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一个月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手机APP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林某在使用“好购”公司运营的“好购”APP时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编写的《“好购”APP读取剪贴板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报告结果和鉴定意见均为“好购”APP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功能,当该APP监测到剪贴板有数据时,就会自动获取剪贴板上的所有数据。
林某认为:
剪贴板可以存储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好购”APP的《隐私政策》并无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相关说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征得用户同意,“好购”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故其将“好购”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未经许可收集的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好购”公司辩称:
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好购”APP需获取剪贴板数据,但仅将符合格式要求的数据上传网络服务器分析并匹配对应的商品,如有对应的商品则进行跳转,如无对应的商品则丢弃不存储。
经法院审理查明:
“好购”APP的《隐私政策》关于“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对APP拟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列举,用户剪贴板信息并未包括在列举上述范围内,成功安装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APP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
结合鉴定意见和“好购”公司的答辩,法院确认“好购”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
争议焦点
“好购”APP是否侵害林某隐私权;
如构成侵权,该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好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2020年1月立案后,林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好购”APP进行鉴定,“好购”公司又于2020年10月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因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软件源代码,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因涉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好购”APP存在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好购”公司作为“好购”APP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林某主动告知上述情况且未经林某许可,存在过错,依法应向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私密空间是自然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不限于传统的物理空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信息存储范围已经拓展至网络虚拟空间,私人支配的网络虚拟空间也应纳入私密空间的范畴。
手机存储空间是手机用户私人支配、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虚拟私密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
“好购”公司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其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
二、该行为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
该行为会导致林某手机中的私密信息可能被“好购”公司收集、上传、使用,该可能性实现的情形是两个“€”符号间含有私密信息,该可能性一旦实现,所能够造成的私密信息泄露会对林某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
同时,“好购”公司未将“好购”APP能够监测、读取个人手机剪贴板的事实告知林某,该行为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的高风险状态,给林某的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的侵扰和不安。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好购”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侵害林某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好购”APP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林某手机剪贴板信息的行为侵害林某的隐私权。
经法院审理:
01 林某诉请“好购”公司在公司官网和“好购”APP首页赔礼道歉,结合林某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法院判定“好购”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向林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02 林某诉请“好购”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好购”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对林某的外部评价等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或导致他人对林某产生了不当认知,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03 林某诉请“好购”公司删除已经收集的个人信息,但因其未明确要求删除的具体内容,其也在庭审中明确“信息”的定义属于概括性陈述,因林某未举证证明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该诉请不具有可执行性,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04 林某诉请“好购”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因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 李朋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和数字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手机APP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案纠纷便是因手机APP未经用户同意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而引起的。
“好购”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隐私政策声明不一致,并且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呈交叉关系,即有的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而有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个人信息;有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安宁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
本案中,林某认为剪贴版可以存储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是经查明,“好购”公司读取的是符合格式要求即两个“€”符号之间的剪贴板数据,该行为会导致林某手机中的私密信息可能被“好购”公司收集,并且该可能性实现的前提是两个“€”符号间含有私密信息,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不囿于探究林某的何种具体的个人信息被实际侵害,而是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入手,注意到原告诉请的内容实际上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进而根据隐私的内涵和私人空间的定义,认定手机剪贴板属于个人私密空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信息存储范围已经拓展至网络虚拟空间,私人支配的网络虚拟空间也应纳入私密空间的范畴,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具有私人支配性,且手机剪贴板的存储内容多样,除了可以存储商品链接等非个人信息外,还可以存储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即手机剪贴板可能含有用户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应纳入私密空间的范畴。
“好购”公司未经用户许可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的高风险状态,给林某的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的侵扰和不安,据此认定“好购”公司的行为属于以侵入私密空间、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侵害林某隐私权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对林某民事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醒
互联网平台、手机APP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按照隐私政策,以用户知情同意为前提,主动告知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自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遵循“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的原则,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2.收集个人信息时要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
3.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