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湖北高院就上诉人广东好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某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好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上诉人苏州好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某某公司)及被上诉人江苏好某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被上诉人武汉某某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武汉中院(2023)鄂01知民初7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撤销第五项、第六项;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广东好某某公司案涉商标保护范围内申请注册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连带赔偿广东好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案情简介
广东好某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好太太”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立即更改企业名称;2.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网、店铺名称及页面、办公场所、社交账号、宣传活动、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等上使用与广东好某某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文字及域名(包括haotaitai-lock.com、haotaitai-cn.com.cn、haotaitai-cn.com、haotaitai-group.com、haotaitai-cn.znjj.tv)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将前述域名移转给广东好某某公司;3.判令武汉某某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广东好某某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智能锁产品;4.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武汉某某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申请注册与广东好某某公司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新浪网首页上连续七天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7.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广东好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8.判令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广东好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的答辩主张,以及一审已查明事实,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1. 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的案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共同行为;2. 广东好某某公司所诉的案涉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广东好某某公司所诉的案涉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如案涉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则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武汉某某饰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的案涉行为已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广东好某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武汉某某饰公司的案涉行为也已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广东好某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好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好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之上,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之中,使用含有“Haotaitai”和“好太太”文字的案涉侵权标识;二、武汉某某饰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三、江苏好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好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四、江苏好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好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含有“好太太”字样的企业名称;五、江苏好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好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好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206400元;六、驳回广东好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2.案涉行为是否侵害广东好某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3.广东好某某公司指控的案涉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湖北高院认为,针对管辖权异议,法院亦已作出(2023)鄂知民终712号终审裁定,确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行为是否侵害广东好某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案涉被诉侵权标识“好太太”“Haotaitai”被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使用于智能门锁商品和包装之上,以及与上述商品有关的案涉经营和宣传活动之中,四公司存在相同股东及高管等关联关系,相互合作使用案涉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广东好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是广东好某某公司第1407896号“”注册商标多次在晾衣架领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好某某公司在其第11842099号“
”注册商标上累积的商誉应归其所有。
二是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交的商标信息中,要么未被准予注册,要么尚未获准注册,要么被宣告无效,要么所核准注册的商品明显与本案侵权商品无关联。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在智能锁商品上使用含有“好太太”文字、拼音以及含有上述文字元素的组合标识没有法律依据,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案涉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即本案智能锁商品与金属锁(非电)商品同属于常见家居个人消费门锁,使用情形相同,亦与晾衣架商品为类似商品;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在主页网址为www.haotaitai-lock.com的网站中长期大量使用了“好太太”“Haotaitai”标识,以及含有上述文字元素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使用“好太太”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更加剧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定多次正告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相关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和商标使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形下,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仍然围绕“好太太”文字、拼音及组合进行商标性使用和宣传,并继续利用案外人另一关联公司广西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扩大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和销售范围,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广东好某某公司指控的案涉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经营者享有合法的商标注册权,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但是,在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案涉商标“”已经多次认定驰名的情形下,经营者对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中,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持续在广东好某某公司案涉商标保护范围内,申请注册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广东好某某公司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质上是以注册商标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通过恶意注册获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广东好某某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设立与广东好某某公司案涉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字号的公司,全面模仿案涉商标,持续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本案中,销售任务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发票,该合同和发票金额一年累积超过5000万元,虽然部分合同系预期销售合同,预期销售任务金额的总和,并不足以证明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收入金额,部分经销商可能未完成销售任务应予以酌减,但鉴于该部分合同仅仅为一年的销售金额,而案涉侵权行为超过三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可以推定超过5000万元。广东好某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5000万元,具有合理性。广东好某某公司提交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在30%以上,其主张以20%利润率计算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亦具有合理性,法院均予以支持。基于前述计算方式,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侵权获利为1000万元,即使不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广东好某某公司有关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诉讼请求亦应得到全额支持,法院不再就惩罚性赔偿具体倍数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赔偿数额作出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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