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非法提供企业经营秘密构成犯罪的要件认定
——上海首例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应从以下要件进行认定:一是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商业秘密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刺探、提供,且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其中,境外机构、组织不仅包括设立在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组织等,还包括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以及在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和组织。行为人未被明确告知商业秘密系为境外刺探和提供,但主观上应当知道并持放任态度的,构成明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间,在某存储公司担任薄膜设备工程师一职,其通过签署的《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接受某信息公司的邀请,成为该公司的行业专家顾问。2021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与原任职的存储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存储公司的员工刺探的信息,以存储公司专家的名义,多次接受某信息公司的安排,为与存储公司业务相似或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其中,郑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某咨询公司(股东为外国企业)的电话访谈,在知道实际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将其刺探、掌握的有关某存储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人员,并非法获利2,062.40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2,062.40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产品的商业信息是某存储公司付出创造性劳动后获得的成果,凝聚了众多研发人员的智慧。上述经营信息对于该公司在国际和国内行业中的竞争力、未来的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该公司从未公开发布,被告人郑某亦确认上述信息属于该公司未公开的信息,因此该些信息并非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某存储公司通过制定《机密信息保护政策文本》,与被告人郑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对涉案商业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商业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郑某某离职后,违反与存储公司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及该公司的保密制度,明知咨询方系境外组织,仍将从前同事处非法探知的涉案商业秘密,连同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一并提供给咨询方,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这一新增罪名在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案件,涉及我国高新技术领域重点企业前员工,以专家咨询的名义,将其刺探、掌握的重要经营秘密通过咨询公司泄露给境外组织并获利,给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利益带来严重危害。本案判决严格把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严厉打击了境外组织针对我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依法保护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助力提升国际竞争力,更维护了我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