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揽子”调解
案例二: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等与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技术秘密之密点认定
案例三: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赵某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恶意规避执行、重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
案例四:哈尔滨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全额支持惩罚性赔偿
案例五: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擅自发布新版游戏测试内容侵害经营秘密
案例六:天津凯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查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电子商务平台较高注意义务认定
案例七:叶某与杨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涉美甲雕花翻模侵权
案例八:李某与江苏某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涉义务教育音乐教材使用非遗民歌责任认定
案例九:常州某合作社与江苏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超出种子生产经营地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十:周某某等八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某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全链条打击电商平台销假犯罪与重复侵权缓刑排除的适用
案例一: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揽子”调解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
基本案情: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拥有涉及存储器接口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生产存储卡,且拒绝按FRAND原则进行许可谈判。江某公司遂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厘清技术事实,组织多轮线上、线下谈判,最终促成双方就171件专利达成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的“一揽子”许可协议。调解书确认后,双方主动履行协议并共同向法院致谢。
典型意义:本案突破传统专利侵权纠纷对抗模式,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许可协议,是全球半导体存储行业首例在中国企业间达成的主流存储卡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该案先后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江苏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南京法院2024年度十大优秀案件”。
案例二: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等与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技术秘密之密点认定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292号
基本案情:艾某公司系美资企业在华设立的净水设备龙头企业,指控前高管朱某、陈某等人离职后设立本某公司,非法使用其净水器密封结构设计、检测标准等技术秘密,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连带赔偿30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8项密点涉及净水器核心部件方案及生产工艺,其中4项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技术秘密。最终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展现了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的全貌,涉及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侵权比对、多个被告侵权责任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多个难点问题,是技术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三: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赵某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恶意规避执行、重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019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896号
基本案情: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此前因销售白皮包装“金粳818”水稻种子被判侵权,但其拒不履行判决,转而通过微信群发布供货信息,由会计赵某某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继续销售白皮包装侵权种子。赵某某参与了种子扦样工作。法院认定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赵某赔偿180万元,赵某某根据其侵权情节、作用对其中的3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行为人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侵害同一植物新品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典型案例。既强化了对恶意规避强制执行、重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戒追击力度,又进一步彰显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最严格保护,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哈尔滨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全额支持惩罚性赔偿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13732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1136号?
基本案情:亮新某公司委托生产了包括“亮新甲甲天下抑菌液”等在内的多款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亮新甲”加盟店40余家。乐某公司认为亮新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影响大,且亮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艳青曾系其关联公司员工,据此主张亮新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亮新某公司的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范围较广,法院明确要求亮新某公司提供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但亮新某公司未能提交,根据证明妨碍规则,基于乐某公司主张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据此,判决亮新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对于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的计算,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合法确定了计算基数,强化了侵权人的诉讼诚信义务和协助义务,有力破解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难”问题。对于授权加盟经营行为的侵权认定、OEM厂家的侵权注意义务、合法来源的主客观要件认定、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等,均作出了详细认定,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五: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擅自发布新版游戏测试内容侵害经营秘密
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4民初17377号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新版游戏处于持续开发、更新阶段,与参与测试的游戏玩家陈某签订保密协议。陈某擅自将涉及该更新版本的游戏测试画面视频上传平台,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法律特征,构成商业秘密。陈某实施了侵害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经营秘密的案件。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打击游戏“剧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天津凯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查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电子商务平台较高注意义务认定
一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5民初16074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8393号
基本案情:凯某公司发现主播查某在抖音平台以提供专属端口App资源为卖点,为本某公司的儿童熏教机产品进行带货服务。查某在该产品中的专属端口App中提供了凯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凯叔讲故事”在线播放及缓存服务,故凯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网络主播查某在为本某公司产品带货时上传至专属端口App的“凯叔讲故事”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害了凯某公司的著作权,本某公司对前述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以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不应成立。最终判决判决查某、本某公司停止侵权,查某、本某公司连带赔偿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互联网主播带货新商业模式下著作权侵权的新类型案件。法院的裁判,确立了企业在聘请主播带货时,主播的行为边界与企业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密切相关的规则。企业不能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自己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该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网络主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叶某与杨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涉美甲雕花翻模侵权
一审: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1民初7411号
基本案情:叶某通过某社交网络平台账户发布其创作具有特色立体雕花造型的美甲作品,杨某某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了与叶某甲油雕花近似造型的模具,同时还使用叶某的美甲作品图片进行宣传。故叶某起诉要求杨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主张的甲油雕花作品应当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杨某某在涉案三个作品范围内侵害了叶某的著作权。最终判决杨某某停止侵权并向叶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美甲是近些年持续火爆的新消费领域,已经形成了美甲产品、美甲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美甲个体手工创作者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对于艺术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否定评价,一定程度上引导行业产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八:李某与江苏某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涉义务教育音乐教材使用非遗民歌责任认定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92民初3954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3349号
基本案情:李某就音乐作品《太阳出来喜洋洋》享有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该歌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经典民歌”,且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石柱土家啰儿调的经典代表曲目。江苏某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载有该歌的歌词、曲谱。李某请求判令江苏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书籍系为实施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其汇编的涉案作品为已发表的篇幅短小的音乐作品,但江苏某出版社并未正确指明作者姓名,故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害,最终判决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典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旨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并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需要准确把握著作权人的私权与知识的传播、义务教育的开展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案为出版行业的后续汇编出版行为提供了警示和借鉴,对权利人、教科书编写者以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进行了平衡。
案例九:常州某合作社与江苏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超出种子生产经营地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2民初6608号
基本案情:2021年,原、被告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常州市生产销售案涉种子。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约定的权益费22500元及市场防窜货保证金2000元。因繁殖出来的大田种子发芽率不足、减产严重,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常州生产经营案涉种子,而常州地区并不属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限定的种子生产地点,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基于严重违法的行为支付被告相关款项,故返还款项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至于被告基于非法原因取得的财产,应依法另行处理。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进行了判断,准确认定双方的行为会对种子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损害农户利益,冲击粮食安全,认定双方据此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告的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体现了法院通过司法和行政的相互衔接、有效配合,保护种子质量,守护粮食安全。
案例十:周某某等八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某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全链条打击电商平台销假犯罪与重复侵权缓刑排除的适用
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4刑初338号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周某某明知是假冒的箭牌等知名卫浴品牌的产品仍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平台店铺对外销售。苏某某、陈某某明知周某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卫浴产品,仍帮助其运输,协助销售假冒品牌卫浴产品。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苏某某擅自使用打标机在空白卫浴产品上标注箭牌等知名卫浴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后向周某某等人销售。古某某、周某某擅自使用打标机在空白卫浴产品上标注科勒等知名卫浴注册商标标识,后向周某某等人销售。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等八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依托电商平台构建“生产—供应—销售”全链条制售假冒知名卫浴商标商品的典型案件,其意义在于司法机关通过精准锁定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主体,对核心组织者及假冒产品源头制造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并根据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作用严格区分主从犯责任。对主犯适用“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效遏制规模化、团伙化网络售假犯罪。同时,针对曾经因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者,在其实施同类型犯罪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排除缓刑适用,破除侵权者“低成本再犯”的侥幸心理,彰显对重复侵权“零容忍”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