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规模注册商标的行为,原本应当区分对待,大规模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必就是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行为。如果大规模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法其他禁注条款的触犯,则应优先适用相应的禁注条款。
保护地理标志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实际上只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多数还是要靠行业协会的管理,以及证明商标权利人要积极行使和利用权利,真正地追根溯源,才能保证地理标志的品质。
结合已决司法案例,本文对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引流案件的法律适用、损害赔偿以及电商平台责任等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类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历史悠久,相关立法完善,司法经验丰富,充分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商业秘密类政府信息豁免披露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信息豁免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对比中欧针对平台垄断监管的创新举措,不难发现其既有共通之处,也有针对各自国情的差异点。本文将对这些共性和差异点进行解读,并试图辩证地分析差异背后的本质。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呈现如下特点: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中国起步较晚;发行总量快速增长,但发展空间仍较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仍需不断完善。
究其根本,影视二创短视频中所体现的二创作者自身的独创性,始终建立在原创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基础之上;若二创市场的版权秩序无法得以整顿,进而遏阻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与动力,所谓的影视二创也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对于平台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应当结合《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数据分类与分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周期的数据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发挥多元共治,充分衡量多方利益,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高效有序的“互联互通”。
知识产权并非自然法的产物,保护与否、如何保护不涉及人的自然权利和基本伦理,仅需要考虑对于产业和经济、创新的促进作用。而数据产权的规则制定,固然要解决如何通过明细产权、借助科斯定理背后的经济规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等问题,但其本质上又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
相较于对个人数据的法律适用基本达成共识,适用何种路径对平台数据进行保护则成为了争议较大的话题。本文试结合审判实践对此进行讨论。
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数据利用是一个全球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加强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如何有效达到其中的利益平衡,不仅要着眼于广大用户与商业平台,还要结合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以及国家战略加以考虑。
本期封面故事围绕“数据信息的保护路径与困境”,力邀学术、司法及产业界代表从不同角度出发,共同探讨和研究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在保护数据财产性权益、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要明确建立数据财产权、建立一种怎样的数据财产权还存有一定争议,因而《民法典》中笼统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未来数据保护相关立法提供了接口。
判断诉争的片花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片花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一是片花应当是具体表达且可复制的,二是片花制作方式或所呈现的内容的不同也会影响同一类型的片花是否构成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多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在特定案件中,任何单独的某一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重要性都因案而异。
资本去年关注奶茶店,今年关注面馆,正所谓“喝完奶茶后争相吃面”。资本市场的倾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企业品牌价值的高度被发掘和品牌的价值高效变现,但也会因高度曝光、备受关注而遭受侵权的风险。
从数据上看,几家主流运动品牌的财报均给出了漂亮的“成绩单”。但成绩背后,在“国潮”品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
不管是国际压力还是我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成为我国的社会共识,激活专利市场需要专业的运营者NPE的参与,而实现专利运营和保护创新的平衡,则需要企业、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政府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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