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提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司法解释,并选取了九个典型案例,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从《解释》的制定背景、特点、及主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相关情况。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调要完善相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2013年至2024年间,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91万件,审结一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46万件,对于服务品牌强国建设、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推创新创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担当和作为。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犯罪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社会各界创新创作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完善了入罪标准,增设了新罪名。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中央政策和立法精神、满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需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本《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的系统性解释,吸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定,同时废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释,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效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解释》的基本特点
《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保护、依法解释、法治统一、问题导向,确保内容科学合理、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解释》关于入罪标准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门槛,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置从重、从轻处罚条文,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罪责刑一致。
二是坚持依法解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遵循权利法定和罪刑法定“双重法定”原则。《解释》严格遵循刑法、知识产权部门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本意,结合司法实践,依法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罪状含义,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特别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三是坚持法治统一,确保司法标准一致。《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发行”等法律用语的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刑事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一致性,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协调性,确保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保护整体合力的发挥。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凝聚法治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全面系统梳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完善。《解释》对“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实践中争议较大问题进一步明确标准,确保相关刑法规定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
一是商标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是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四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同时配套发布9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这些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解释》的精神,有助于对《解释》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附答记者问:
问1: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请问,《解释》是如何贯彻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李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方式,是严格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解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原则,降低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条款、提高罚金适用上限。下面,我作具体说明:
一是降低入罪标准。《解释》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并根据实际降低了标识犯罪以及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
二是增加入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规定。《解释》结合司法实际,增加入罪情形。例如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销售复制件数量”等规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情形;为依法严惩多次侵权、长期侵权,针对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的情形降低入罪数额标准。
三是规定从重处罚条款。《解释》规定了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较大的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务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情形,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四是提高罚金适用上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罚金刑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解释》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罚金刑适用的上限。
需要说明的是,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持依法严格保护,仍然需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一致。
问2:刚才发布稿中提到,《解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坚持法治统一,确保司法标准一致。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解释》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个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 刘太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刑事、民事、行政问题交织,办案中特别强调对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的审查。《解释》制定过程中,严格落实法秩序统一原则,实现刑事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之间的协调,同时又兼顾刑法保护的特殊性,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一是在重要概念上与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持一致。《解释》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含义,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持一致。以往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中,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解释为“复制发行”。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之一,与“复制发行”并列,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不合适。因此,《解释》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概念做出解释,与“复制发行”明确区分,也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广播权相区分。
二是在法律适用上与行政执法规定保持协调。“违法所得数额”是评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维度,也是主要的入罪标准。《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数额”的概念和计算方式,需要扣除一定成本,与“非法经营数额”相区分。《解释》参考借鉴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上,也与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
三是兼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特点,更加注重对行为的实质评价。《解释》在认定犯罪构成时,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例如,《解释》第七条专门明确了侵犯商标权犯罪中“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件”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对于“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认定,要从商标的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出发,重视审查相关商标是否指向同一商品来源,而不能直接以不同商标注册号的商标数量来认定。关于注册商标标识“件”的认定,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问3: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的商业秘密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在法律上给予严格保护。请问,《解释》对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李剑: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当重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据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优化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解释》第17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一是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解释》第18条主要沿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并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以及“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的情形,按照行为人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利润的损失计算;对于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损失数额。
二是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解释》第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往往支付钱款等财物。《解释》据此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三是关于量刑升档的认定。《解释》第17条根据实际,将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入罪情形作为升档量刑标准,严惩严重的犯罪行为。
另外,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该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是一致的。行为人窃取、刺探商业秘密,可能会采取盗窃、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商业秘密的,可能会采取贿赂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知悉、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解释》第17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情形,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两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衔接。
问4:版权是文化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版权刑事司法保护是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当然要求。请问《解释》关于加强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重点和亮点?
刘太宗:版权是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加强版权刑事司法保护,对于激发文化创新活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中关于版权保护,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刑法规定,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彰显依法严格保护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刑法保护的明确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作了大幅度修改,将“侵犯表演者权”“破坏技术措施”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扩大了刑事保护的范围,《解释》相应增加了相关内容。例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对于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明确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合理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界限。原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将“复制发行”规定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按此规定,对于购买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并不清晰。这次司法解释作了调整,明确“复制发行”是指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而不包括单独发行的行为。
三是完善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吸收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内容,在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主要修改之处有:对于侵犯著作权罪,新增“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入罪情形,保留“被点击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并由“五万次”适当提高到“十万次”;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增加规定“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由“十万元”修改为“五万元”,与其他知识产权罪名之间保持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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