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梅与武汉某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2知民初214号
裁判要旨
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若当事人在明知缺乏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之诉,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其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被诉侵权人可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恶意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司法惩戒。
案情摘要
武汉某某公司是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渔具制造、销售企业。2016年10月,武汉某某公司委托设计师黄某为其创作图形“图片”。2018年4月,武汉某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使用上述图形作为标识的鱼竿。此后,武汉某某公司在其生产的鱼竿、饵盆等产品上使用上述图形,该系列产品成为公司主推产品。武汉某某公司与黄某约定黄某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武汉某某公司享有该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毕某梅与其子主要经营渔具店与蚯蚓养殖场。毕某梅将作品“图片”申请著作权登记,并于2023年6月19日获得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者与著作权人均是毕某梅,创作完成日期为2023年4月7日,未发表。2023年10月10日,毕某梅与其子在武汉某某公司抖音店铺购买了使用涉案图形的鱼竿、鱼漂、饵盆等产品,毕某梅认为武汉某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形,侵犯其著作权,为此诉请判令:武汉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武汉某某公司认为毕某梅不仅侵犯其著作权,还恶意提起侵权诉讼,遂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毕某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元。
毕某梅除《作品登记证书》外未提供其他权属证据,并称底稿已丢失,本人拒绝出庭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武汉某某公司提交了作品底稿、首次发表作品的网页、支付合理开支的证据,设计师黄某出庭展示了底稿、说明了创作过程。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版权局对作品登记仅做形式审查,《作品登记证书》只具有著作权公示效力,不能仅凭该证书直接推断涉案作品的权利主体,毕某梅本人拒绝到庭说明创作过程,不能证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而武汉某某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涵盖委托创作、发表、使用作品的全过程,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武汉某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认定毕某梅复制武汉某某公司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侵害了武汉某某公司的作品复制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诉讼权利,若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之诉,属于恶意诉讼。本案中,毕某梅明知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仍以损害武汉某某公司合法利益为目的起诉,主观恶意明显。毕某梅对武汉某某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诉讼。一审判决:驳回毕某梅全部诉讼请求;毕某梅立即停止侵害武汉某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作品登记证书》;毕某梅在报纸上向武汉某某公司发布道歉声明;毕某梅向武汉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驳回武汉某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毕某梅第二次提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审法院决定对毕某梅罚款30000元。决定送达后,毕某梅主动缴纳罚款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反诉赔偿和司法惩戒制度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本案精准识别并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通过著作权实质审查的方式确定作品真正权利归属,认定当事人在明知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之诉的,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同时创新适用恶意诉讼反诉赔偿制度,通过反诉程序支持对恶意诉讼提起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行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司法惩戒的方式严厉打击恶意诉讼行为,恢复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意识,引导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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