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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谢晓尧:网络游戏通往视听作品的“画面”关

2022-06-17 15:00来源于 知产财经
随着技术的变迁和著作权法的修改,上述四个要件是否仍然是视听作品“充分且必要”的固有属性?限于篇幅本文不一一展开,本文仅围绕其中最为关键的要件“画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选择“画面”为中心,乃是由于游戏因其参与的交互性被称之为“网络游戏”,因其生成方式的数字化,也被称为“电子游戏”“计算机游戏”,还因其以视觉图像(画面)为终极呈现方式,被称之为“视频游戏”。“画面”是游戏和视听作品拥有的共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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