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权困扰,常委托专业维权代理公司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维权投诉,以此高效、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专业代理人基于权利人的委托授权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通常归于权利人。但如果代理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事项违法或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行为,有违诚信,应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知识产权维权代理的商业场景中,专业维权代理公司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对其代理的违法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东沛公司系“力魔”品牌汽车用品中国独家总代理,开设天猫店铺“力魔旗舰店”,用以销售“力魔”品牌汽车养护用品。被告龙席公司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维权业务。
原告胡某某系涉案四家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经营销售“力魔”汽车用品。
龙席公司与东沛公司共签署两份《合作协议》,约定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东沛公司委托龙席公司自行检索或根据东沛公司要求主动搜索淘宝平台内涉“力魔”品牌的低价商品链接,发起投诉处理等。
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间,龙席公司使用东沛公司授权的三个投诉账号分别对胡某某实际经营的四家淘宝店铺以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等名义发起15次投诉,导致该四家淘宝店铺或被扣分降权或被关店。胡某某指控龙席公司、东沛公司的前述15次投诉构成恶意投诉,并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532176元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投诉由龙席公司以东沛公司名义发起,系龙席公司根据东沛公司授权为其处理投诉事宜,《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东沛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就该些恶意投诉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间内,龙席公司有义务帮助东沛公司处理淘宝数千条低价违规店铺链接等。龙席公司工作人员向涉案四家淘宝店发送改价通知,在改价通知之后不久即发起前述投诉,表明双方存在通过投诉实现价格管控的主观上意思联络。就之后发起的多次著作权等不当投诉,龙席公司作为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公司,应当知道这些投诉依据明显不充分,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行为,有违诚信;东沛公司作为“力魔”品牌中国代理商,以合法之名侵害他人权益之实。故双方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且客观上数个行为的结果导致被投诉方合法权益受损结果的发生,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就被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余杭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龙席公司、东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被告胡某某经济损失25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龙席公司、东沛公司均提出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生效裁判认为:投诉方在投诉期间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龙席公司作为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公司,在第一次投诉卖家申诉成立的情况下,仍根据东沛公司授权继续以相同理由重复发起多次投诉,结合龙席公司通过阿里旺旺向涉案四家淘宝店发送改价通知等事实,本院认定龙席公司与东沛公司就侵权事实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一审法院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综上,杭州中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对代理公司和被代理公司的投诉代理行为作出评析,在违法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应对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出于维护合理市场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考量。
本案,东沛公司基于对龙席公司具有知识产权维权专业主体素质或能力的信任,龙席公司出于自主意愿和对自身能够处理好委托事项的自信,双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代理制度的设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违反诚信,明知或应知代理事项违法或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为之,则应与被代理人就代理事项的损害后果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从诚信原则层面对龙席公司的部分代理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判令其因违反诚信与被代理人东沛公司就违法代理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希冀以此案提醒并警示被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事项时、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的行为主体,须加大其违法成本,以警示其行使权利时施以审慎注意义务。
【法官说法】
Q:乙受甲的委托从事某项业务,谁应该对此行为负责?
A:原则上是甲。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行为,该行为并非被代理人本人实施的行为,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向相对人作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这样的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Q:乙明知或应知甲的委托事项是违法的,仍从事该事项,谁应该对此行为负责?或者甲明知乙在从事委托事项时有违法行为,却不表示反对,谁应该对此行为负责?
A: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代理,甲和乙需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两种违法代理行为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乙违反诚信,代理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失,行为后果不仅仅由被代理人甲承担,而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两方对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出于维护合理市场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考量。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