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截至2025年4月,法庭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182件,其中民事案件13154件,行政案件13件,刑事案件15件。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 法庭受理案件13154件,其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为1265件,占全部案件的9.62%。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司法供给,加强涉新质生产力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支持和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 法庭受理案件13件,均为一审案件。法庭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相统一,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规范化。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 法庭受理案件15件,呈现案件类型集中、对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坚持又打又罚从而不让侵权者在经济上获益等特点。法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震慑功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法庭将立足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以系统性思维和创新型举措,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审判效能。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能力 持续提升法庭干警审判素能,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知晓技术的复合型法官,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障。
强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与治理 持续加强涉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深化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严格落实法检两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凝聚法检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构建知识产权府院联动全链条大保护格局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服务共融、智慧共聚的常态化运作,以府院合力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创新发展,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服务全市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知产法庭将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持续巩固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与行政的协同保护,让每一个创新成果都得到尊重,每一份智慧结晶都获得保障,用法治盾牌护航发展。
附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系A公司工程师,参与研发了一种生产添加钎剂铝硅合金的设备,并负责保管设备电子图纸。被告人佟某系A公司股东。佟某以人民币5万元自冯某某处购得上述设备电子图纸,并以其妻子名义注册成立B公司。后佟某以B公司名义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购得的图纸提供给案外公司并制造一台设备。佟某、冯某某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70余万元。2023年,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系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够为A公司产生经营利益,A公司也对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工程师的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保密协议,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作为股东的被告人佟某非法窃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赃,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对被害单位损失进行一定弥补,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佟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冯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考虑二被告人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52000元、50000元。
【典型意义】
案件所涉及的铝硅合金新材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环保型、高性能材料,其技术不仅提升了传统产业竞争力,更在新能源、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等领域催生新业态,其研发成果凝结着企业研发心血与资金投入,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不仅会让企业丧失市场优势,也会影响相关市场主体进一步创新的信心。
本案二被告人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违反了保密义务,将承载涉案设备技术信息图纸非法披露给案外公司,并使用涉案图纸为案外公司制造相关设备,侵害了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审理中,加大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强化对创新生态的修复。本案的审理,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效能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的一次集中展现。
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较高罚金,显著提高了犯罪分子侵权代价,以经济制裁手段彻底瓦解侵权行为的利益基础,彰显了司法审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通过刑事救济途径被害单位权利得到全面的维护,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创新成果的决心,增强了企业对司法救济的预期稳定性。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新材料等新质生产力领域商业秘密的强保护立场,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传递出"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明确信号,有助于激励企业创新科研投入,从而推动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性生态,实现了"惩戒-补偿-预防"三位一体的裁判效果。
来源:天津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