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其中一则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案情。
审慎认定“不承认过错条款”
准确判断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某森公司与某杰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森公司向某杰公司采购腿部锻炼器出口至域外Y国销售。购销合同约定有“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供方承诺保证产品不会侵犯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后,Y国权利人起诉Y国某公司(某森公司全资子公司)侵害专利及商标等权利,某森公司告知某杰公司并寻求支持未果。Y国某公司遂与Y国权利人达成和解,支付1/3货款赔偿,但和解协议中存在“不承认过错条款”,和解方案也未告知某杰公司。后某森公司起诉某杰公司违约索赔。鄞州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某森公司诉讼请求。某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宁波中院认为,Y国某公司在其认为败诉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虽未认可知识产权侵权,但系因争取自身权益而达成,不能以此判断案涉产品不存在侵权。不应苛求Y国某公司在Y国败诉后才能向某杰公司索赔。在某杰公司前期已知悉国外被诉情况且未积极支持的情况下,其产品知识产权瑕疵与Y国某公司和解赔偿具有因果关系。二审改判某杰公司对和解赔偿款承担6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宁波中院并未拘泥于与境外知产权利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不承认过错条款”,而是结合具体案情对出口产品知识产权瑕疵审慎认定,判定该瑕疵与境外和解赔偿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约需对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担保责任。本案对于此类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纠纷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可能性认定、损害因果关系判断具有典型意义,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国内生产商、采购商具有风险提示作用,也有助于推动国内企业更加关注域外知识产权。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3)浙0211民初2196号
二审案号:(2024)浙02民终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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