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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侵犯“蜜胺”生产技术商业秘密犯罪案
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14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刑终165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蜜胺”生产技术,并对其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尹某为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该公司全套技术秘密。尹某离职后将其掌握的全套技术秘密披露给宁波某设计院、宁波某集团,由该两家公司提供给山东某化工公司建设“蜜胺”生产线并投产使用。法院认为,尹某明知涉案技术信息系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亦明知其向宁波某设计院、宁波某集团披露的商业秘密将被用于山东某化工公司大型“蜜胺”生产项目建设,仍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给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事保护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对被告人披露行为性质、主观状态、行为后果进行准确界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真正做到了高保护、严保护,充分彰显了法院重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司法态度,护航企业发展,激励市场创新。
2. 涉侵犯《王者荣耀》网络游戏角色皮肤著作权犯罪案
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刘某以发布《王者荣耀》网络游戏操作解说短视频为业,通过承接平台广告任务,发布添加商业广告的解说视频获取收益。2023年初,刘某非法获取到《王者荣耀》网络游戏官方尚未公开的新角色皮肤 (人物外观、技能动作),剪辑形成“爆料视频”发布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借此吸引流量、承接广告。刘某于四个月内发布“爆料视频”33个,获取广告收益数十万元。公诉机关以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著作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案后,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经调解,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就民事诉讼部分达成协议,刘某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公开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刑事责任部分,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知名游戏中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网络游戏因其娱乐性强、受众面广,往往成为侵权风险高发区。本案通过民、刑双重手段打击侵犯数字权益行为,全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数字内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涉某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某股份集团公司与成都某科技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知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陈某、徐某原均系某股份集团公司员工。陈某曾任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离职,于2020年6月24日设立成都某科技公司。徐某曾任技术总监,于2016年1月26日离职,后加入了成都某科技公司。2021年8月26日,成都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某发明专利申请,徐某、陈某等为发明人。某股份集团公司以该专利申请实际系陈某、徐某在职期间已完成的技术方案为由,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利归其所有。法院认定,两人任职某股份集团期间开发的装置仅处于原理验证阶段,未形成具体技术方案。该计量装置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原理、实现路径各方面均不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某股份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加强对人才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本案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依法认定涉案专利权属归属于个人,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4. 涉某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与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小某科技公司注册第 8228211 号“小某”商标,核定用于第9类商品服务上,并授权小某通讯公司使用。经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长期宣传,“小某”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开发的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小爱同学”通过广泛使用形成稳定市场关联,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语音标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及电动晾衣架产品中突出使用“小某”标识,并设置近似语音指令“xiaoaixiaoai”唤醒设备。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小爱同学”相似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进行产品唤醒和操作,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赔偿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川首例将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明确语音指令经使用产生识别功能即可受法律保护,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5. 涉为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传媒公司、四川某网络公司、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 民初 2613 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系一家知名短视频平台,四川某传媒公司为买卖其平台视频账号提供居间服务,并通过四川某网络公司、赵某账户收取费用。法院认定,四川某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买方不经实名认证和原创创作即可获取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账号权益,规避了平台身份认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及平台规则,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及平台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为网络平台账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寄生于网络平台账号获利,违反行业规范要求,损害平台公司与消费者权益。本案裁判明确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否定评价,有利于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 涉侵犯某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
四川某机械公司、罗某、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603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6刑终4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汽轮机公司系我省一大型国有企业,在大型发电成套设备生产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四川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受委托生产某汽轮机公司研发的发动机叶片。罗某通过某汽轮机公司分厂工艺员邹某获取相关技术秘密后,由四川某机械公司生产发动机叶片并销往海外。法院认定,四川某机械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邹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罗某作为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四川某机械公司罚金70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侵害国有企业技术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避免国有企业技术秘密流于海外,展示了司法护航我省优势产业的信心和决心。
7. 涉“竹叶青”商标侵权纠纷案
四川某茶业公司与峨眉山某茶厂、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9437 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四川某茶叶公司为第 1563298 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 及图”商标和第 11771947 号“竹叶青”商标权利人,第1563298号商标曾于2006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峨眉山某茶厂受重庆某商贸公司委托生产了被诉侵权茶叶,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茶叶、网店链接中使用了“君子水竹叶青绿”“君子水竹叶青绿茶”“绿茶君子水竹叶青”等标识,法院认为,“君子水竹叶青绿”系重庆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4月21日经核准取得的第37964998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包括茶。四川某茶叶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权利商标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第37964998号“君子水竹叶青绿”商标注册时,第1563298号和第 11771947 号权利商标在茶商品上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君子水竹叶青绿”标识目前仍是注册商标,但因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时,权利商标在茶叶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君子水竹叶青绿”与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重庆某商贸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对四川某茶叶公司两枚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四川某茶叶公司的商标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认定商标驰名,解决了注册商标冲突的难题,及时有效制止了混淆川茶驰名品牌的侵权行为,避免了因等待商标无效程序造成的维权周期拖长,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8. 涉名人姓名、肖像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农业高科公司与四川某农业公司、嘉荫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民初6287 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农业高科公司系第64409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面条;茶等。后某农业高科公司与袁隆平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了对于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许可使用权利。嘉荫某公司生产并销售,四川某米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产品包装上有“神州第一龙 袁隆平”“寒地粳稻 造福人类 袁隆平2008.12.2”“世界杂交水稻之父点赞的大米”字样,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部有袁隆平照片。嘉荫某公司辩称其享有袁隆平题词的著作权,有权将题词作为商标使用。法院认定,嘉荫某公司享有相关题词的著作权,未取得袁隆平姓名、肖像的商业性使用权,如果将题词作品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应当以作品的形式完整规范使用。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袁隆平姓名、肖像,超出了相关题词著作权的权利界限,削弱了某农业高科公司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肖像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商业性使用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明晰了不同主体因约定或历史原因对于著名人物姓名、肖像、题词所享有的相关权益,既尊重历史,也厘清了对其商业使用的边界,为企业后续的商业行为确立了指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9. 涉“山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成都某电子有限公司、周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电子有限公司系“SANTAK”商标、“山特”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周某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与“SANTAK”近似的商标,前述商标经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均被认定为无效。2011年4月20日、2019年7月1日,周某出具两份《商标使用授权书》,分别授权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第8059881号和第22508373 号“VSASVNTEK”商标。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将“VSASVNTEK”标识印制在不间断商品包装显著位置,并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VSASVNTEK”“USASUNTEK”标识,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美国山特”字样,成都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间断电源商品,周某成立一个体工商户亦销售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间断电源商品。法院审理认为,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周某多次将与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多次、反复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保障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10. 涉知名人士人生经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某、成都远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成都汽某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张某美笔名“宁远”,曾获中国主持人最高奖项“金话筒奖”,其于2010年创建“远家”原创设计生活美学品牌,现“明月远家”会员人数超过37万,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美誉度,与多个品牌厂家进行商业广告合作,具有较高商业广告合作价值,张某美曾于 2020 年代言宝马公司旗下的mini cooper汽车。2017年3月28日,微信公众号“宁不远”发布一则视频《在明月村,一天就是一生》,该视频拍摄者“喜哥”系成都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美的弟弟张某喜,视频著作权归属于成都远某公司。某科技公司在其“汽湃”今日头条号、微信公众账号、汽车之家APP发布一则视频广告《媒体视角|我和明月村的故事:是 UR-V 的陪伴,让热爱不负期待》,视频内容与张某美个人经历高度雷同,取景于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经营的“明月远家”。视频拍摄未取得张某美、成都远某公司的同意。法院认为,综合被诉侵权视频的故事发生地点、故事内容、拍摄地点、张某美及“远家”的知名度、明月村的知名度等事实,公众可以将被诉侵权视频的故事内容与张某美真实的人生经历产生明确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视频攀附张某美及成都远某公司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新媒体环境下具体商业模式的性质和特点,认定模仿他人具有一定识别度和商业价值的人物形象、个人经历,攀附他人知名度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要求。
11. 涉商业秘密行政处罚纠纷案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知行初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22年2月17日,某市场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成都某科技公司前员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情况下,从帅某处获取并使用成都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生产销售R26定向耦合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94.69元,罚款40万元。成都川某科技公司不服,以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案全面审查认为,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裁判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增强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12. 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某公司与莆田某甲公司、莆田某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法国某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涉案权利商标,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涉案权利商标,违法所得金额达两千万余元,且各被告互相关联,共同参与侵权产品的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等环节,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为各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对法国某公司1000万元赔偿主张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了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也通过平等保护涉外主体权益,维护了我国司法体系良好形象。
13. 涉“咬咬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东莞某实业公司与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东莞某实业公司于2008年研发并推出咬咬乐牌咀嚼辅食器,并于2010年至2013年申请注册多个包含“咬咬乐”字样的商标。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某母婴店”,在出售的辅食器产品标题、图片中使用与2枚涉案商标相同及高度近似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婴儿食物咬咬袋”。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官网上曾发布一篇名为《如何购买和使用咬咬乐?》的文章,对咬咬乐作了介绍并提供了选购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咬咬乐被多个母婴用品的研发制造企业和个人广泛用作申请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相关专利的产品名称;多所大学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婴儿用品分析讨论其技术规范或实用性;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商品搜索框输入“咬咬乐”,对应搜索所得的商品包括世喜咬咬乐、乐扣乐扣咬咬乐、babycare咬咬乐等多个品牌的婴儿辅食器。现有证据证明“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将其作为公有领域的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为一家企业所垄断,东莞某实业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综合认定通用名称,确保了注册商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案也警示商标权人,要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避免注册商标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