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上诉人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件公司)、一审被告山东澳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作出反禁诉令裁定(裁定详情:附裁定书┃解析中国首份AASI裁定)。该裁定为中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份AASI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书,具有重大意义。
反禁诉令的概念与适用
近年来,市场环境、主体、竞争态势、技术迭代等不断发生变化,导致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许可谈判趋势向难。当SEP权利人与实施人经谈判无法达成许可协议而产生冲突时,双方可能会各自选择不同法域进行起诉,从而产生SEP国际平行诉讼。由此引起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和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 AASI)的颁发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反禁诉令(AASI),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其在他国法院所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或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是针对他国禁诉令所采取的一种反制措施,旨在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防止他国禁诉令对本国司法程序的不当干扰,并有效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专利地域性与标准必要专利国际许可的冲突,以及各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诉讼管辖权的激烈争夺,过去几年,反禁诉令在欧美各国法院的适用频率逐渐增多。例如在2019年IPCom v 联想案中,英国法院和法国法院均根据IPCom的申请颁发反禁诉令,责令联想停止在美国法院对IPCom寻求禁诉令,以保证IPCom在英国和法国行使其专利。而在诺基亚 v Continental案中,诺基亚也在慕尼黑地区法院的临时诉讼程序(interim proceedings)中申请反禁诉令并获得法院批准;大陆集团收到德国法院颁发的反禁诉令后,向美国法院申请撤回了针对诺基亚的禁诉令申请。
而中国法院长期以来对禁诉令、反禁诉令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本次针对华为公司诉网件公司案的裁定,是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康文森与华为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作出首份知识产权领域禁诉令后,我国法院作出的首个反禁诉令裁定。
裁定一出即引发行业热议。对于此裁定的法理基础,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教授、副院长马乐告诉知产财经,《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网件公司已经向美国法院递交了禁诉令和禁执令的申请。一旦美国法院依此申请作出禁诉(执)令,不仅会影响甚至剥夺华为公司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且对中国国内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影响乃至干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遵循国际惯例迅速作出反禁诉(执)令正当且合理。
马乐教授结合此前域外法院作出禁诉令裁决的案件进一步指出,在康文森诉华为与中兴案(2018)、华为诉三星案(2018)中,当事人面对英国法院和美国法院所作禁诉令裁决对其在中国境内诉讼的影响都没有程序法上的救济途径。以后在类似的情形中,当事人均可申请中国法院作出反禁诉(执)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这也是中国法院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进一步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的积极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分庭与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均就华为公司诉网件公司案作出反禁诉令。“这说明中国法院与德国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AASI的审查思路和审查标准具有一致性。且中国最高法院在SEP诉讼中一贯秉持平衡的司法立场和态度,因为中国不仅有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创新主体和SEP权利人,也有全球最大的实施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对比了三家法院裁定后表示。
反禁诉令的作用及影响
随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加剧,反禁诉令愈发得到各国法院青睐,例如德国法院,在Interdigital v 小米、诺基亚 v Continental等案中都曾积极适用。根本原因在于反禁诉令制度不具有攻击性,一方面,其有反制他国法院的禁诉令攻击,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和管辖权的价值功能;另一方面,能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善意谈判。
首先,反禁诉令制度有其特殊价值,可以保障本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不受他国法院的影响,维护本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表示,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运用好这一诉讼工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运用得当可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更有助于我国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他进一步指出,在华为公司诉网件公司案中,中国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出于坚定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需要,对恶意攫取司法管辖权、损害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反制的必要之举,也是使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成为优选地的有益实践。
事实上,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可能影响跨国企业市场核心利益、甚至整个国家产业发展的重要科技创新成果。可以看到,英美等国一直积极地援用禁诉令制度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德法等国也开始频频颁发禁诉令、反禁诉令,以便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裁判这一重要的、涉及复杂专业知识技能的事项纳入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法院对涉及两件中国专利权的诉讼拥有无可争议的司法管辖权,不能根据所谓的国际礼让原则或适用不方便诉讼理论拒绝管辖,更不能损害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司法权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如是说。
其次,反禁诉令也具有引导企业善意谈判、促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施的作用。近年来,通信行业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大量纠纷,给相关产业的长远发展和全球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巨大挑战。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解释道,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对于提高产品互联互通性、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我国始终致力于引导当事人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善意谈判,妥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在华为公司诉网件公司案中,网件公司故意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并试图阻碍华为公司通过诉讼依法主张专利权,是“专利反向劫持”的表现。最高院颁发反禁诉令,打击非善意谈判行为,有力维护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秩序。
纵观以往多个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例,双方在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战后,终将就争议事项达成实质性协议。宋健坦言,“我们也应该看到,基于SEP的全球性,在全球各区域SEP政策探索治理新模式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SEP权利人和实施者之间的各种博弈以及SEP国际平行诉讼还将持续下去,对此要以平常心视之。但可以预期的是,所有关于SEP的诉讼,都在围绕双方最终的全球和解进行,因此权利人和实施者在进行国际平行诉讼的同时,仍要以最大的善意进行谈判,同时各方面也应当以最大的善意促进和解的达成。”
中国首份反禁诉令释放了哪些信号?
(一)我国创新主体从被动防御向主动维权转型
“此次华为同时在中、欧三地提起SEP相关诉讼,说明在信息和通讯技术(ICT)领域中,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中国创新主体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贡献正在持续上升,其在通讯标准领域中的创新投入以及SEP权利应当与其他创新主体一样获得尊重。”宋健告诉知产财经。
诚然,在过去的国际专利诉讼中,中国企业多以被告身份出现,被动应对专利纠纷。但随着中国企业研发能力的提升、全球专利布局的完善和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出现在国际市场上。正如宁立志教授所言,该裁定由中国创新主体作为专利权人提出,说明我国创新主体的角色正在从被动防御到主动维权转型。此次国内外三家法院均支持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反禁诉令申请,表明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已得到国际认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二)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重视数量到重视质量转变,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在这一战略的指引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企业在技术研发、专利积累方面的综合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从被告和专利实施方向专利权人的转变,也是我国正在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例证。尽管这样的迈进还有很长的路程,但司法将始终护航市场主体稳健前行。
(三)丰富司法实践,中国法院积极融入全球治理体系
随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司法管辖权的博弈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直是我国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宋健表示,此裁定一方面体现出中国本身即为全球SEP诉讼中最重要的司法区域之一,所面临的SEP诉讼难题具有全球性,也因此体现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SEP国际平行诉讼应有的司法担当;另一方面,之前的禁执令以及本次反禁诉令,都极大丰富了中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裁定的司法实践,可以为未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以及进一步推进中国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的制订积累宝贵的司法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AASI作为制度工具,以往更多针对权利人提起,而这次三地法院的裁定表明其适用于双方行为,进一步丰富了SEP治理中的规则体系。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仲春指出,通过这一裁定,中国法院不仅为SEP治理贡献了新的实践样本,还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规则一致性。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复杂跨国专利纠纷中展现出的高效、专业和公正,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注入了新的信心。同时,仲春教授也坦言,未来AASI的适用范围与规则细化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通过增强司法裁定的可预期性,进一步明确AASI的适用条件和评估标准,可为国内外相关方提供更清晰的行为指引,从而提升裁定的公正性和国际认可度。这不仅能够持续提升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将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树立更高的实践标杆。
最高人民法院在详解“康文森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明确指出,中国司法是回应型司法,当人民有需求、市场主体有需求时,司法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的背景下,此份反禁诉令裁决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姚兵兵强调,本案裁定同样遵循这样长期以来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和做法,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冲突表面上看似乎是各国在争夺国际平行诉讼的话语权,实际上背后却隐藏着各国经济利益的冲突。作为一项法律防御武器,在防止当事人择地行诉、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等方面具有积极功能,此裁定的有效实施必将对我国司法更好地融入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产生积极效果和广泛影响。
正如有专家所说:禁诉令或反禁诉令表面上看,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实际上影响的是国家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裁定背后体现的是中国政府所提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追求,倡导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管辖权分配规则,积极推动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国际司法舞台上传递中国方案,展现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