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学军 华为中国区IP诉讼与反垄断纠纷解决负责人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近年来,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到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都在不断建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各法律法规相继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实现“全覆盖”。为了更好地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知产财经联合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于1月13日在江苏南京举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讨会”。会上,华为中国区IP诉讼与反垄断纠纷解决负责人李学军围绕“惩罚性赔偿在SEP案件中的适用”话题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我今天的汇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华为公司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在SEP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和思考,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思考和想法仅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公司立场。
一、华为公司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简单汇报一下华为公司近两年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ICT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每年营收约1千亿美金,2023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超过7000亿人民币,同比增长9.6%。形成了包括华为云、数字能源等六大产业结构;2021年,华为公司全年营收6300多亿人民币,当年投入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为1400多亿人民币,占比达20%以上。2022年,华为公司全年营收6400多亿人民币,这一年我们研发投入超1600亿人民币,占比超过了25%;2023年预计研发费用也会超过25%(以对外公开的数据为准)。也就是说,最近几年华为公司每收入4-5块钱就会把其中的1块钱投入研发。据统计,近十年研发费用超过9773亿元人民币。正是华为二十多年在主流标准上的战略聚焦和持续海量投入,才获得了今天在5G、Wi-Fi、音视频等领域的技术领先。目前华为拥有全球约10%的4G专利,约20%的5G、Wi-Fi 6和H.266专利。可以看到,截至2023年年底,华为在全球拥有超过14万件授权专利,且90%以上都是发明专利。同时,在主流标准组织的提案数累计超过12万件,通过几十年的积累,华为公司在5G、wifi等主流标准上慢慢形成了一定影响力。
华为既是ICT领域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之一,也是全球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使用人,因此华为制定的知识产权许可策略需要同时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和使用人的利益。华为倡导合理平衡的知识产权许可策略,该策略要有利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也能够让创新投入主体能够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华为公司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也重视自有知识产权保护,一直秉持的是平衡的专利许可立场。对于华为公司而言,我们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秉持这样平衡的许可立场。
华为公司积极倡导促进行业标准“投入—回报—再投入”创新正循环,华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反哺研发、保护持续创新;通过合理许可分担研发和知识产权成本是通信行业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收费不是我们的目的,最主要的是通过沟通和谈判,理清华为与技术使用者双方的关系。华为坚信,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必由之路,只有真正认可创新的价值,才会真正去持续投入创新。在去年7月13号华为公司创新和知识产权论坛上,我们向外界公开了4G、5G和WIFI6专利包的许可费率,包括5G手机单台费率不超过2.5美元,4G手机单台费率不超过1.5美金,wi-fi6消费类产品的费率为每台0.5美元。华为2022年签署收费许可协议29份,来自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区域,2022年有超过3.5亿台5G手机和超过1500万台智能汽车获得了华为专利许可;参加HEVC AA、Sisvel Wifi6等专利池,为业界提供“一站式”许可。截至目前,华为公司达成了200多件专利许可和交叉许可协议,包括欧洲主要的车企以及通讯领域的知名企业,包括三星、OPPO、苹果均已达成了协议,目前还有其他的谈判在陆续进行。
二、SEP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实践与思考
目前,在SEP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且有类似司法实践。
首先,从相关依据来看,对SEP和一般专利适用惩罚性赔偿没有区别。《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最高法《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均未区分惩罚性赔偿中的专利类别,更未排除对SEP案件的适用。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列举侵权故意认定因素中提及,“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描述了类似SEP许可谈判。
其次,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对专利的惩罚性赔偿已有多个成功案例。在北京安居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6)京73民初1095号)中,法院认为,由于南通启益公司在明知涉案项目工程中使用了涉案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拒不纠正自己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南通启益公司在已经明确知晓涉案项目工程之中使用了涉案侵权产品仍拒绝纠正的情形,可以按照北京安居建研公司主张的双倍计算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对南通启益公司以示惩罚。
在周某某、费格拉家居(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1)粤03民初6065号)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情况:1.涉案专利的知名度及有效期;2.原告在网上多次投诉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二被告明知原告具有涉案知识产权,仍在申诉不成立的情况下更换链接继续侵权;3.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年;4.二被告在多个网站开设多个店铺,侵权范围较广。综上,法院确定赔偿倍数为两倍。
最后,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对SEP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有探索,例如2014年,美国苹果公司等与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以及2016年美国核心无线许可公司与LG电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均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在SEP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个人认为须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关注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SEP案件跟其他非SEP案区别非常大,其中之一在于无论是在中国、欧洲还是在美国,所有的SEP诉讼中权利人会从专利包中挑选几件用于诉讼,但谈判及于是整个专利包。如果拿出整个专利包的专利都进行起诉,那法院在SEP案件中可能面对的是海量案件。因为这样的基础和现实,有理由认为:拒绝在涉诉SEP单件或者是几件的许可,其实是表明了使用人对整个专利包的拒绝,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时如果仅仅计算涉诉的专利,是对整个专利包价值的忽略。
其次,应关注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考量的因。包括考虑权利人许可费损失、使用人违法所得的贡献度,同时考虑使用人的主观过错等。
第三,应关注过错因素是否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FRAND抗辩中过错因素的考虑仅与是否构成SEP侵权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过错因素考虑则是与构成侵权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关。
最后,应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滥用,设有合理的上限。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