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2024年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01、涉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热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被告某网讯公司系某AI软件的开发者。当用户输入相应内容后,该AI软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切割成短视频片段,存储在服务器上并直接向用户提供。此外,被告某网讯公司通过名为AI成片技术手段,支持用户利用上述侵权视频片段,快速自动拼接生成更多侵权视频,并诱导、鼓励用户传播至各大平台播放、转发。原告主张被告利用涉案作品为涉案软件不当攫取热度及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原告基于涉案作品所获得的正当竞争利益,遂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基础。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当前的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构建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作为过错判断标准。据此判决被告某网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8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利用人工智能产品切条搬运他人作品的典型案例。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司法挑战,法院应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该案以过错责任作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生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彰显了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依法治理相融合的理念,为新兴技术领域的规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02、涉医疗检测耗材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医疗检测耗材的生产与销售。2022年3月,邓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通过培训、规章制度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邓某入职三个月后申请辞职。此后,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续收到客户的反馈,询问其与某科技公司的关系,或因其报价高于某科技公司而要求降价。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邓某离职前下载了六十多万行销售出库单数据。还发现,邓某离职不到一个月即以其妻子黄某的名义陆续成立了从事相同业务的某科技公司和某贸易公司。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邓某及其成立的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费用9.4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邓某、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60万元并赔礼道歉。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出库单数据信息可以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即使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也难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信息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邓某在离职前下载的大量数据信息远超其工作需要,结合邓某在入职前并无相关从业经历,入职三个月即辞职并以妻子名义成立竞对公司等事实,可认定邓某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在核实基础客户信息范围的基础上,部分改判邓某、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环境下,基础客户信息可能可以从网络收集获得而往往不被认定具有秘密性。但当客户信息数量足够庞大,需要花费较多时间、精力才能获得时,该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就应当被认定并予以保护,否则侵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无偿使用该信息。本案深入分析涉案信息的内容、特点,认定了数量庞大且可轻易提炼交易习惯、意向的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此外,本案对虽不属破解账户权限但系明显恶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了系以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03、涉侵害商业秘密中证据认定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三被告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曾系原告湖南某光电线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某负责销售和技术指导,李某某负责网店运营和推广,陈某某负责线下销售。杨某某在原告处就职时,与陈某某成立湖南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电缆公司),开展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业务,利用在原告就职时掌握的客户信息,以湖南某电缆公司名义与多名客户发生交易;李某某明知杨某某成立湖南某电缆公司开展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业务,仍将其在原告处就职时掌握的客户名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原告发现后,为及时保存证据,未经杨某某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其手机,提取被告泄露、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证据,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原告系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湖南某电缆公司、杨某某、陈某某利用杨某某、李某某在原告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该客户信息获利,系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被告湖南某电缆公司、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被告李某某在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适当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据标准的典型案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作为被侵权人往往难以掌握证据,本案中,权利人为及时保存证据,在紧急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手机固定证据,该取证方式虽有不当,但该不当性对侵权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故该部分证据来源虽有瑕疵,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仍予采信。本案的处理对结合具体案情适当平衡当事人的各项权益,以缓解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04、涉“乳双歧杆菌”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系“乳双歧杆菌BL-11”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被告生产、销售的“安达里复合粉(固体饮料)”包装及质检报告标注的产品含量信息中,均标注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乳双歧杆菌BL-11”成分,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益生菌“菌属名称+菌种名称+菌株名称”的组合命名规则,对涉益生菌发明专利进行比对时,可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组分表标注的菌株名称推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中,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质检报告标注的产品含量信息,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含有乳双歧杆菌BL-11。被告亦宣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在被告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7、8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益生菌发明专利侵权比对的典型案例。该案参考植物新品种领域关于“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定,结合国际公认的《国际细菌命名法规》及我国细菌命名,对菌株采用“菌属名称+菌种名称+菌株名称”的组合命名规则,通过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质检报告标注的产品含量信息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乳双歧杆菌BL-11”,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含有乳双歧杆菌BL-11,从而将推翻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该案对提高发明专利侵权比对效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具有参考意义。
05、涉保税维修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国外公司系某知名手机品牌生产商,郴州某公司(郴州自贸片区企业)系国内知名保税维修企业,两公司因商标侵权与确认商标不侵权产生纠纷并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作为保税维修的郴州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其对境外委托维修产品的零部件是否有审查真伪义务,对维修后产品在境外的流向是否有审查监督义务。
【裁判结果】
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法析理,双方在达成和解后分别撤回起诉,并形成业务上的合作,郴州某公司成为某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首个保税维修合作伙伴。
【典型意义】
本是针锋相对的原告与被告,因诉讼妥善处理而成为商务合作伙伴,这是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涉企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审理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结,探索了保税维修行业中商标使用的边界,为保税维修企业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商标使用困扰,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经营发展机会,实现了以审判促合作的良好效果。
湖南法院2024年度服务保障文化创新典型案例
01、“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TFBOYS”系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打造的人气组合,2023年8月6日该人气组合在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演唱会新媒体播放、放映等著作权。2023年8月6日晚,被告长沙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前坪广场以及内部G层四季花园两个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的形式现场直播该演唱会,观看人数超千人。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长沙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涉案演唱会直播,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遂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895万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涉案演唱会直播拍摄画面的选择、拍摄角度的掌控及编排,并结合节目制作流程、操作细节、后续处理等综合分析,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播放和录制的形式分析,其满足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据此认定涉案演唱会直播满足视听作品的两个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告通过电子投影仪向现场公众通过公开播放的方式在线播放涉案演唱会直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广播权。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该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回归著作权立法本意,明确视听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认定标准为独创性有无而非高低,这为区分两者以及两者所产生的权益保护明确了一定的裁判规则,对类似的游戏直播、赛事直播、授课直播等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类型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文旅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02、涉《守护解放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警务纪实节目《守护解放西》的著作权人,该节目自2019年首播以来,获得了广泛关注和好评,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节目拍摄地擅自使用《守护解放西》的节目名称,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守护解放西”作为节目名称,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在店铺外墙突出使用“守护解放西”标识,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明确知名视频文化产品的名称和品牌价值受法律保护,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与投入,对于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案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通过不当手段进行商业推广,从而促进诚信营商环境的构建。
03、擅自搭建《梦幻西游》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从网络游戏论坛中下载了《梦幻西游》私服游戏源代码,自行修改生成“梦十一”私服游戏客服端,并负责服务器架设、后台搭建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一负责宣传和推广,朱某某、张某一与张某二按照一定比例对玩家的游戏充值金额分成。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该私服游戏运营期间,朱某某接受玩家充值金额不少于290万元,违法所得不少于25万元,其中,张某一、张某二违法所得不少于24.6万元。经鉴定,上述“梦十一”私服游戏与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一、朱某某、张某二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各被告人判处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擅自搭建私服游戏的行为是对原游戏开发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私服游戏的运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源代码,搭建未经授权的游戏服务器,吸引玩家充值、购买装备等,从中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依法适用刑事制裁,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
04、涉“天门山”文旅品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是注册商标图片1.png和楷体“天门山”的登记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酒类,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32年3月27日和2034年6月20日。原告认为被告张家界某某公司在其经销的白酒包装上使用“天门山”字样标识,并在张家界当地进行宣传营销,侵害了原告马某某的商标专用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万元。被告张家界某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公司登记地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从2023年7月起开始通过注册商标“谭家村”运营“天门山开门红”“谭家村金玉满堂”等酒类产品,涉案产品在包装上方印有注册商标“谭家村”,包装正面印有“天门山”的字样。被告通过抖音等平台推广其运营生产的酒类产品,并在张家界永定区公交车车身投放广告。张家界天门山,古称嵩梁山,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天门山景区于2011年9月获得5A级景区资格。2015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109个县市区批复方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更名为天门山镇。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门山是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的风景名胜区,也是张家界市永定区下辖的镇,被告张家界某某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天门山”字样,主要是对其产品产地的一种强调,发挥的是一种地名标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即使马某某将“天门山”注册为商标,也不能禁止张家界永定区当地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产地正当使用该地名。另经比对,张家界某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天门山”字样与涉案商标有明显不同。据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家界某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酒类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马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地名作为公共资源符号,承载着区域历史文化与集体记忆,其商标化使用具有显著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含有地名商标侵权案件时,一方面要严格规制恶意攀附行为,通过“是否导致混淆”的实质标准进行判断,另一方面也要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院裁判明确了经营者在商品产地、服务来源等场景中正当使用地名标识的权利。地名商标的“非排他性”保护为地域文化资源打开了共享端口,也为地域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05、涉“重点版权预警作品”著作权保护案
【案情简介】
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系电视剧《尚食》的著作权人,在该剧热播期间,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发现杭州趣某公司开发经营一款网盘软件“某某云盘”中,用户加入群组后可以播放和下载《尚食》。在该“某某云盘”内容广场搜索涉案作品“尚食”,结果中有大量含有“同步更新影视剧”等字样的群组信息,点击可一键加群,不用经过审核。群组内有大量热播影视剧资源文件夹,均为全集整片,公众可直接在云盘内观看,也可以下载至本地。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以杭州趣某公司侵犯其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杭州趣某公司辩称,侵权内容由网盘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作品系用户上传,但杭州趣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一,杭州趣某公司在宣传“某某云盘”软件时强调该软件的内容搜索功能,并介绍汇聚各类影视资源等,证明内容搜索和分享是该软件的主要功能;第二,涉案作品本身重点版权保护预警作品,杭州趣某公司理应尽到较高注意义务;第三,杭州趣某公司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核后展示,本案所涉群组均包含大量视频内容,杭州趣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理应对普通用户上传分享大量影片的情况进行著作权授权审查。综上,杭州趣某公司应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杭州趣某公司赔偿湖南某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避风港原则”例外适用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判决揭示了平台功能定位与注意义务的关联性,突破了“避风港”原则的一般适用规则,彰显司法对新型网络侵权形态的回应能力。另一方面,重点保护了进入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的作品,确立了“重点版权预警作品”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强化效应,体现了对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尊重,也为平台建立分级审核制度提供了指引,对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与网络空间治理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