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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4:14来源于 上海长宁法院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长宁区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价值、两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持续时间及传播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该案一审裁判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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