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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惩罚性赔偿!擅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判赔1045万元

2025-03-13 09:58来源于 深圳中院
雅某公司旗下“悦某某/OR***”产品的商标和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和高知名度,美某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近似标识和包装装潢,并进行虚假宣传,意图模仿雅某公司产品。法院认定美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雅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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