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忆辰 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务经理
当前,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随着数据产业和数据资源现实交易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涌现,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和商业交易关系法律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在已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数据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路径亟需进一步交流和研究。有鉴于此,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天府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主办、知产财经协办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会于9月16日在成都召开。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务经理蔡忆辰围绕“互联网领域数据污染不正当竞争行为初探”话题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作为一个视频平台,爱奇艺的主要数据涉及海量的影视内容和影视用户数据。我们在日常的维权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涉及数据污染的案件,特别是视频刷量方面的案件较多。今天我简单向大家汇报一下,大数据等技术在业务中的应用,以及我们在数据污染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指正。
首先,数据作为基础且关键的生产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数据政策节点: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并列,成为第七大生产要素。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与技术并列为要素市场配置中的五大要素,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强调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等,数据基础制度构建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2023年3月,国务院提出重组科学技术部、组建国家数据局,统筹引导数据要素加速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层面对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任务目标,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各项落地政策和方案,为数据要素确权、流通、交易、管理等提供制度保障。例如上海在21年11月发布了《上海市数据条例》,23年8月印发了《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一、什么是大数据?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是数据的集合,是围绕数据形成的一套技术体系,并衍生出丰富的产业生态。大数据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技术不是孤立的,需要借助云计算来提供算力支持,与人工智能(AI)技术相互促进,以及区块链技术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此外,随着大模型能力的发展,算力成本实际上在下降。所以,未来数据的重要性可能会进一步提升。从视频行业的数据链路来看,从数据的输入开始,经过接收、采集和加工,最终投入到应用中,运用到业务层面,形成一个从左向右的流向(如图1)。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也积极参与行业中的各种新技术和新标准。数据在底层经过采集、加工和封装之后,所有模型都是透明的。对于业务上下层之间的隔离,我们也做得比较好,减少了相互之间的细节关联,从而实现了更好的拓展性和实用性。
图1
前面说的内容都比较抽象,具体来说,大量的内容数据和用户数据会产生许多应用场景。例如,大数据在用户侧的实践上,可以实现对“用户理解”和“用户增长”。在内容侧,大数据可以支持从分发到制作,再到运营和营销的各个层面。
举几个例子,爱奇艺在2018年9月关闭了前台的播放量,提出了热度值的概念。现在,各大网站也都采用热度值来评价内容的受欢迎程度。通过综合分析观看行为、互动行为、分享行为等各个指标,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评估内容的好坏,不再仅仅从播放量来衡量,从而得出用户对内容质量和市场表现的反馈。举个例子,爱奇艺播放量最大的视频其实是《小猪佩奇》,但这显然不当然是站内最受欢迎的作品。所以,从大数据的角度来分析,需要融合各种与内容相关的指标来计算热度,以评价最受欢迎的内容。接下来是“个性化创意”,以今年的大剧《狂飙》为例,不同用户看到的宣传海报可能不同。以在座的各位来说,有些人看到的海报形象可能是高启强,有些人看到的可能是安欣。因此,在个性化推荐方面,我们对用户的侧重内容进行了分析,将各种风格的素材,包括海报推荐语和精彩看点等,以个性化的形式推荐给不同的用户。另外,对于“用户识别”,我们也是基于用户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机器学习算法,精准地识别用户的基础属性,从而为精准的营销广告变现、公司决策等业务提供参考。最后,“内容营销”是通过建立内容营销智能决策分析平台,以支持不同营销阶段的决策。
二、数据污染与数据保护
前面提到了数据的重要性,以及海量数据的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如果原始数据或前期数据受到污染,最基本后果就是造成原始数据失真,使得新的数据反映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发挥不了该数据本身应具备的功能,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后续的运用可能会进一步加重这种污染程度,尤其随着AIGC的运用,训练数据污染可导致人工智能决策错误。
从概念上说,数据污染是指一种由人们故意的或偶然的行为造成的对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损害,是对真实数据的扭曲。在维权层面,我们经常遇到的是数据污染行为是刷量,这不仅体现在视频刷量上,还包括刷单炒信、刷公众号和刷好评等。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目前理论和实践对刷量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的认定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最常用的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予以规制,认为刷量实际上是一种造假行为。例如,最高院最新发布的2023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包含的“大众点评诉食先味刷单抄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次,如果满足“利用技术手段”并达到“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运营”程度,还可以适用“互联网专条”,例如“腾讯诉数推刷量不正当竞争纠案”就是使用了第12条。再次,还可以使用一般条款进行兜底补充。
三、爱奇艺刷量案例分享
关于刷量方面,我们先后处理了三个刷量案件。我在这里简要汇报一下。
(一)爱奇艺诉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刷量案
基本案情: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控制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认为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案涉视频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案涉被告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律适用上认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九条,案涉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公众对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
本案是全国首例视频刷量案件,明确了对虚拟视频点击量刷量行为的法律性质。一审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但在二审时法院进行了纠正。二审法院认为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反法”修正之前,所以这个案件适用的是旧“反法”。本案为后续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二)爱奇艺诉飞流公司、七牛公司刷量案
基本案情:飞流公司在其运营的飞流网中提供针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刷量的服务,该服务由虚拟访问者连续访问相关视频,实现短时间内大量制造该视频的虚假访问量(3个月内刷量次数达2.7亿次,涉及视频量8万部)。飞流公司还推广一款“柠檬”挂机软件,该软件能够模拟浏览器访问原告网站的视频内容。同时,七牛公司作为企业级的云服务平台,主要从事云计算业务研发和运营,为飞流公司提供了云计算服务。
法院判决:爱奇艺通过采集正常运营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制定经营策略、支付视频版权费、收取广告费,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污染了爱奇艺采集到的运营数据,对其网站正常经营服务产生了较大影响,法院认定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爱奇艺在二审中主张飞流公司刷量行为同时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飞流公司的刷量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的视频的质量、播放次数、关注度等产生了虚假认知,产生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后果,故其行为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判令案涉被告赔偿9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刷视频量,还包括刷点击量和粉丝量,而且采用的技术手段更加隐秘,使用了挂机软件进行刷量。我们在对技术手段的取证和论证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法院在此案中同时支持了“互联网专条”和“反法”第八条进行规制,并判决支付了90万元的金额。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与技术同事、律师团队和公证员紧密合作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最终完成了证据固定。举证思路上,,简单来说是通过插件信息定位设备指纹,再通过设备指纹搜索出举证的2.7亿余次刷量访问日志,同时再通过访问日志中的UA信息进行反向验证,所有UA信息均可以在挂机软件中找到对应信息。在庭审中,我们对上述信息的一致性进行了当庭演示、随机抽查核实,被告当庭使用法院电脑未能举出反证,反而进一步印证了爱奇艺的主张。此外,我们还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并从淘宝和税务机关调取了对方的资金往来和部分客户信息。对于云服务商七牛公司,虽然最终没有判其承担责任,但采取了冻结其平台域名的措施,达到了停止侵权的目的。
(三)爱奇艺诉触媒公司、数字简史公司虚假刷量案
基本案情:触媒公司、数字简史公司共同实施了为第三方提供针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刷量、刷点赞数,“爱奇艺号”用户粉丝刷量服务等行为,由此制造了大量虚假的“爱奇艺”网站视频内容访问量、制造了大量虚假的“爱奇艺号”用户粉丝。原告取证过程中,2018年9月3日,爱奇艺关闭前端播放量,改为热度值。
法院判决:涉案数据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是爱奇艺公司运营网站获得用户粘性和流量的重要基础。爱奇艺网站中的视频访问数据、粉丝量数据对爱奇艺公司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爱奇艺依托于涉案数据形成的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涉案数据给爱奇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
涉案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竞争行为:刷量行为会导致原告经营的视频网站中数据遭受污染,不仅影响视频网站中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还会使用户对原告运营的视频网站中的视频以及网站本身产生流量上的质疑,进而使原告作为视频网站运营者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也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判令案涉被告赔偿62.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在第三个案件中,刷量行为更加隐蔽,从业人员也更加警觉、专业,所以我们采取前两个案子的取证手段已经不够用了。在本案中,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刷量行为是技术手段还是人工手段,法院最终仅支持了虚假宣传的主张。在取证过程中,爱奇艺已经将平台的播放量改为热度值。我们与被告进行沟通时,他们表示正在研究刷热度的服务。然而,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参与和参考因素的多样性,实现刷热度的目的并不容易,这也直接重创了刷量的产业链。
总之,根据司法实践、业务更替和技术的支持,视频刷量类的数据污染治理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新技术和新业态的不断迭代,未来可能会出现新型的数据污染情况。因此,我们希望能够与各界共同努力,为数字产业的健康正向发展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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