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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司法案例评述

2025-07-14 12:03来源于 《数字法治》2025年第2期 崔国斌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案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开发者和用户贡献的定性、独创性举证义务的分配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并初步达成一些共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一般并未预见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具体内容,也无须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获得激励,因此,开发者通常不被视为生成物的作者。用户能否对生成物主张著作权,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多数法院掌握的独创性标准较为宽松,在用户选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并进行多轮线性修改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承认用户的独创性贡献。存在争议时,法院往往要求用户承担独创性的说明和举证义务,避免保护由人工智能输出但非用户贡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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