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橙子 知产财经
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诉讼标的额也一路飙升,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仍然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和能力,商业秘密保护亟需加强。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普遍因员工离职、业务合作而引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吉利汽车与威马汽车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引起了行业的高度关注与讨论。
吉利汽车与威马汽车之间的纠纷并非个案。在今年2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展示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秘密保护上作出的一系列判例。例如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同时,“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2.02亿元,“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案判赔2亿元。此外,“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顶格以5倍判赔3000余万元。
实践中,由于外部人员难以直接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或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67人,同比上升89.8%。从涉及领域看,被害单位既有传统制造型企业,也有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高科技公司。从商业秘密种类看,侵犯软件源代码、技术方案、设备图纸等技术信息类案件为主要类型,侵犯价格信息、个性化客户需求等经营信息类案件也时有发生。
对于企业而言,离职员工带走企业核心技术、客户资料、客户名单等另立门户,将对技术研发和战略投资信心形成无法弥补的致命伤害。2020年在科创板上市的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生物”)就深受其困。该公司目前业务主要聚焦聚酰胺产业链,产品包括可用于生物基聚酰胺生产的单体原料——系列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和生物基戊二胺,以及系列生物基聚酰胺等相关产品。
“凯赛生物最早在2003年就成功实现生物法长链二元酸聚合级产业化。2008年,因员工跳槽导致技术泄露。对方在侵权公司完全复制了几乎相同的一套生产线。侵权发生后,我们开始了从刑事、民事到行政,几乎用到了所有方式的维权程序。”上海凯赛生物医药集团法务与知识产权总监刘馨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几个有特点的情况,一方面是我们边诉讼,对方边换壳。也就是我们启动诉讼或者诉讼即将判决时,对方申请一个新公司主体;诉讼快结束时,对方又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对方不断换壳,几乎像是一个猫抓老鼠的游戏。但问题是猫抓老鼠,老鼠起码还是藏起来的。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明知道老鼠就在那个地方却抓不住,这也是让人非常头疼的地方。”
此外,侵权方在窃取了相关技术后,又申请了一系列的专利,让凯赛生物深陷囫囵。“公司发现后,就开始提起专利的署名权和权属诉讼。历经5年的时间,终于把权利收回。随后,我们开始利用这一组专利启动专利侵权诉讼,然而,由于这一组专利是对方窃取后去申请的,并非以专利保护的常规思路去申请的,所以专利申请范围非常窄,给我们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维护权利造成了很多的困难。”刘馨说道。
同样,在司法诉讼中,企业维权之路亦是艰辛。腾讯集团法务副总裁刁云芸表示,在实践中往往面临以下难点问题:一是立案难。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普遍具有隐秘性,在缺乏强制手段介入情况下通常难以溯源获得“基础证据”,企业陷入“循环困境”。不立案,难以通过证据保全等手段取证;没有足够证据,又难以立案,尤其如果侵权产品未公开,难以溯源,很多情况下仅有相关线索表明对方公司涉嫌侵权,但对方产品还未正式公开运营。二是“接触”证明难。侵权方通常会采取很多规避措施切断“接触”链条,给权利人举证制造很大困难。三是“同一性”证明难。例如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难以获得对方软件源代码,从公开渠道一般只能获取软件可执行代码(编译过的代码),对“同一性”比对带来很大困难。四是证损难,商业秘密侵权损失的评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同时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特点,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特别是当对方在被发现的时候还没有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即属于“持有型”侵害商业秘密,此时更加难以证明实际损害。
破题商业秘密随人才共“流动”
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引发的纷争不断,一方面源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专有”程度弱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足,比如,有的企业对其拥有的具有重大价值的配方、工艺、客户信息等未采取保密措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部分核心商业秘密决定企业的发展,甚至生死存亡。但人员流动是企业常态,因此如何防范商业秘密随人才共“流动”,是企业应当长期关注的重点问题。
“商业秘密的管理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对人、物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防止商业秘密随人才流动,涉及到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最重要的常态化措施,是定期进行商业机密观念和意识培训,提高员工自觉保密意识,使员工认识到侵害商业秘密的严重法律后果。此外,企业应当从制度层面制定相应措施,作为员工自觉的外在约束。企业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以及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限制离职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离职前进行离职面谈和资料归还,并可根据企业情况设立脱密岗位;建立竞业限制制度,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的职业范围。”隆天知识产权高级顾问史兆欢说道。
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明星楠律师认为,企业的应对策略应当把握“事前预防、日常管理、事后救济”这一基本原则,在日常经营中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管理机制,同时针对涉密人员,尤其是可接触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做好入职审核、在职管理、离职脱敏的工作。具体可参考如下思路:首先,各个企业应当盘查已有的和未来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做好权属约定,确定接触范围;其次,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涉密信息、涉密人员、涉密设备、载体与涉密区域管理,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防患于未然;此外,做好泄密处理应急预案、设置应急处理程序。应急预案如同公共交通工具上破窗锤,提前备好,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减小泄密损失。最后,可以视商业秘密重要程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对方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泄密行为发生后,应当通过发函警告、投诉、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结合司法实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炎法官在答记者问中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一是完善保密制度。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根据经营需要,划定接触商业秘密人员范围,通过生产线切割、代码化管理、涉密人员追踪、标注秘密标识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二是强化保密措施。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制度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并经员工确认;要求参加重大项目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做到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制宜;对离职员工形成《离职调查》文件,注明涉密文件交接情况;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必要的履历审查。三是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合作方、产品供应方、服务机构等商业主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强调保密义务;在商业谈判中,对涉密文件采取秘密信息遮盖、代码替代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四是多种方式维权,提高维权效果。除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外,还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多元化程序解决纠纷,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作为一种企业的管理,商业秘密保护自然会消耗人力财力的成本支出,因此,保护力与效率的平衡就尤为重要。行业内有个非常形象的“围墙理论”,即商业秘密保护就像筑墙,墙筑得再高都会有新的翻墙手段,而且如果把墙筑得太高,成本太过高昂,企业无法承受。那么,企业应如何有效地进行商业秘密登记存证和管理?史兆欢表示,商业秘密登记存证的前提是进行商业秘密盘点,识别出需要进行电子存证的商业秘密。只有如此才能有针对性,且降低企业存证及后续的管理成本。首先,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的主体、范围、程序、保管要求等,确保商业秘密的登记和存证工作有章可循;其次,规范商业秘密的标识和标识,应明确标识密级、保护期等醒目标注;再次,企业应当在每个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存证工作,保证前期企业已识别出的商业秘密及时进行电子存证;最后,应强化电子信息的管理,对存证系统和服务器应进行安全管理、权限管理、口令管理、存储管理等,确保电子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破解商业秘密诉讼“举证难”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增长态势,但是原告胜诉率畸低。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2021年至2023年10月,法院共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审结86件,原告胜诉率仅占15%,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要件,缺一不可。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问题”是重中之重,企业应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做好存证,以备不时之需。明星楠律师认为,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秘密及权属的确定。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保护范围及其权利归属;第二,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存证。不仅要制定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对保密措施的实施进行存证,这是商业秘密权利基础证明的重要证据之一;第三,商业秘密的使用、流转等存证。即使是非常完善、成熟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也存在泄密的可能,但通过明确商业秘密接触范围、使用和流转程序,能快速排查泄密人员和环节,对后续的侵权初步举证亦有极大的作用;第四,专业人员的帮助。商业秘密涉及的经营、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的分析、诉讼举证规则等法律制度的理解均十分复杂,因此对案件代理人员专业度要求较高。此外,部分案件还可能涉及鉴定、价值评估等,如有不慎反而可能因诉讼导致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因此,建议企业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一方面可以遏止损失扩大化,另一方面依靠相关人员的丰富经验,节省不必要的支出,反而节约维权成本。她表示,诉讼是商业秘密的维权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数据治理能力的体现,亦是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部)检察官陆川在证据收集方面建议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维权过程中尽可能统一的证据规格,减少给侦查取证带来的困难。虽然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需要依靠侵权人的口供,证据稳定性较差,但无论是自力救济,还是行政司法救济,能够还原侵权过程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都是必需的基础。其次,对损害结果量化的证据进行多维度采集。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其本身带有经济行为的特点,损害结果通常包括显性的结果和隐性的结果,并且会存在难以估算损害结果的情况。这对客观、充分地认定犯罪事实造成了很大困难,将妨碍有效指控犯罪、惩罚犯罪。再次,关注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实践中,收集权利人依靠商业秘密创造的营业收益并非是一成不变或者能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即使没有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市场可能也不会继续选择权利人的产品,高度的竞争性导致预期的市场份额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任重道远
为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新兴技术更新迭代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行政、司法、检察等部门纷纷就商业秘密保护颁布相关文件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化商业秘密保护。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了提高。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列举了构成“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意见稿新设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并明确了该罪的升档量刑标准。2023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的基础上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解答》全文共61条,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今年1月,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成为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保护愈来愈得到关注与重视,相关法规亦是日趋完善。对此,产业界也发出了相关呼吁。刁云芸建议,首先,“举证难”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关键以及难点问题,建议适当降低立案门槛,降低证据保全申请门槛;其次,侵权方通常会采取很多规避措施切断“接触”链条,尤其是离职员工,建议如果权利人已证明侵权产品相似,由侵权方证明来源;第三,在难以获得对方侵权产品源程序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的情况下,例如对方产品未公开销售,或程序源代码不公开,当原告已证明目标代码一致的情况下,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第四,加大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
针对实践中的维权困境,刘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越俎代庖申请的专利申请,实际权利人享有对于专利文本加以修改的补救措施。二是加大民事诉讼原则性法律法规的适用:即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等民事活动原则性规定的适用;制止不法侵害者,在违法的基础上再依据违法犯罪活动持续获益。三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制止,停止不法行为需有明确的判罚;或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衔接中对此种情况需作明确的规定处理。四是增加诉讼案由,以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纠纷合并立案,合并审理。五是针对商业秘密以及专利技术方案的载体(如生产线等)应当适用相关行为禁令、并且禁止以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该等情况下针对该载体的任何改进,仍然是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并不等同于其他任何第三人根据专利技术方案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古人云,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亦是如此,让我们一同期待会有更多的措施落地,打击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牟利的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让知识产权盛开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