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发运营软件便利卖家刷好评、刷销量、刷数据等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电商平台是全球最大的在线零售商之一。根据其制定的平台政策,A电商平台禁止虚假的商品评论,以保障消费者在该平台购物时,能够依据真实的商品评论做出购买决策。
2023年,经A电商平台调查发现,B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APP,主要功能系为A电商平台的卖家提供站外引流、好评返现、过滤负面评价等帮助刷单炒信的服务,并从中收取软件使用费作为利润报酬。A电商平台遂以B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是否为卖家提供帮助“刷单炒信”的服务。经查,A电商平台的卖家可使用涉案APP关联各大社交平台,以此触达买手,进而通过平台的机器人话术向买手发送商品信息,并以全额返款的方式,明确邀请买手进行五星好评,同时涉案APP还可过滤负面评价,而在此过程中,卖家只需插入商品信息,其余操作则根据涉案APP的提示完成。
法院认为,涉案APP各项功能的设定以及相互间的关联配合,明显是为了便利、帮助卖家发布测评广告、吸引买手参与测评、以全额返款或赠送礼品形式引导买手作出五星好评等,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商品评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商品质量,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极大可能,有损平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故B公司开发运营帮助卖家进行“刷单炒信”的APP,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帮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A电商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电商市场中,商品评论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窗口,其真实性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流量经济的迅猛发展,“刷单炒信”已成为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销量和好评,往往通过刷单来营造该商品的市场热度和认可度,对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作出虚假的良好评价,由此亦滋生了帮助刷单的不法行为。
本案中,B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为A电商平台的卖家提供刷单、刷评服务,较之具体实施刷单行为的买手,其帮助侵权的方式更隐蔽、侵权范围更广,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不仅助长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也损害了A电商平台及其他合法经营的卖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鹏法君提醒,商家唯有秉持诚信经营理念,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方能赢得消费者长期的信任和口碑。电商平台也需加强对商品评论的监管,提高评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透明、公正、可信的购物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