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春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前言
2021年12月7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并进行12周(至2022年3月1日)的意见征询。2022年8月5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和创新:执行摘要和后续步骤》,作为意见征询结果的摘要展示。
近年来,欧美以及亚洲发达国家集中对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政策制定进行了意见征集和指南发布,而中国当前此项工作仍为空白。笔者致力于将这些国家的在先做法——包括实际工作成果与形成这些成果的工作流程、公布程序予以充分介绍,以期为中国未来开展类似工作提供参考、借鉴,让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的工作获得世界范围内的最大认可,助力中国高科技企业标准技术的创新以及消除中小企业在获得许可以及适用标准技术方面的困难。同时,也期待标准这一特定的全球化技术领域可以助力国际间交流的增强。毕竟,不同国度之间的和谐商业交往是化解误会、达成共识的最佳民间方式。
一、《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意见征询的目的是收集证据和意见,证明围绕SEP的生态系统是否高效和有效地运作,并为所有涉及的实体取得适当的平衡,帮助评估是否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意见征集共提出了27个问题,集中在六大方面,具体是: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创新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两个问题:1. SEPs生态系统如何能够平衡、有效地工作,以支持竞争和创新?2. 哪些行动或干预措施能够为英国消费者带来最大的改善?
第二,竞争与市场运作,具体包括4个问题:3. SEP许可市场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力量的问题,特别是给行业发展带来困难或阻碍创新者的例子;4.是否存在SEP实施者需要购买SEP无关专利组合的情况,有无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5. 竞争法框架在实践中是否影响SEP许可协议的规定? 如果有,它是如何做到的?为更好地获益和鼓励竞争与创新,竞争法框架是否有改进空间?6. 可以采取哪些行动或步骤鼓励SEP生态系统中的竞争和创新?
第三,SEP系统透明度,具体包括6个问题:7. 专利被宣称为标准的这一关键过程是否有足够的透明度?包括标准制定组织(SDO)在内的行业采取了哪些行动来确保“必要性”被理解?8. 是否了解SEP少申报或者多申报的情形,这对使用SEPs的市场造成了什么问题?9. 独立机构提供必要性检查是否会改善许可谈判?谁是进行必要性检查的适当独立机构?10. 如何进行必要性检查?知识产权持有人是否应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必要性给予法律确定性?如需要,如何给予?11. 由于SEP许可是个别谈判的,谈判时价格是否有足够透明度,在FRAND原则下,当将SEP用于同一目的时,是否有理由对不同的SEP实施者收取不同的费率?12. 某种形式的价格透明度是否能够支持到FRAND谈判中的实施人?
第四,监管框架(专利、许可和诉讼),具体包括四个问题:13. 就专利制度在SEPs和FRAND许可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前实践(法律和法院判决)中是否存在给创新者带来问题等征求受访者的意见。如果可能,请包括案例研究或运作的例子。14.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当前的专利制度是否创造了一个公平的全球市场?SEP许可费是否因地区而异?15. 法律和禁令行动是否应平等对待来自不同国度的SEP侵权者?16. 目前的框架在执行专利方面是否有效?例如,禁令是有效的工具吗?实施人的反诉讼禁令的影响是什么?
第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具体包括7个问题:17. SEP和FRAND许可生态系统应如何适应新兴技术和新标准开发;18. 知识产权框架内是否存在灵活性,可以提高实施者获得许可的效率。19. 您对提高SEP许可的效率还有什么看法?20. 更好地利用和获取专利池是否会提高SEP许可的效率?或者如果引入限制,例如交叉许可,更多的利用与获取,是否会为创新者创造障碍?如何更好地创建专利池?21. 如何更好地创建专利池?国家、SDO或其他实体应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或不参与)建立专利池?22. 有其他方法来解决定价机制的争议吗?例如,价值链中的哪个点提供了计算应付费率的经济基础?23. 哪些成本是允许的(百分比限制)有具体定义的方案?如何才能得到最佳利用?
第六,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包括四个问题:24. 法院制定全球许可费率有什么好处或缺点?25. 依赖法院个案确定许可是否有效率?26. 如何进一步探讨行业主导的SEP仲裁特定领域?您是否也对行业主导解决方案的替代方案有看法,例如政府提供确定和解决FRAND许可争议的替代方法?27. 在FRAND许可方面,是否已经有了除法院之外的有效的仲裁和争端解决方式?
二、《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执行摘要和后续步骤》简介
在反馈期内,英国知识产权局收到了来自电信和汽车行业、科技行业、学术界以及法律和知识产权专业等部门的56份书面意见。
2022年8月5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和创新:执行摘要和后续步骤》(以下简称《摘要》)。该《摘要》按主题总结了反馈者对每个问题的回答,将受访者的答复摘要进行分组,以避免重复。此外,该发布还包括一份执行摘要和政府将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初开展哪些工作的后续步骤。
英国知识产权局认为,收到的各方答复提供了宝贵的证据和数据,并提出了各种问题。鉴于所提问题的广度,以及对于是否需要政府干预的理由存在意见分歧,英国知识产权局决定需要再过一段时间来评估这些问题,并酌情考虑所提交反馈的优缺点。因此,该发布并未对SEP框架提出任何修改或改革,同时,该意见不代表官方,而是受访者。在摘要介绍部分,明确指出工作目标是为英国制定最佳知识产权框架,促进现在和未来的创新和创造力,同时支持政府在创新战略[1]和多样化战略中的发展雄心[2]。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对英国经济的重要性将与日俱增,英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35年成为科技超级大国和创新中心。《摘要》指出,UKIPO一直在征集意见,调查围绕标准必要专利[3]的系统是否高效运作,并对所有涉及实体取得适当平衡,其目的是帮助评估是否需要政府干预。
三、《摘要》内容呈现
以下为《标准必要专利和创新:执行摘要和后续步骤》的内容部分,由于《摘要》本身已经是对征集意见的概括,因此笔者基本进行原文呈现而未进一步抽象缩写,以求完整、准确、不带偏见地进行展示。
《摘要》涵盖了征询意见的六个主题:1. 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创新和消费者的利益;2.竞争和市场运作;3. 透明度;4. 专利侵权和补救措施;5. SEP许可;6. SEP诉讼。
第1部分- 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对创新和消费者的益处
许多受访者表示,平衡的生态系统对于支持创新和竞争至关重要。受访者还指出,标准化对需要技术互操作性的行业的创新和消费者都有好处。一些人说不需要改变,或者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问题。然而,其他人则表示,该制度不平衡,要么有利于SEP持有者[4],要么有利于实施者。许多受访者表示,即使他们认为该系统总体上运作良好,他们也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挑战。
IPO收到了许多具体的变革建议,旨在使消费者,创新和竞争受益,以回应问询的开场白问题和整个过程。答复讨论了标准制定组织(SDO)[ 5]、商业实体(包括专利池、监管机构和英国政府)在促进框架平衡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潜在作用。
第2部分 - 竞争和市场运作
在竞争法和指导方面,一些受访者表示,与SEP相关的市场支配力[6]不存在问题。标准化技术和其他指标的迅速采用的数据支持了这一点。另一些人则认为,要求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提供许可,意味着SEP持有人不能行使将其技术纳入标准所产生的潜在市场力量。
然而,许多受访者表示,在SEP谈判中存在影响价格的力量不平衡。一些SEP持有者表示,实施者从权利人应提供FRAND许可条款的要求中获得不当权力,这使他们能够“反劫持”[7]或延迟签订许可证,而这些条款是经过谈判和诉讼的。大多数实施者表示,SEP持有者在行使市场支配权,一些人认为SEP持有者利用禁令的威胁来胁迫实施者接受非FRAND许可(所谓的“劫持”)[8]。同样,对于是否存在与竞争和市场运作有关的更广泛问题,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讨论的问题包括进入壁垒和市场排斥;专利的“捆绑”[9];以及英国法院确定全球许可条款的负面影响。辩论的双方都提交了实例和法庭案例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论点。
一些答复没有要求对竞争法或准则作任何修改。一些代表团指出了专利池[10]在解决定价问题方面的好处。另一方面,一些人呼吁进行改革以解决他们的关切。一些人呼吁修改立法,如1977年《专利法》,以限制禁令的使用,或要求设立一个法庭来确定价格。一些代表团还呼吁修改《横向准则》[11],其中涉及与SEP有关的潜在市场支配力问题,或要求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进行调查。
第3部分 - 透明度
必要性的透明度和过度声明。[12] 受访者讨论了被许可人在确定哪些专利对标准真正必要方面面临的挑战。许多受访者将SEP必要性的透明度问题放在SDO政策的背景下。一些SDO,例如制定电信标准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要求公开专利,而这些专利只是可能成为标准的必要专利。这样,在纳入标准之前,它们可以成为承诺提供FRAND条款的主体。有人说,这自然会导致所谓的“过度申报”,但这并不是真正的问题。其他人说,过度申报造成了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寻求谈判许可或参与诉讼的公司存在不确定性、成本和效率低下,谈判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对价格的影响。
必要性检查。一些人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必要性检查服务,因为没有问题,或者参与谈判的各方更适合进行检查。另一些人指出,任何此类检查都必须是自愿的,或者必须诉诸法院进行必要性检查。其他人则指出一些行业的专利池提供的现有必要性检查服务。然而,一些人认为有必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检查,并认为政府、监管机构和专利局在规定如何执行这些检查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一些人认为专利局可以自己进行这种检查。一些答复者就必要性检查和使用数据库的适当方法发表了意见。
法律确定性。我们询问是否可以为必要性检查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如果可以,如何提供。许多受访者,包括SEP持有人和实施者,表示只有法院才能就必要性和非必要性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一些受访者表示,司法仅能够确立少数专利的必要性,要求司法确定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性是不切实际的,起码这要求专利包中的每一个SEP都在诉讼中被主张。
定价的透明度。我们还询问了谈判时的许可费率是否有足够的透明度,以及定价透明度是否合适。一些人认为,对于最标准化的技术,例如蜂窝技术,市场上的定价有足够的透明度。一些人还表示,对于新技术市场来说,定价透明度是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定价会变得透明。一些人还举例说明了一些专利池公开披露价格所带来的定价透明度的例子。
然而,一些受访者认为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们对在许可条款中使用保密协议提出了具体关切。一些人表示,这限制了有关条款的信息的可获得性,使谈判变得更加困难,并使人怀疑被许可方是否得到了更好的价格。我们收到了许多提高价格透明度的建议,包括取消许可协议中的此类限制。一些答复者说,应在谈判期间提供真正可比的许可。其他例子包括要求SEP持有人公开披露费率,或向相关SDO、IPO、竞争主管机构或类似费率法庭的法庭披露费率。
向不同的被许可人收取不同的FRAND费率。我们还询问在FRAND要求下,将SEP用于相同目的使用时,是否有理由向实施者收取不同的费率。一些SEP持有人表示,不同的SEP所有者可能会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谈判使用费条款,并且所有这些都可能与FRAND概念一致,因为它们反映了授权SEP的市场价值或该技术的不同用途(例如,在汽车中与家用电器相比)所创造的价值的差异。一些人答复说,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13]一案的判决中驳回了这样的论点,即认为SEP定价条款的差异是假定有问题的,FRAND的不歧视要素并不意味着每个被许可人都有权享有相同的费率,即使是处于处境相似的被许可人。
然而,一些受访者表示,受FRAND承诺约束的SEP持有人没有理由向处境相似的用户收取不同的费用。一些受访者(主要是实施者)还补充说,他们不同意许可价格差异是源于终端产品技术价值差异的说法。下文将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总结。
第4部分– 专利侵权和补救措施
诉讼级别。一些受访者表示,英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和SEP许可方法整体上运作良好。然而,其他人表示英国诉讼收费水平相对较高,SEP持有人和实施者都表示,这给他们在成本或财务方面带来了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性质和原因有不同的看法,反映了对“劫持”和“反劫持”、透明度等问题的不同看法。
全球公平和国家法院的裁决。受访者被问及目前的专利制度是否创造了一个公平的全球市场。虽然有些人对整个制度的公平性或其他方面发表了评论意见,但许多受访者强调了他们认为该制度不公平的具体方面。其中包括法院处理禁令或损害赔偿方法的差异,包括保护主义,执行成本的差异以及SEP持有人或实施者的不公平做法。许多答复称,英国法院是SEP持有人青睐的目的地,或被认为对SEP持有人友好。许多答复讨论了英国法院在Unwired Planet一案中对全球许可条款的确定[14],对这是否助长了不公平有不同的看法,如下所述。
执行。受访者还被问及SEP执行框架的充分性以及使用禁令和反诉禁令的影响(ASIs)[15]。一些受访者表示,执法成本高、速度慢或难度大。大多数SEP持有人表示,与其他专利一样,SEP案件也应提供禁令,并且判例法已经为在SEP案件中适当使用禁令提供了框架。大多数实施者表示,不应颁发禁令,或者应该只在极少数情况下使用。他们认为,禁令的威胁可以用来迫使被许可人接受非FRAND条款,且在做出FRAND承诺时,专利持有人已经放弃了将他人排除在纳入标准的技术之外的任何权利。
一些人表示,现行制度激励了专利劫持,他们建议可以授予更高的损害赔偿,以代替禁令,或作为禁令的补充。一些认为禁令只应在极少数情况下使用的人说,需要修改1977年《专利法》或发表政策声明。
反诉禁令。许多受访者评论了ASI的使用,ASI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或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始或继续相同的法律诉讼,或者执行在外国法律程序中获得的判决。一些人认为,ASI可能有助于避免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争议重复和相互冲突的裁决。一些人还争辩说,实施者必须能够利用这些权利,以防止SEP持有人选择在对他们最有利的司法管辖区采取法律行动。然而,一些受访者表示,ASI存在问题,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复杂性和时间,或剥夺了SEP持有人执行专利的能力。一些受访者表示,中国法院在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使用了ASI。受访者还表示,ASI已被用于主张管辖权,作为对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件中全球FRAND许可条款确定的回应。[ 16]
我们收到了几项劝阻使用 ASI 的提案。一项建议是,法院应将ASI的使用视为被许可人非善意的标志。另一些人说,这个问题无法在国家层面解决,它们需要各司法管辖区在SEP纠纷中何时提供禁令达成一致,或者需要一个单独的国际法庭来仲裁与全球许可有关的争议。
第 5 部分 –SEP 许可
新兴技术。我们询问了SEP和FRAND生态系统的框架如何适应新兴技术。包括大多数SEP持有者在内的一些受访者认为,该制度在鼓励创新方面总体上运作良好,而SEP许可是技术普及的推动因素。一些SEP持有者、许可管理人和其他人表示,专利池可以为新市场的实施者提供实施标准化技术的手段。其他人,包括许多实施者回应说,他们对SEP和FRAND生态系统普遍应用或特别适用于新兴技术的担忧。一些答复讨论了对物联网(IoT)和英国中小企业(SME)的影响。关注点包括法院判决对SEP持有人有利的影响;法院判决对SEP持有者有利的影响;以及法院判决对SEP持有者的影响;成本、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透明度、缺乏信息和理解和谈判中的不诚信。答复还讨论了许可费率计算的基础以及谁应该能够获得许可,下文将对此进行更一般性的讨论。
一些受访者表示,SDO应更新其政策以适应新兴技术,并提交了具体的变革建议。一些受访者表示,在这一领域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政府监管。其他人则表示,英国应该修改法律或提供指导。
提高实施者效率的灵活性。我们询问是否存在可以提高获得许可效率方面的灵活性。一些受访者表示,FRAND安排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华为诉中兴[17]和Unwired Planet等法院判决为双方在谈判中提供了平衡,并为在个案基础上解决争议提供了指导。一些受访者还回应说,SEP持有人选择在价值链的特定层面(如最终产品制造商)进行许可的做法是有效的,并且不会阻止价值链上其他环节的人(如零部件制造商)获得技术。
然而,许多实施者和其他一些人认为,实施者效率低下有许多根源。所陈述的困难包括,SEP持有者倾向于在价值链的特定下游层面提供许可证;使用禁令;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谈判中的恶意;以及获得FRAND费率的更广泛挑战。一些受访者提议修改法律,以解决他们所说的实施者面临的困难。这些措施包括修改英国法律,限制使用禁令,或引入原则,为FRAND谈判提供指导。一些受访者表示,CMA应该扩大横向指南中已经存在的指导意见,以解决价值链中提供许可的链点问题。一些答复者还提出了除知识产权框架改革外的潜在改进来源,例如更多地提供或使用专利池。
提高效率的其他手段。对回答关于SEP许可其他效率手段的后续问题时,通常意见认为可以进行改进。其他没有总结的建议示例包括:旨在提高许可透明度的更具体建议(例如要求披露和公布许可费率);以及通过要求对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恶意行为施加惩罚来激励善意谈判的建议。有人说,中小企业实施者可以从对许可做法的更好认识或理解中受益。一些意见指出可使用的现有指导意见。一些意见建议就谈判和应提供的信息提供指导,这将有助于提高效率。
专利池。许多受访者表示,通过提供定价透明度以及降低成本和延迟,专利池可以提高SEP许可的效率。然而,一些人说,建立一个达到临界规模的专利池可能需要数年时间,而且在某些技术领域,这些专利池比其他技术领域更有效。一些受访者表示,他们看到了与专利池相关的一些问题(即便也看到了好处)。一些答复者说,一项标准有多个专利池,使得许可谈判更加复杂。一些答复者说,专利池可能会增加规模较小的SEP持有人或许可的成本。一些答复者对专利池所有权的透明度表示关切,并希望提高专利池中提供的许可条款的透明度。它们的关切与在双边谈判中的关切类似,例如,关于实施者获得许可的意愿,或者价值链中提供许可的点,据说在专利池的背景下也是关切的问题。
没有答复者说应强制执行专利池,许多答复者说这样做会有问题。一些答复者说,建立专利池的工作最好留给许可管理人。然而,一些答复者表示,国家或标准组织可能发挥部分作用,例如鼓励或促进其建立,或就其结构或条件提供指导。
定价。我们询问了解决价格争议的最佳方式,并询问了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一些受访者表示,定价纠纷的解决最好留给法院解决。一些人说,他们赞成一些法院的做法,即使用可比协议的方法来解决有关适当的FRAND费率的争议。我们还收到了许多答复,涉及价值链中应提供许可证的点(例如,向组件制造商或最终产品制造商)的问题,以及不同但相关的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基础(例如,与组件或最终产品有关)的问题。
一些受访者表示,FRAND承诺应被解释为标准化技术应向所有人开放,而不是向所有人授权。答复者就谈判和执行许可的实际挑战和复杂性提出了意见,如果要求他们向所有和相关交易发放许可。他们认为对价值链上的单个点进行许可更加有效。一些人进一步认为,最终产品制造商是提供许可的最有效对象。一些人说,组件制造商受到许可条款的充分保护,这些条款不仅授予制造权,而且授予“已经制造”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的权利。
然而,其他几家公司表示,在整个价值链中,任何希望获得许可的公司都应获得许可。一些人表示,拒绝向下游零部件制造商提供许可将影响创新。例如,一位受访者表示,这可能会损害组件制造商在标准之上进行创新的能力。其他受访者认为,虽然组件供应商无法获得许可,以补偿其客户的专利侵权,但寻求基于组件开发创新产品的公司在侵权索赔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一些人认为,将SEP许可扩大到组件制造商将鼓励新进入者并支持竞争。
关于计算特许使用费的产品的相关问题,一些SEP持有人和其他人认为,基于最终产品计算许可使用费是适当的,要么是因为这是最实用的,要么是因为它更好地抓住了标准化技术对消费者贡献的价值。另一方面,一些实施者和其他人认为,计算应付费率的分母基础应该是实现SEP的产品(如微芯片)的最小可销售组件的销售价格。他们认为,这确保了许可费反映了SEP为产品添加的价值,而不是实施者进一步在最终产品上创新的价值。
我们询问了在计算许可费时定义允许成本的不同方案的效用。一些答复者说,应当采用法院已经承认的方法。许多受访者,包括SEP持有人和实施者,都反对引入更正式的定价方法或规则,因为这将过于僵化或“一刀切”。
受访者讨论了不同定价方法的优点。一些人主张每单位使用固定的许可费。另一些人则主张将许可费计算为允许成本的百分比,例如与从专利技术中获得价值的特征相关。一些受访者认为,一个委员会或专家组可在评估与确定许可费有关的成本或价值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答复者表示,拟议的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应对被许可人更加透明。
第6部分- SEP诉讼
全球FRAND条款。我们询问了国家法院确定全球FRAND许可条款的好处或其他方面,如Unwired Planet案所示,[18]这是英国最高法院上诉裁决的主题。一些答复者表示,设定全球许可费率可能比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更有效。一些人答复说,法院的全球许可决定反映了商业中全球许可的行业惯例,一些SEP持有人普遍支持英国法院的做法。一些人表示,在Unwired Planet的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强迫潜在的被许可人接受全球许可。相反,他们可以选择接受英国的有限禁令。
然而,包括许多实施者在内的一些受访者表示,国家法院不应强迫一方接受全球许可条款的决定。许多受访者认为这是域外的司法过度扩张,并表示其效果是鼓励法院选择和使用ASI。一些意见表示,全球FRAND费率裁定加剧了人们对禁令被用于迫使潜在被许可人接受非FRAND条款的担忧,并削弱了潜在被许可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能力。一些人表示,英国法院做出的决定可能会阻止创新者,使其离开英国市场,或威胁到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英国企业的创新。一些认为该决定有问题的人呼吁政府干预或澄清先例。另一些人说,需要国际解决办法。
法院的作用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我们询问了FRAND许可条款逐案确定的效率,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ADR)[19]机制,如调解或仲裁。许多回应称,法院不是做出决定的有效手段,诉讼既昂贵又耗时。尽管如此,许多受访者表示,法院是在谈判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唯一或最佳方式。FRAND许可细节的透明度和法院提供的对行为期望的指导是许多人强调的好处。然而,一些人说,应鼓励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或使用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办法。
许多受访者表示,现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手段可能是有效的,尽管双方都必须同意自愿进入。其优势包括成本较低、速度快、保密性、灵活性、无上诉以及可能用于跨法域争议。所陈述的缺点包括缺乏透明度和提供先例的能力,仲裁并不总是比诉讼成本低,没有关于披露先前许可的规定,以及缺乏技术专门知识或管辖权。
大多数发表评论的受访者表示,替代性争议解决不应是强制性的,一些人建议鼓励自愿使用现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其他代表团提议进行修改,以解决他们认为现有机制的缺点。另一方面,一些答复者提出,SDO可以强制规定进入替代性争议解决的要求。一些答辩人表示,有必要设立新的仲裁机构。一些答复者建议在国际层面设立一个新的法庭,可以仿效英国版权法庭(UK Copyright Tribunal)等。
四、《摘要》结语——今后的步骤
UKIPO感谢所有就“标准必要专利和创新”征集意见的撰稿人。这些答复提供了宝贵的信息,并经常指出需要考虑的相关证据和数据。
许多受访者表示,标准和SEP对创新和消费者的重要性。我们发现,SEP持有者和实施者都报告了与SEP周围生态系统的效率或有效性有关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领域问题的性质、程度、原因和影响几乎没有达成共识,SEP持有者和实施者经常在回答提出的问题时提出相反的论点。
关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也几乎没有达成共识。一些SEP持有者和其他人主张不做任何改变或最低限度的改变。一些受访者指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解决方案(如专利池)的潜力。然而,一些实施者和其他方面呼吁政府通过修改立法、发布指导意见或建立或加强机构或程序进行干预。其中一些建议旨在抵消在英国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经过仔细推理的裁决的影响。一些答复者呼吁在国际一级进行改革,这可能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或协作。
UKIPO认为,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对英国经济的重要性将与日俱增,英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35年成为科技超级大国和创新中心。鉴于所提问题的广度和对政府干预理由的意见分歧,我们需要一段时间以评估这些问题,并酌情考虑所提交建议的优缺点。在此期间,我们将与企业和其他方面接触,以确保我们了解他们的担忧,并在需要时寻求进一步的证据。我们将在2023年向英国的部长们报告我们的调查结果,并预计任何重大的政策干预措施都将经过磋商。
我们将继续与英国其他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密切合作。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将为这项正在进行的工作做出贡献,以推动其在5G供应链多元化战略中提出的雄心壮志。司法部将协助审议有关解决争端和诉诸司法的问题。CMA设想在2022年晚些时候就横向协议(包括标准化协议)指南草案进行准备和咨询。对本次UKIPO征集的回应将通知CMA指南草案中可能与SEP和FRAND相关的任何内容。
我们还将继续在国际层面与其他专利局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认识到全球企业和技术都使用SEP,我们收到的一些回应呼吁考虑全球合作。
注释:
1.UK Innovation Strategy: leading the future by creating it - GOV.UK (www.gov.uk)
2.5G Supply Chain Diversification Strategy - GOV.UK (www.gov.uk)
3.用来保护对实施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
4.SEP持有人指拥有一项或多项专利的公司,这些专利已被声明为对标准至关重要,因此它承诺以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进行许可。也称为“SEP?所有者。"实施者"指通过直接或间接使用标明对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制造符合行业标准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公司。
5.主要从事诸如制定,协调,颁布,修订,修订,修订,重新发布,解释和以其他方式维护标准(由行业和技术专家提供意见)以满足行业或领域需求的活动的组织。也称为“标准制定组织”(SSO)。
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市场力量定义为"一家公司(或一组公司)提高和维持价格高于竞争水平的能力。行使市场支配力导致产出减少和经济福利的丧失。
7.所谓"反劫持"是指实施者延迟同意许可以逃避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向SEP持有人施加压力,要求其同意低于公平或合理的许可费的做法。对于实施者的什么行为构成反劫持,缺乏一致意见。请参阅关于竞争和市场运作的第2节,了解有关反劫持的更多观点。
8.所谓的“劫持”是指SEP持有人要求超过公平合理税率的过高许可费的做法。有关市场支配力的更多信息以及与支撑和市场支配力相关的更多回应,请参阅本报告第2节。
9.欧盟委员会的一份讨论文件将“搭售”定义为“当产品的销售以另一笔交易为条件时”个人或公司只有在其购买者同意购买另一种产品的情况下才同意出售该产品”。它将捆绑定义为“当一组几种产品在一个单独的'包装'中出售时”发生。见?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art82/024_en.pdf?
10.专利池被定义为两方或多方之间相互许可其一项或多项专利或第三方的协议(见1.22)
11.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发布了一份关于保留横向豁免规定 - 研发和专业化协议的意见征集。CMA的审查包括考虑欧盟委员会关于横向合作协议的现有指导方针,其中包括关于标准化协议和FRAND条款的竞争法指导。如果实际或潜在竞争者之间达成了协议或协调一致的实践,则合作具有“横向性质”。
12.在ETSI知识产权政策中,“声明”是指专利所有人确保其专利可用于实施标准的承诺。例如,声明人承诺其专利是按照FRAND条款许可的。公开通知SDO专利持有人认为可能对标准至关重要或可能成为必要专利的特定专利。答复中混合使用了“声明”和“披露”这两个词。但是,我们不清楚这些答复在使用这些术语时总是观察到这种区别。总而言之,我们倾向于使用最常用的术语“声明”来回答我们关于过度声明和未充分声明的问题。
13.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Ltd UKSC 2018/0214;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docs/uksc-2018-0214-judgment.pdf。
14.同上,第13页。
15.ASI是法院发出的命令,阻止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或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始或继续相同的法律诉讼,或执行在外国法律程序中获得的判决。
16.同上,第13号,Unwired Planet v Huawei。
17.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兴通讯公司和中兴通讯德国有限公司,C-170/13。在华为的裁决中,欧盟法院提出了在SEP专利许可谈判中应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华为诉中兴通讯案判决中规定的步骤与欧盟法院的裁决有关,该裁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寻求对潜在被许可人的禁令,可能违反滥用支配地位(《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即承诺按照FRAND条款许可其SEP的SEP。
18.同上,第13号,Unwired Planet v Huawei。
19.这里的ADR被用作一个通用术语,指的是解决不涉及法庭诉讼的争议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