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 录
1:网络主播盗用《王者荣耀》游戏皮肤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
2:“红底高跟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案例
3:“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
4:复刻名人人生故事不正当竞争案案例5:“湿气两相流量计量方法及计量装置”专利权权属案案例
6:“条式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侵害技术秘密案案例
7:网络水军刷流量技术服务合同无效案案例
8:“六月红”石榴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案例
9:“定向耦合器”技术秘密行政处罚案案例10:“掌阅”跨类保护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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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网络主播盗用《王者荣耀》游戏皮肤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以发布《王者荣耀》游戏操作解说短视频为业,在各大视频平台拥有数十万粉丝。作为资深博主,刘某某大量承接平台广告任务,通过发布添加商业广告的解说视频获取收益。2023年初,刘某某非法获取到《王者荣耀》官方尚未公开的研发中新角色皮肤(人物外观、技能动作),此后又自行在互联网上搜集大量新角色皮肤,剪辑形成“爆料视频”发布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上,以图快速增加账号粉丝数量,借此吸引流量、承接广告。为了逃避视频发布平台审核,刘某某专门给“爆料视频”添加了特效和水印。4个月间,刘某某发布《王者荣耀》“爆料视频”33个,获取点赞178万余次,账号粉丝数量飙升至70余万,获取平台结算的广告收益数十万元。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游戏管线内容的原有发布计划,甚至导致部分内容不能正常上架,影响了某科技公司游戏开发进度及宣发计划,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3年6月,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4月,高新检察院以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某科技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受案后,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经当庭组织调解,某科技公司与刘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刘某某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公开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某科技公司在协议达成当天即时取得赔偿款。针对刑事责任部分,因刘某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频所获取的直接收益无法与账号其他视频区分,法院查明短视频平台设置的用户浏览方式,依法以刘某某传播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确定其犯罪情节。2024年7月,高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本案详细查明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频的操作模式,认定被告人通过传播视频获取流量,间接取得广告收益,实质上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法院充分考虑平台设置的视频自动播放功能及被告人侵权行为特点,在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形下,通过用户点赞数这一具体数据确定侵权作品的实际被点击量,从而更为准确地评估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本案通过打击侵犯数字权益犯罪行为,划清数字内容合法使用与侵权牟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又规范了数字内容传播秩序,更通过确立可操作的裁判规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价值,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文创产业集群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本案亦是成都法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解决了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的困境。
02.“红底高跟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
克莱蒙及其合伙人公司系第G902955号“”等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国某公司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郑某龙、林某凡、郑某华、林某密为亲属关系,通过设立莆田市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开设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和宣传推广前述商品,多个网络店铺交易情况显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两千多万元,数额巨大。法国某公司认为,郑某龙等被告共同侵害了法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法国某公司1 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实施后,境外产生的证据无需再办理“双认证”,应当依法认定附加证明书的效力并确认法国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郑某龙等各被告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生产-在各个网络平台上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环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大量宣传销售,共同构成商标侵权。郑某龙等主观恶意明显,属故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向财付通平台、淘宝平台、支付宝调取的多个网络店铺销售数据显示,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2894万余元,故判决郑某龙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化涉外证据认证程序,高效破除跨国知识产权维权的程序壁垒,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平等保护国际市场主体、严惩恶意商业仿冒的司法态度。针对知名商标遭遇的家族式制假贩假侵权困局,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各侵权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抽丝剥茧发掘侵权人之间的紧密关联关系,认定其通过“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分工合作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名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民法院以调查取证的方式,查实侵权人多个网络店铺的销售金额,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秉承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更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彰显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自信与司法智慧。
03.“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小某科技公司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视电话等,小某科技公司授权小某通讯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在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长期使用下,“小米”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小爱同学”是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旗下的人工智能语音助手,小米生态链设备中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为“小爱同学”。蒲某平开设的“小米淼官旗自营店”淘宝店及沐某科技公司开设的“小米淼旗自营店”淘宝店,其在店名及所售卖的电动晾衣架商品的标题、详情页等显著位置中擅自使用“小米”标识,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为“xiaoaixiaoai”。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认为,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小爱同学”相似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进行产品唤醒和操作,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旗下的人工智能语音助手“小爱同学”经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蒲某平开设的“小米淼官旗自营店”淘宝店及沐某科技公司开设的“小米淼旗自营店”淘宝店,其在店名及所售卖的电动晾衣架商品的标题、详情页等显著位置中擅自使用“小米”标识,并将“xiaoaixiaoai”作为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该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故有必要认定“小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小爱同学”相似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进行产品唤醒和操作,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赔偿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首例将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标杆性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当下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标识”被赋予商业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亦可以纳入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本案通过查明权利人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权利人语音指令相似的指令,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清扫了“搭便车”“傍名牌”的发展障碍,明晰创新市场商业道德底线。有力捍卫头部科技企业品牌价值的同时,也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预留了法治化成长空间,激发了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布局智能生态的内生动力,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了典型司法范例。
04.复刻名人人生故事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张某美笔名“宁远”,曾获中国主持人最高奖项“金话筒奖”,其于2010年创建“远家”原创设计生活美学品牌,现“明月远家”会员人数超过37万,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张某美曾于2020年代言宝马公司旗下的mini cooper汽车,有众多品牌厂家与其进行商业广告合作。2017年3月28日,微信公众号“宁不远”发布一则张某美的弟弟张某喜拍摄的视频《在明月村,一天就是一生》,视频著作权归属于成都远某公司。某科技公司在其“汽湃”今日头条号、微信公众账号、汽车之家APP发布视频广告《媒体视角|我和明月村的故事:是UR-V的陪伴,让热爱不负期待》,视频内容与张某美个人经历高度雷同,取景于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经营的“明月远家”。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认为该视频容易使人误以为张某美为本田UR-V型真实车主并担任该车型代言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被诉侵权视频的故事发生地点、故事内容、拍摄地点、张某美及“远家”的知名度、明月村的知名度等事实,公众可以将被诉侵权视频的故事内容与张某美真实的人生经历产生明确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视频攀附张某美及成都远某公司知名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以攫取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成都汽某公司制作、某科技公司发布被诉侵权视频,二者互相分工共同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成都汽某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成都汽某公司、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知名人物形象商业化权益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为新型市场竞争秩序构建提供了创新性的司法方案。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独有的人生经历、成就以及由此所塑造的良好人物“形象”,具备商业化利用的可能性。因人格权中的肖像权仅能保护自然人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人格权难以规制攀附名人“形象”获利的不当行为。本案深度剖析张某美作为公众人物,其独特人生经历、技术动作、标志性语言、神态等所形成的整体人物形象与张某美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并将由此产生的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个人形象要素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进而认定成都汽某公司、某科技公司拍摄的视频故事场景、人物设定与张某美实际经历的高度重合性,其未经许可擅自以“人生故事盗用”的新型攀附手段利用他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复制、模仿,不正当的攫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理为文化创意产业中商业灵感借鉴与不当搭便车厘清了法律边界,有力震慑了短视频领域普遍存在的“故事搬运”“场景复刻”等乱象。以司法智慧平衡商业人格利益保护与商业创新自由,既守护了文化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又为品牌营销开辟了法治化创新空间,为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秩序规范治理贡献了标杆性裁判样本。
05.“湿气两相流量计量方法及计量装置”专利权权属案
基本案情
陈某革、徐某均系海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革曾任海某科技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后于2015年11月13日从海某科技公司离职,并于2020年6月24日设立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曾任海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后于2016年1月26日从海某科技公司离职,并加入了成都某科技公司。2021年8月26日,成都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名为“湿气两相流量计量方法及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徐某、罗某、陈某革为发明人。海某科技公司认为前述专利申请实际系陈某革、徐某在职期间已完成的技术方案为由,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案涉专利申请权利归海某科技公司所有。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是员工在职期间已完成的具体技术方案,而非粗浅的设想或构思,否则将导致原单位不当垄断员工的技术思想,不利于科研人才的正常流动。本案中,陈某革和徐某在海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均深度参与到湿气两相流量计量装置的开发中,但两人在职期间开发的计量装置仅处于原理验证阶段,并未形成具体的技术方案。两人在海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开发的计量装置与案涉专利所载技术方案在技术原理、实现路径各方面亦均存在显著不同。故判决驳回海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精准界定职务发明创造边界、护航科研人才合理流动的典型案例,为构建健康有序的创新人才生态提供了司法示范。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加强对人才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无形资产,但不得以此阻碍员工自由流动。本案严格遵循专利法立法本意,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应以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技术方案为认定底线,既防范了企业利用职务发明制度不当圈占员工智力成果,又通过厘清“阶段性实验数据”与“可专利技术方案”的法律界限,为科研人员离职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案件审理中贯彻的“既保护企业持续创新投入,又保障人才职业发展选择”司法理念,有效破解了高新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动即涉诉”的困局,推动“人才有序流动-协同创新-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提供了司法保障样本,彰显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人才强国战略的实践智慧。
06.“条式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侵害技术秘密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QSY8312条式压电石英动态称重传感器,拥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设备、质量评估方法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万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并于2019年6月8日离职,其先从事前述动态称重传感器装配、成品检验工作,后担任动态称重传感器代加工厂驻厂代表。郁某某于2014年12月入职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并于2018年8月25日离职,其主要从事动态称重传感器图纸绘制和实验验证工作。2023年12月7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万某某和郁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刑案查明,万某某和郁某某提供动态称重传感器生产所必须的技术及资料,在离职后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成都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副总经理邓某某成立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向成都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动态称重传感器,销售金额共计490万元。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万某某等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动态称重传感器精准数据、内部结构等技术信息难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具有非公知性且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万某某、郁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邓某某、高某、成都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明知或应知其技术来源,仍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分工协作成立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丧失预期可得利益、降低潜在市场竞争优势,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万某某等被告连带赔偿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其保护有赖于员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保密义务的忠实履行,有效保护技术秘密可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本案加大了对未遵守保密约定的离职人员的追责力度,树立“失信者担责”的社会共识,维护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本案判决使用技术信息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严厉打击“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而非窃密获取竞争优势,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迭代与高质量发展。同时,本案亦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商业秘密的刑民交叉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充分考虑民事赔偿侧重填补损失的功能,确定较高的赔偿金额,将追责主体扩展至企业,以此重申劳动者应当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与创新生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权利的双重目标。
07.网络水军刷流量技术服务合同无效案
基本案情
范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公司搭建手机云控机房,提供手机直播云控系统、50台手机以及支架,由范某操作前述手机登录“获客来智客”云控系统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以此赚取收益。“获客来智客”云控系统已被央视3·15晚会曝光,确认网络水军通过该云控系统操作多台手机诱导直播间跟风下单。范某认为,协议签订后其只做了10天左右后就无法打开成都某公司提供的接单网址系统和云控网址系统,成都某公司已决议解散申请“注销备案”,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
裁判结果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某与成都某公司订立《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为直播间制造虚假的数据,使得直播间存在虚假人气、虚假粉丝。该行为一方面会欺骗和误导网络用户,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破坏了直播间行业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扰乱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故判决各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以虚构流量、操纵算法为核心内容的技术服务合同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自始无效。近年来,网络直播异军突起,成为时下最流行的传播与营销方式。网络直播间的人气高低可以衡量一个直播间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不仅影响到网络用户对直播间的选择,更成为判定该直播间的市场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进而为直播间带来经济效益。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数据,导致直播间存在虚假人气、虚假粉丝现象,欺骗和误导网络用户,破坏了直播间行业的正当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贯彻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治理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将“清朗行动”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态度,倒逼直播行业构建“真实数据—优质内容—诚信互动”的良性生态,实现个案裁判向行业治理的效能延伸。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环境、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定立场,并以司法促进构建“技术向善、数据真实、竞争有序”的数字经济新秩序。
08.“六月红”石榴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基本案情
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系石榴新品种“六月红”的品种权人。谢某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承包山地种植石榴树。谢某在已种植的石榴树上进行特定石榴品种的嫁接,并在嫁接成功的基础上继续培植带有该特定石榴品种芽孢的枝条,再将该枝条销售给石榴果实的种植户。谢某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宣称销售的枝条品种为六月红、“枝条三千一斤”“10月底前预定有优惠!现招募合伙人推广枝条”等。此外,谢某还与当地农户签订“早熟石榴包销种植协议”,约定其销售的石榴新品种枝条定价2000元/斤。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曾于2023年通过手机彩信方式向谢某发送告知函,但谢某未予理会。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认为,谢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于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发布在抖音平台的视频中,其兜售石榴枝条时明确表示该枝条的品种名称为“六月红”,同时背景图片内容还包括大面积种植的多棵石榴树。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已举证证明谢某兜售的石榴枝条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在谢某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谢某兜售的石榴枝条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谢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石榴枝条的行为侵害了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谢某的石榴种植面积、枝条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足以认定谢某侵权行为的非法获利远超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主张的196万元,故判决全额支持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196万元及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以“严格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严厉打击非法繁殖行为”为导向,生动实践了司法护航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在苗木等无性繁殖材料同一性鉴定中,对照样本来源合法性常常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并进而严重影响该类案件的审理效率。本案准确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查明侵权人在网络平台自认销售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核心事实,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推定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有效破解了该类案件“鉴定周期长”的维权困境,显著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查明的繁殖材料的种植面积、数量、销售价格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品种权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既有效遏制了“盗枝扩繁”对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侵蚀,又通过高额判赔的示范效应,提振了种业企业研发投入信心,彰显了知识产权审判守护农业“芯片”、赋能乡村振兴的实践价值。
09.“定向耦合器”技术秘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欧某公司于2016-2020年多批次生产销售了BJ26定向耦合器(60dB),该产品装配图纸中所记载矩形波导法兰盘安装参数涉及的波导主路内截面公差及法兰盘相邻安装孔公差、耦合副路参数涉及的耦合带公差数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欧某公司前员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仍然使用帅某向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生产销售R26定向耦合器并获得违法所得,且其产品设计图纸与欧某公司的BJ26定向耦合器(60dB)装配图纸所示技术特征相同。2022年2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武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侯法院报请成都中院提级管辖后,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决定将本案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职权。涉案技术信息涉及的耦合副路参数包括耦合带公差数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实质上相同,帅某作为欧某公司的前生产车间的员工,能直接接触、获取涉案装配图纸等。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帅某等人出资成立且帅某为其法定代表人,故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明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其披露欧某公司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欧某公司商业秘密。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认定正确。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违法行为的危害成果、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国家经济、技术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本案作为制止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在对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制度优势,依法提级管辖,依托成都法院“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精准匹配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对争议较大的欧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非公知信息予以充分查明。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既充分尊重又严谨审查,彰显了司法权对行政裁量权的必要监督,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性的同时也保护了技术秘密权益人的正当权利,显著提升了市场主体对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信心。本案不仅为同类技术秘密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审查范式,更通过强化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效能,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了法治保障,生动诠释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担当。
10.“掌阅”跨类保护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掌某科技公司经营数字阅读,通过和相关厂家合作将APP预先安装在相应的手机平台或者终端上,消费者在购买相应的手机时获取APP,并且在使用该软件时付费(此为掌某科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掌某科技公司持有第1类到第45类的“掌阅”相关商标,并主要用于掌阅移动阅读平台APP。自2008年掌某科技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使用掌阅标识,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成都某科技公司在第9类商品即其开发的软件上使用“掌阅”和“蜂巢掌阅”标识。掌某科技公司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其第41类上的“掌阅”商标权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权利人享有多个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有效的救济,则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虽掌某科技公司就第1类至45类商品/服务上注册了多个“掌阅”相关商标,已经获得全类保护,但因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被诉APP应用软件下载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掌某科技公司以注册在第41类上的“掌阅”商标主张权利系对其商标权的正当行使,本案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掌某科技公司第16436226号“掌阅”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系驰名商标。成都某科技公司在开发上线应用程序APP中,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近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联系程度,侵害了掌某科技公司就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掌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掌阅”系我国首批“走出去”的国内阅读品牌,覆盖了4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本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方式,为我国出海品牌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助力提升文化和科技的全球影响力,是数字经济时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体系的创新实践。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受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企业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商誉,往往通过注册系列商标的方式明确、巩固其权利范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商标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本案明确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并非对注册制度的替代,而是对商标权保护强度的必要补充,全面地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司法实践丰富了驰名商标制度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适用场景,有力维护了“技术创新驱动品牌增值、司法保护反哺研发投入”的良性循环,彰显了知识产权审判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