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廖荻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闻杰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版权侵权,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面对权利人的指控,网络平台通常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又或者认为其在知道侵权后已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和网络平台之间针对侵权内容平台是否构成应知、应采取怎样的必要措施、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等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尤其是在侵权客体为重大体育赛事时,争议更为明显。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发起的两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案件分别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侵权案【1】(以下简称“虎牙案”),以及诉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YY直播”侵权案【2】(以下简称“YY案”)。央视公司主张,涉案手机应用“虎牙直播”和“YY”,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了“2020欧洲杯足球赛”的实时在线直播服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两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客观上放任了侵权直播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再次厘清了网络平台应知以及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边界,同时为网络平台涉重大体育赛事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新视角。本文将结合上述两案,以及当前司法实践,简要分析涉重大体育赛事时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及网络平台侵权防治问题,旨在为相关争议提供更多思考路径。
一、法律规定梳理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如下表所示)。从规定可以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的转通知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在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如若未履行相关义务或履行不及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可能被认定具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后,网络直播行为纳入了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但由于侵害广播权的行为缺少具体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在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交互性上,所以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网络直播行为,法院在考量平台责任时依然会直接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虎牙案和YY案亦是如此。因此,上述依据系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案件中较常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网络平台责任认定的难点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时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但实践中对于应当知道、必要措施和及时的认定依然是案件的核心难点。
(一)应知的认定
应知强调的是网络平台主观上对于侵权知悉的应然状态。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是谓“知道”(明知)。但在权利人没有进行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平台也会因为某些因素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应知),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再通过“避风港”规则予以免责。
《若干规定》第九条等条款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进行了规定和列举。总的来说,对于应知的判断还是围绕着网络用户侵害事实是否明显、平台是否能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而进行。以虎牙案涉及的直播类平台为例,法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网络平台构成应知。其一,涉案作品经过版权保护预警和声明,网络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般而言,作品的知名度越高,经过公开的版权预警和声明,平台注意义务越高,同时判断侵权的难度越低,应知侵权的可能性越高。其二,原告多次、持续向被告发出侵权告知函。在权利人已经进行过发函通知的情况下,平台对于可能存在的侵权逐渐有一定预知,后续随着侵权和发函的持续,平台应知侵权的可能性将提高。其三,侵权时间及发布区域集中、侵权信息显著。集中区域发生侵权使得平台发现侵权的难度及采取措施的成本降低,相关区域侵权风险高,直播间名称带有作品相关关键词侵权信息显著性高,平台应知侵权的可能性高。其四,被告作为专业直播平台运营方具有较高的审核管理义务及能力。结合平台的审核能力亦可判断其是否能够感知到侵权。总之,围绕具体事实判断侵权是否明显,平台能否感知侵权是判断应知的核心关键。
一般情况下重大体育赛事发生侵权时,权利人都会持续发送侵权告知函。随着赛事的推进,侵权内容和发函的累积,平台侵权越发明显,平台能够感知到用户实施侵权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高。相应地,平台构成应知的可能性也应提高,其利用“避风港”规则抗辩的空间应越来越小。在虎牙和YY两个案件中均存在权利人持续发送侵权告知函,而平台仍持续侵权的情况,其中持续侵权的内容包括未发过函通知的内容。笔者认为,正如虎牙案中提到的“随着赛程进行,被告已发现的侵权及处罚数量大量累积,甚至在原告发出侵权告知函后,被告明知赛事进行期间存在直播侵权的高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侵权数量的累积,其存在从未知侵权的状态到应知侵权状态地转变。尤其是在重大赛事进程中,随着权利人多次发送侵权告知,平台对于已发现的侵权累积到一定程度,其每次删除通知内容后,新的侵权内容再次出现、屡删不绝,此时平台对侵权就应当有所感知,就平台内的侵权内容(包括权利人没有通知到的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主动、积极的必要措施阻断侵权,不再适用避风港规则。例如,在搜狐视频诉今日头条《屌丝男士》案【3】中,苏州中院认为“通过一次次具体侵权链接通知方式无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专业、大型的短视频运营网站,在重复侵权事实明显的情况下,其应当负担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排查或审查,而不能仅被动删除侵权链接从而主张免责。”亦可证明权利人多次发函后平台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侵权发生,难再适用避风港规则。
此外,涉重大体育赛事案件中,版权人一般会向各大网络平台公开赛事版权主体和权利界限,国家版权局也会发布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平台通过公开媒体资源,可以较为容易地识别出赛事版权人以及授权链上的其他相关方。同时,重大赛事本身具备知名度高、影响力大、时效性短、个人用户不享有版权等特点,这些特点天然地提高了平台的注意义务,总体上也降低了重大赛事在应知方面的认定标准。
(二)必要措施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至于平台要采取哪些必要措施,没有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必要措施类型包括事前的过滤、拦截等预防措施以及事后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事前还是事后措施,都应满足合理且有效的原则。是否合理、有效可结合侵权客体性质、平台性质及其治理能力、措施实施效果、行业一般治理手段等维度来进行判断。
以虎牙案为例,法院首先从侵权客体性质出发,即涉案赛事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事前发布过版权保护预警等因素,认为总体上虎牙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平台性质及其治理能力方面,法院认为“虎牙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平台,不仅有义务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其规则及运营模式也反映其具备治理涉案赛事侵权直播的条件。在措施实施效果方面,认为其在预防措施设置方面,虽设置了屏蔽词,但并未针对侵权集中的专区采取细化治理措施,这导致了其措施并没有达到防止损害扩大的效果。并且事后处罚措施中短暂打断侵权直播间的处罚不属于断开链接等阻止继续侵权的有效措施,相关处罚升级措施也没有达到阻止继续侵权直播或不再吸引观众进入观看的效果,且平台存在同一用户反复开设直播间的情形。随着赛程进行,已发现的侵权及处罚数量大量累积,甚至在央视公司发出侵权告知函后,虎牙平台对于赛事进行期间存在直播侵权的高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但仍未调整不合理措施,直至在侵权高危时的决赛日依然采取此前不合理的措施。最终,法院结合行业一般治理情况,认定“虎牙直播”平台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积极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持续,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件为网络平台在必要措施合理性、有效性界定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平台对于某些侵权集中的专区应采取更合理的治理措施。例如本案当中结合已发现的侵权情形,应对侵权集中的“体育”专区设置细化的屏蔽词等。此外,明确了平台应关注必要措施的实施效果。随着侵权及处罚数量大量累积,如侵权情况并未改善,平台就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调整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非一成不变地沿用之前的措施,否则就像医生给病人开了几服药吃了病没治好,还继续吃一样。平台的措施也应该是以“治好病”为目的,并非机械地删除权利人通知的内容便可当然免责,还需要结合技术发展、平台性质和侵权发生的实际情况,更加精细化、具体化、动态化地采取必要措施,达到阻断侵权行为继续和防止侵害后果扩大的效果。
为满足前述必要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平台应为处于热播期的重大体育赛事主动设置事前预防措施。原因如下,其一,赛事经版权预警及公开声明,权属明确。其二,热播赛事时效性极短,平台若仅针对侵权内容进行事后处理存在滞后性,比赛结束再阻止侵权没有了意义。其三,赛事的影响力大并且其价值主要集中于热播时段,一旦发生侵权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通过事后救济予以充分弥补。所以热播赛事仅采取事后的通知-删除等方式并不合理,在阻止侵权和防止侵权扩大方面效果不佳,不满足前述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在虎牙和YY两个涉重大体育赛事案件中,法院也强调了平台应采取的事前预防措施。例如前述虎牙案中法院强调了事前设置屏蔽词需结合实际侵权情况精细化处理。YY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1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人为欧足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在该赛事举办期间均属于侵权高发期,津虹公司作为YY平台的运营者,在明知未获得涉案赛事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对于平台上以“欧洲杯”或比赛队伍设置为直播间名称的直播行为,未采取积极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具有过错。因此,主动采取事前预防措施是平台针对热播重大赛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三)及时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强调的是事后措施的时效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条主要强调的是平台在接到通知“明知”情形下的及时义务,但在“应知”情形下,为防止损害扩大,“及时”也是应有之义。
该条款对于多久算得上及时没有明确界定。普遍的观点是“及时”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包括侵权作品性质、影响力、作品时效性、紧急程度即不在某个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采取必要措施的效果等方面。一般来说作品的知名度越高、影响力越大,发生侵权后的传播速度就越快、影响范围越大,损害后果也就越大,相应所需采取措施的及时程度就越高。此外,作品的时效性越短,其价值越集中于其时效期,所需采取的及时程度就越高。而在采取措施的效果方面,考虑到必要措施采取的目的之一是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控制范围内尽可能制止用户侵权或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及时”,还应当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后,是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4】
综合这些因素,重大赛事热播期间用户通过直播赛事的方式实施侵权的,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程度最高。正如虎牙案和YY案,直播比赛是赛事期间侵权最主要的侵权形态,观众更热衷于未知结果的比赛,对于热播赛事而言其价值就体现在短暂的直播期间。例如,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悦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盘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禁令案【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卡塔尔世界杯于赛事周期较短,相关公众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主要集中在赛事的举办期间。因此,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被诉行为发生在赛事举办期间。基于赛事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两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线传播赛事节目,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或将掠取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世界杯赛事节目传播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赛事热播期间通过直播比赛的方式实施侵权的,平台就应审慎对待可能的侵权风险,一旦发现侵权平台就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阻断。同时,还应关注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如虎牙平台发生侵权后所做的遮罩1分钟、冻结10分钟等措施,即使其立即采取了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足以制止用户侵权或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采取措施后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也不能谓之“及时”。
“及时”程度次之的是赛事热播期间通过点播方式实施侵权的情况。由于点播方式侵权的紧迫程度低于直播方式,故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程度应低于通过直播方式实施侵权。但基于重大赛事的特点,点播的及时程度也应略高于或等于处于热播期的其他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视听作品。
再次之,是处于热播期的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视听作品,因其知名度高,影响力、时效性集中于热播阶段,应对处于热播期的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视听作品采取较高的及时程度,例如,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庆余年第二季》诉中禁令案【6】亦对此进行了说明。然后才是处于热播期的其他作品,以及非热播期的一般作品。
三、网络平台对于重大体育赛事保护的措施建议
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为33008亿元,而2014年这一数据是13574亿元,八年时间,增长了143.2%。【7】随着体育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赛事版权的商业价值愈发凸显,保护体育赛事版权不仅是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推动体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结合本文,网络平台对于重大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第一,采取合理、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平台应结合技术手段主动设置预防侵权的措施,如设置关键词屏蔽,采用过滤、拦截、画面识别等技术防止用户上传、传播侵权赛事。在预防措施的设置方面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相关措施,例如针对侵权高发区域设置有针对性的关键词予以屏蔽,避免设置了预防措施却起不到预防效果的情况出现。还可以在平台显著位置或侵权风险集中、高发位置发布版权保护公告,要求其用户严格遵守相关公告,严禁未经授权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
第二,采取及时、合理且有效的事后措施。平台需对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中公布的重大体育赛事加强版权保护。在赛事热播期间,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封禁相关账号等必要措施处理权利人投诉的侵权内容。随着赛事推进和发函的累计,平台不应仅依赖权利人的通知,还应主动对其平台可能存在侵权集中高发的区域进行审查,对权利人通知函件中提到的以及主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侵权集中高发区域设置专人监控或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治理。避免出现每次删除权利人通知的侵权内容后,新的侵权内容再次出现、屡删不绝的情况。过程中发现的重点账号,如大量传播侵权内容的用户以及多次侵权的用户,平台应予以重点关注,避免重复侵权的发生。
第三,在整个赛程期间,建议平台根据侵权实际情况合理地调整所采取的事前和事后措施,以达到有效地阻断侵权、防止侵权扩大的效果。
结语
重大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不仅关乎版权人的利益,更是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从网络平台的应知、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程度三个维度出发,重点探讨了网络平台在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网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围绕着合理且有效的原则,细化、动态化的针对热播重大赛事主动设置事前预防措施。在事后处置方面,应加强及时响应速度,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手段制止侵权。同时,随着权利人发函和平台侵权的累积,平台应当知道侵权的存在,不应再依赖“避风港”规则仅对发函内容进行处理,还应当提高注意义务,主动采取措施阻断平台内的侵权行为、防止侵害扩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保护建议,旨在帮助网络平台构建更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释:
【1】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号:(2024)粤0192民初166号 (判决尚未生效)。
【2】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号:(2023)粤0192民初15997号(判决尚未生效)。
【3】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7)苏05民初331号。
【4】白熊知产:《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涉网络平台案件的特点及裁判要点》,https://mp.weixin.qq.com/s/z7ktqGlKCXvZB5ADGzZBWA
【5】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悦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盘球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号:(2022)沪0115行保3号
【6】上海浦东法院:《这样也能看<庆余年2>?浦东法院发出诉中行为禁令!》,https://mp.weixin.qq.com/s/kH8p7xRrUW7_m5pagLPNvg
【7】体坛经济观察:《2024体育大年来临,看产业者如何抓住机遇》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948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