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决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再次凸显。目前,最高人民院已经启动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很多问题经过数年的研究和讨论,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比如是否需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是一般原则还是特殊原则、实行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等,但是仍有个别问题处于争论之中。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草案》尚未正式审议通过,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尚需时日,因此对有些问题的探讨仍然可以继续。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力度的加大,是否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 出路,以及其适用要件、证明标准、赔偿基数、赔偿范围,与刑事、行政责任协调等问题,都还需各界人士从法理、经济学等方面进一步的论证和实践。
策划 | 知产财经 IPE@ipeconomy.cn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更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3年我国《商标法》修改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并提出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同样也新增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然而,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可否真能解决赔偿数额低这一问题,仍需探讨。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比例并不高,即便是在该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据统计,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只占所有案件的1%-5%,85%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侵权(殴打、侵辱等)和金融侵权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比例非常低。一方面,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存在理论争议,恐有违宪之嫌;另一方面,由于美国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技术先进,实践中少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低的呼声。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2011年至2016年中国专利诉讼案件95%以上适用法定赔偿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法官因审慎态度酌定的金额普遍偏低,权利人损失是否被“填平”实际无从认定;反观美国,由于大多案件能够实现精确赔偿,多以权利人实际损失、合理许可使用费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既遵循了“填平原则”,又准确地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无需依赖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多是用于示范,而非用于提高赔偿数额。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力度的加大,是否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出路,以及其适用要件、证明标准、赔偿基数、赔偿范围,与刑事、行政责任协调等问题,都还需各界人士从法理、经济学等方面进一步的论证和实践。
1.中美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赔偿金/庭审和解金额对比
2.中美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式/组成对比
3.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最高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