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宁公司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李宁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法院综合考虑李宁公司商标权的权利状况、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李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判决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赔偿李宁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法官释法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商标权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企业资本价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同时引导市场开展公平良性的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企业商标权利,对企业品牌声誉、产品销量及经济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危害的违法行为。
侵犯商标权案件特点
目前,侵犯商标权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大,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利用互联网侵犯商标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由原来的传统实体店面向互联网销售的渠道发展;
二是侵犯商标权的领域涉及食品、服帽、化妆品、数码产品等多个领域,其中服帽产品因利润高、门槛低等原因,成为制假售假的首选;
三是侵犯商标权的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强,除仿制注册商标外,还会搭配提供假包装、假批号、假许可文件、假海关证明等辅助证明该产品为名牌产品或进口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自己销售的产品尤其是品牌产品进行审查,核实进货渠道,查验品牌授权,避免卷入侵权诉讼纠纷。
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和最近兴起的直播带货,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虽然各大网购平台和商标权所有人均加大了打击侵犯商标权的力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制假售假行为已经销声匿迹,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识别,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消费者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净化营商环境出一份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无论是作为销售者还是消费者,我们都可以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实际行动加入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列,助力我国知名品牌企业不断创新,走向国际;助力我国建设成为风清气正、尊重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