级,国家将会不断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支持和引导,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实现更加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征,企业通常会在多个法域针对同一项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当该项知识产权发生诉讼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很可能会在全球进行多场诉讼对抗,因而引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此时,禁诉令成为该类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解决法院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式。当前,中国司法因缺乏禁诉令制度而带来的弊端已愈发突出,急需引起立法与司法层面的高度重视。
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全国蓬勃发展,运作模式愈发多样化、便捷化,融资总额 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但与此同时,业务推行的深度与效果也同样值得探究。
前有饿了么、美团"逼独"诉讼,后有广东餐饮协会对美团隔空喊话,"逼独"行为何时才会退场?5月11日,顺丰携"丰食"强势入局外卖市场,又会给两强争霸的外卖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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