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观察到一些对FRAND框架的重新解读,以及来自政策制定者和其他方面的干预。这些干预,尤其是对FRAND施加过度的规范性解释,可能会打破标准生态系统中的微妙平衡。这可能对新标准的制定、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创新者获得研发补偿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可能导致未来研发和技术进步的放缓。
本文对2024年底至2025年初英国上诉法院的三项关键性判决展开深入分析,即松下控股株式会社诉小米科技英国有限公司等案、阿尔卡特朗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亚马逊数字英国有限公司等案,以及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等诉爱立信公司等案。这些判决共同在英国法中确立、细化并初步巩固了FRAND临时许可这一法律概念。随后,文章将目光转向该理论在高等法院层面首次面临的重大考验——即2025年中旬的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案,该案聚焦于全球FRAND司法管辖权冲突这一核心问题。文章还进一步探讨FRAND临时许可的法律性质与制度目的,分析其在更广泛的临时救济原则中的法律基础——即对财产或权利的持续使用需以支付为条件——并评估其对全球SEP许可生态体系所可能产生的深远政策影响。
当地时间2025年7月15日,UKIPO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就标准必要专利(SEP)多项拟议措施公开征询意见,旨在解决SEP透明度、争端解决和许可效率方面的问题。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7日。
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这一特定种类商品的类似性的判定,杜颖教授撰文指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应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坚持重义轻形,而非得形忘义”“应主要以功能和用途为核心展开,辅之以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由此构成类似性判定之‘义’。”对此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并认为杜教授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提出的“重义轻形” 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商品类似性的判定。
本文以为,应该坚持重义轻形,而不是得形忘义,应穿透现象直击本质,通过商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结合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判断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把握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形态或物理特征,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留足空间,避免以商标遏制新兴产品顺利进入市场,窒息市场活力,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包容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NPE并没有“原罪”,而是一个中性的市场主体。对NPE的规制思路,应当从基于主体身份的规制路径转变为基于滥用行为及其权利源头的规制路径。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分享全球视角下AI数据训练中的版权和竞争利益冲突。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鹏解读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要点。
本次会议邀请了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主审法官朱阁、清华大学的崔国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纽约大学的Jason M. Schultz教授以及康奈尔大学的James Grimmelmann教授作为嘉宾。会议以Zoom在线圆桌形式举行,通过知产财经与北大法宝平台进行直播,吸引了近7000名观众在线参与。活动现场气氛热烈,讨论内容引人入胜,深受观众喜爱与好评。
宋鱼水在本次演讲中详细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激励自主创新、提升司法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己任,通过优质专业化审判和创新机制建设,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指引。
点击查看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专门化改革的背景下,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力推的一种主流模式。技术调查官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技术专家,在案件审理中以助手身份为法官提供技术上的专业意见参考,相对于专家辅助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优势,同时又可以克服技术鉴定程序繁琐、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已成为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有力手段。
点击查看全国政协委员张颐武呼吁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针对当前盗版手段升级、侵权问题加剧的现象,提出多项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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