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内卷式”竞争?当前法律体系对于“内卷式”竞争的规制是怎样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例进行了分析。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果将上述利用特殊识别码、结合经济激励机制的跨平台分享行为简单定性为“用户自主传播”,就会忽视行为背后平台之间的技术对抗,低估社交关系数据迁移可能带来平台竞争秩序破坏的潜在风险。本文围绕“诱导分享特殊识别码口令”所涉及的技术设计、激励机制、平台规则和竞争秩序等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其行为性质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探讨。
社交关系链数据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部分应用程序通过“诱导分享+识别码嵌入”方式系统性获取用户社交关系链数据,引发数据权属与竞争秩序争议。社交关系链识别行为以技术中立为名,通过利益诱导、识别码追踪和对抗性策略,隐蔽获取平台核心竞争资源。此类行为侵犯了平台基于长期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损害了用户决策自由,扭曲了公平竞争秩序。其不正当性源于三重逻辑悖反:法理层面以技术中立掩盖数据非法获取,伦理层面将用户异化为数据媒介,竞争层面以寄生性模式替代绩效竞争。司法认定应重点审查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的搭便车行为、是否背离绩效竞争理念。在数字经济时代,保护平台数据权益本质上是捍卫竞争起点的公平,不正当性的规范裁量是维护创新生态的法律“防护盾”。
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这一特定种类商品的类似性的判定,杜颖教授撰文指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应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坚持重义轻形,而非得形忘义”“应主要以功能和用途为核心展开,辅之以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由此构成类似性判定之‘义’。”对此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并认为杜教授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提出的“重义轻形” 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商品类似性的判定。
本文以为,应该坚持重义轻形,而不是得形忘义,应穿透现象直击本质,通过商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结合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判断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把握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形态或物理特征,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留足空间,避免以商标遏制新兴产品顺利进入市场,窒息市场活力,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包容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笔者认为,依据NBS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并有助于遏制我国目前存在的商标滥诉和商标囤积乱象。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分享全球视角下AI数据训练中的版权和竞争利益冲突。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鹏解读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要点。
本次会议邀请了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主审法官朱阁、清华大学的崔国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纽约大学的Jason M. Schultz教授以及康奈尔大学的James Grimmelmann教授作为嘉宾。会议以Zoom在线圆桌形式举行,通过知产财经与北大法宝平台进行直播,吸引了近7000名观众在线参与。活动现场气氛热烈,讨论内容引人入胜,深受观众喜爱与好评。
妥善审理涉及5G通信、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种业种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服务保障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点击查看7月17日,“扬帆出海·品牌护航”主题论坛暨《INTA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实践指南》(第二期)发布会在京举办,与此同时,INTA首席执行官Etienne Sanz de Acedo首次与近20家中国媒体举行集体见面会。知产财经在此次见面会上就INTA 2026-2029战略规划、赋能中国企业“走出去”、2026伦敦年会展望等核心议题与Etienne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
点击查看“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是当前全国法院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直面‘两难’院长谈”系列访谈栏目,首期邀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分享广州法院融入综治中心建设、推进前端化解、做实实质解纷的创新实践,为提升审判质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广州法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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