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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法院判决

2025-03-06 17:03来源于 湖南高院
郴州市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经营的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的标识,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用于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白露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相关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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