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状况(2020-2024)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是驱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近年来,南京法院紧扣数字经济发展需求,设立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4年,全市法院共新收数据资源类案件10574件、审结10627件,案件数量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反映出数据资源承载的价值日益提升。
从案件类型来看,具体有:1.知识产权型纠纷,包括与数据挖掘、开发、数据应用和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及设备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技术或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等。2.人格权益型纠纷,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纠纷,隐私权纠纷等。3.财产权益型纠纷,包括涉及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收益分配、质押融资等纠纷;4.安全秩序型纠纷,包括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数据资源的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涉案数据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从单一的用户信息拓展至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平台运营数据、技术图纸等高价值内容。数据应用场景贯穿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全生命周期,反映出数据资源的广泛应用。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数据要素重要性日益突显。数据作为驱动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其司法保护需兼顾其财产属性与综合社会价值。案件审理不仅要关注数据权益归属,更应注重其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2.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数据资源类案件多涉及区块链、云计算、加密算法等技术,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3.案件分布与产业布局存在相关性。南京江北新区和雨花台区法院受理的数据资源类型案件数量多、类型丰富,其原因在于,江北新区具有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集聚优势,雨花台区则以中国(南京)软件谷为核心,聚集了华为、中兴等4000余家软件企业,产业密集区域的数字技术创新与数据应用场景丰富。
三、裁判理念、规则与方法举要
1.坚持数据分类施策、严格保护的裁判理念。南京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兜底条款或原则性条款,合理运用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裁判方法,探索构建了分门别类、系统包容的数据资源立体化保护机制。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制定了《南京数据资源法庭案件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规范数据资源案件办案流程。
2.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权益保护。在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通过认定反向破解芯片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填补了刑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空白。在未某公司与云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明确主程序受开源协议约束,但独立预览程序仍受著作权保护。该案系国内首起采纳GPL抗辩的典型案例,为开源生态治理提供司法范本。
3.规制涉数据资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腾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爱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知名网络游戏账号数据租赁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国内首例商业化代练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腾某公司等与南京考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诱导分享、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腾某公司等与猎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提供微信账号交易、辅助注册、解封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国内首例有关微信账号交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南京某二手车公司与南京某汽车公司、周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非法标注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4.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在河南大某客户端公司与华某软件技术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明确了API接口传输场景下平台的责任边界,要求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严格审查权利来源,防止“避风港”原则滥用。
5.坚守数据安全底线。在被告人吴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中,对通过小程序非法获取、利用、销售用户数据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认定。在被告人胡某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对网络平台工作人员获取、出售用户数据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认定。
6.推出“穿透式一揽子”实质解纷法。在某科技股份公司与某软件技术公司之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提出“一揽子”调解方案。在全面梳理双方10个项目合同纠纷的基础上,逐一固定双方无争议事项,最终促成双方就前述10个项目的所有合同纠纷达成全面和解,为双方8年的诉讼马拉松画上句号。
四、案件审判难点
1.数据生成路径错综复杂影响保护范围认定。数据收集、处理、流转的过程往往由多个主体参与,司法实践中,难以厘清各环节权益边界。同时,数据在跨平台整合、算法加工中可能产生性质转变或敏感关联,其“可识别性”认定因技术路径隐蔽而增加难度。
2.制度供给不足裁判尺度较难把握。当下,与数据资源相关的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既有法律规范在调整数据资源法律关系时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性。
3.多元利益竞合考验司法衡平能力。涉数据资源纠纷的本质是多元利益在数字生态中的冲突与调和,司法需在“保护”与“利用”、“私权”与“公益”、“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4.跨部门协同机制不足制约数据保护效能。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要素市场秩序维护存在行政与司法“双轨”体系,涉数据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需要强化。
五、加强数据资源类案件专业化审判的对策建议
1.强化审判能力建设。高标准建设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发挥裁判规则引领作用。推进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专职技术调查官、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咨询专家库与南京市数据专家委员会、全市首席数据官等专业人才的共享、交流机制,打造“法律+技术”复合型审判团队。探索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建设智慧审判辅助系统。
2.强化裁判规则供给。加强对数据权属界定、流通利用、跨境交易、安全治理等前沿问题的研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积极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形成更多规则引领,着力打造数据资源案件审判高地。
3.强化纠纷多元化解。大力推广适用“穿透式一揽子”实质解纷法。联合行政机关、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探索“示范判决+集中调解”模式。
4.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将风险预防理念贯穿审判全流程,注重从个案、类案、司法数据分析研判中挖掘普遍性、深层次的数据治理问题、监管漏洞。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明确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规范数据资源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