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试题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涉互联网英文试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且作品要体现智力创造性。智力创造性的认定,一方面要判断是否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成果和选择;另一方面要判断是否具有创作空间,即表达方式是否是唯一表达或极其有限的表达。如果英文试题是将英文字母、词、句、短语、符号等元素,通过创造性劳动进行选择和搭配,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判断、选择、取舍、安排、设计,通过遣词造句传达具体含义,则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
【基本案情】
LeetCode英文编程试题的著作权人系外国企业L公司,包含Candy(分发糖果)等多道算法数据结构编程题目。L公司将上述试题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排他性授权给原告某网络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牛某网”中设置“leetcode经典编程题”板块,提供“leetcode在线编程训练”,并介绍称“该专题为leetcode专题,题目均来自leetcode”。该网站还设置“题库-在线编程”,其中有“经典必刷编程题库”,并介绍称“经典必刷编程题库,共融合了148道非常经典的题目”。点击具体试题,可以查看英文试题内容及对应的中文翻译。经比对,被告使用的试题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英文试题均系相同的知识点,对应内容在表达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在“牛某网”具体题目页面点击“算法知识视频讲解”,显示“算法笔面试真题精讲班”的推介信息,用户可点击“我要报名”并在线支付相应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擅自使用了LeetCode试题内容,侵犯了原告对LeetCode试题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试题的页面中插入被告课程购买链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英文试题具体表现为围绕一个考查知识点给出一定的条件,要求答题者通过编程实现题目要求的结果,以考查答题者对编程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部分试题配有示例。该些试题体现了出题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且系有一定创作空间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英文试题翻译版,侵害了原告对该些试题享有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网站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英文试题的著作权保护。互联网题库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著作权和数据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案原告作为民营企业,经外国著作权人许可享有涉案英文试题的著作权,该些试题是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本案从作品独创性的底层逻辑出发,探索了英文试题作为文字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及认定标准。通过对互联网英文试题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引导互联网企业规范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也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