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申请专利起诉竞争对手反赔案
——荷兰某公司与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51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3号
【基本案情】
荷兰某公司自1995年开始将“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技术方案用于成型机的制造、生产。该技术方案在多篇橡塑行业手册、质量检测手册中均有记载,早已在中国轮胎成型机领域被公开。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对此明知,却申请“带束层自动接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李某某。某智能公司针对荷兰某公司及其客户固某(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提起行政投诉及侵害专利权诉讼。后某智能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荷兰某公司遂以其前述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在案大量文献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各功能模块对应的技术特征早已被公开,发明人李某某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曾在负责设计轮胎成型机的公司长期就职,制定过具备涉案专利主要功能的企业标准,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轮胎成型机产品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对其申请涉案专利的技术属于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应系明知。某智能公司作为一家具有较大规模的轮胎设备专业制造企业,与荷兰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明知其专利侵权诉讼、行政投诉请求缺乏实质正当的权利基础,仍提起诉讼及投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专利权人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制度,在明知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合法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针对专利权人的恶意维权,受侵害方提起反赔诉讼。法院认定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判决全额支持受侵害方为应对专利权人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及行政投诉支出的合理开支。本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构成恶意维权明确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引导权利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行使权利,以及规制权利滥用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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