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忆辰 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颠覆性 AI 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乃至社会治理模式都将随之迎来新的变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如何认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7月1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知产财经协办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邀请了行业多领域代表,共同探讨和研究实务中遇到的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及解决之道,以期为人工智能相关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答案。会上,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蔡忆辰围绕“AIGC在影视娱乐行业的应用场景及法律问题”话题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其演讲实录。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我今天想跟大家汇报一下生成式AI技术在目前内容生产的全过程中是怎样辅助内容生产提效的。
随着大大语言模型及生成式AI应用的迅猛发展,AIGC对影视娱乐行业的革新程度是相当高的,生成式AI已经渗透到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以爱奇艺为例,生成式AI的语言表达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美术设计能力,已经开始赋能内容制作的整个生命周期。比如,在策划阶段,它可以为剧本和小说的阅读提高效率;在制作、宣推阶段,可以为虚拟制作、声音制作、资产制作以及生成式广告素材、文案提供较为有力的支持。
一、AIGC应用场景介绍
从大的方向看,AIGC的布局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是智能制作,二是用户体验,即上接内容生产、下接观众体验。
在策划阶段,爱奇艺目前拥有自研的影视文学大模型,这一大模型专注于小说和剧本的理解,为内容创作者服务。以小说为例,在之前一本五六十万字级别的小说大概要三天时间才能读完,现在基于生成式AI的内部工具,可以快速生成万字摘要、故事大纲、人物关系图、人物占比以及世界观的输出等。制片人读完小说后,还想继续了解小说中的细节,还可以使用“小说chat”功能,进一步提出问题,对小说的细节、情节和人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从剧本角度而言,剧本跟小说的阅读习惯有所不同,除了上述小说已经有的板块,剧本的阅读还会定位情节点。制片人可以在前期就预判到哪些部分可能观众会比较感兴趣,从而进行针对性的调整。这样以来,我们目前对于剧本、小说的阅读效率已经提高了9倍。
在拍摄环节,虚拟制作是当前影视行业中最具突破性的创作方式。什么是虚拟制作?传统的非实景拍摄大多用到的是绿幕加后期特效,现在我们搭建的是一个LED屏,虚拟场景通过实时渲染投射到屏上,如此一来,在拍摄过程中演员也好,导演也好,获得的效果是“所见即所得”。
生成式AI是如何运用在虚拟拍摄中的呢?上屏的数字资产可能在设计中就融入了AI生成的美术素材。拍摄完成后,我们会把这些素材、场景、道具通过3D扫描,收录到数字资产库中,支持IP的进一步开发,比如收录的数字资产作为新作品的场景使用。我们也在探索虚拟制作与生成式AI的融合,比如在数字资产库的基础上训练生成式AI,生产出更多的数字资产,用于后续新的内容制作或者IP的衍生复用,为IP价值的延长带来更多可能性。目前虚拟制作也已经应用执行到多个剧集项目的拍摄。
拍完片子涉及到配音,现在涉及内容出海,翻译资源短缺,我们可能只有一个配音演员,但通过AI技术把不同的音色灌进去,虽然还是一个人,但听到的是不同的角色声音,这样能极大地提高效率。后期制作中还会涉及到补录,传统情况需要艺人来补录,现在直接用过AI技术做补录,则大大节省了时间。爱奇艺自研的“奇声”系统也在2024年6月18日获评工信部“2024年新型数字服务优秀案例”。
片子拍完后涉及到宣传,爱奇艺团队在持续探索用AI来生成概念海报、角色和场景设计以及宣发用海报物料等。比如概念海报,过去需要多团队经过多次沟通才能产生配合产出,而现在制片人通过生成式AI工具辅助,自己就能完成概念式海报,还可以根据项目的策划变化,随时进行修改。事实上,我们发现通过AI生成的海报,点击率和播放时长已经优于人工制图。
影片上线之后,“剧情理解平台”可以实现对影视剧分钟级的理解,自动生成剧情对应片段及剧情看点,显著提升了搜索的精确度,大幅降低用户的搜索成本,为后续用户体验环节提供基础。基于该剧情平台的理解,爱奇艺也推出了AI剧情搜索等功能,比如《狂飙》,大家打开爱奇艺App搜索“安欣”,页面显示推荐经典剧情,点进去之后就会有剧情介绍,直接点击页面图片还可以直达具体的时间点,以及推荐其他的经典剧情。
剧集热播期间或者播出后很长一段时间,如果观众很喜欢某个角色,想跟某个角色进行交流,我们近期也与微博联合上线了AI角色号。当用户在微博上发博或者评论,@喜欢的角色,比如综艺《新说唱2024》的虚拟角色“新说唱R总bot”,该AI角色就会跟观众进行评论互动。
二、实践中遇到的维权问题
从权利人角度,我们目前在实务中也遇到了一些维权难题。
第一个问题是影视AI换脸问题。现在案件已经很多了,但大多主张权利的主体都是自然人。我们作为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还发现大量基于影视作品内容的角色换脸的情形。从艺人角度,无论是换脸还是被换脸的,都可能涉及到对其肖像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而从影视作品权利人角度,除了信网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也在考虑能不能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维权,是否一定程度上属于不正当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搭便车的行为。与此同时,基于AI的隐秘性特点,我们还会面对向谁主张侵权的问题,比如将换脸视频上传到视频网站,是向上传用户、上传平台、还是AI软件提供者主张,这也是实务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AI聊天机器人,前面说到AI角色是基于自有权利作品的角色,但是我们发现现在市场上的很多AI聊天产品中也都会推出影视角色AI。这种类型,更多的提供具有特定角色特点的聊天、对话,不太会涉及影视内容或者截图;可能仅仅有角色名称,连剧名都没有。如果仅涉及到影视角色名称或者经典台词,应该怎样去维权。如果是一些虚拟角色,可能会单独构成美术作品或者角色名称商标,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真人角色是没有这样的基础的。对于这种情况,是否也可以参考我们目前正在尝试的影视角色、影视元素的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或第四款,或第二条来解决该问题。当然,AI聊天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伦理道德等其他问题,这里就不展开了。
以上几个实务场景是我们现在已经面临的维权难题,也非常希望借此机会听听各位专家的观点和建议。希望人工智能技术在赋能产业的同时,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够尽早明晰,从而助力新技术革新的顺利、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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